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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被录取的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被录取的学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2、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3、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一)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最长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4、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法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第六条 在校生必须于每学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需按规定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须及时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未请假、请假未准、请假后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学年管理

5、机制设定基本学制为4年。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第八条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起计。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入伍者和休学创业者除外)。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选课实施办法选课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

6、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获得6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获得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计入GPA计算,同一门课程修读多次的,取最高成绩计算GPA。考试、考查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考试成绩成绩等级绩点90,100A4.085, 90)A-3.782, 85)B+3.378, 82)B3.075, 78)B-2.772, 75)C+2.368, 72)C2.064, 68)C-1.560, 64)D1.00, 60

7、)F0考查成绩绩点优4.0良3.3中2.3及格1.0不及格0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第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作业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课程教学规范执行。体育课成绩评定按照上海海事大学体育课考试和评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根据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和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跨校辅修课程、网络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业的,其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学分认定办法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 考勤、补考、缓考与重修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采用考勤制,除本规定允许的情况外,学生必须参加听课和其他规定的教学环节。

9、学生考勤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采用补考重修制。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按照原成绩组成办法计算总成绩,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取得学分;选修课程可以重修该门课程取得学分,也可改选修其它相关符合要求的课程以取得学分。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实习实践课程和实验课程不安排补考。所有修读记录均完整记载及出具学生成绩证明,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二十一条学生跟班重修同一门课程可申请免考勤,实习实践课、实验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不允许免考勤,免考勤修读课程不

10、减免学费。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提供校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生效。原则上因事不准缓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申请该门课程缓考;不安排补考的课程不准申请缓考。被批准缓考者的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课程的学生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计,由任课老师按照原考核成绩组成方式评定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第二十四条 旷考、被取消考核资格、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没有补考资格。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提出校内

11、转专业申请:(一)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五)已修读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第一学年规定的必修课程、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10者;(六)休学创业或退伍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七)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理由。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提出转学申请:(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

12、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别的学校学习者;(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三)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优秀学生。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或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本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定向培养的,或招生时明确不能转专业、转学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已有转学或已经转过专业者;(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具体按上海海事大学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办理。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

13、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一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处下发学生休学通知。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1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五条 创业的学生,可凭具有股东或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凭证向学校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要求复学,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

15、满需继续休学,需向所在学院再次提交休学申请,并经学生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九条 复学的学生按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的年级没有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七章 学业预警、试读、退学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试读制度,具体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与试读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试读学生试读期满,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的

16、;(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本规定其它条款及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应退学的。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或经校长授权的校本科学生学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如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

17、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第四十五条 已退学的及取消学籍、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对所属各专业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18、,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八条 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但所取得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未学

19、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如下资格或者学籍的;(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沪海大教字2014221号)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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