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0.52KB ,
资源ID:2014438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014438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2)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x

1、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及

2、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

3、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

4、输、处置设施。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申办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不得

5、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第十四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

6、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该协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

7、和厕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

8、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一次;(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

9、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回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

10、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三)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第二十一条

11、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行为:(一)以餐

12、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申请餐厨废弃物

13、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

14、职责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

15、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也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远程电子化数字管理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施实时监控;(五)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发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对食品安全

16、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

17、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第三十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和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

18、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

19、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第四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

20、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更新义务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第四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21、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者未对每日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

22、,或者未定期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五)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或者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

23、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执行联单制度和台账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

24、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三)“联单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填写五联单专用单据,分别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联的制度;(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