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检验检疫内容食用水生动物疫病、安全卫生项目、品质、数/重量、包装、规格、温度、标签、标记及唛头等,必要时进行品种鉴定。对注册养殖场的疫病、药物残留和重金属采取饲养过程监控方式,对食用水生动物健康状况采取出口前现场检查和监装的方式。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包括:品种、健康状况、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 运输和装载食用水生动物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曾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装运食用水生动物。4.3 现场检验检疫 4.3.1产地检验检疫4.3.1.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等
2、);4.3.1.2查看出口注册养殖场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见附件)或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见附件),详细了解注册场的用药、投料及其它养殖管理情况;4.3.1.3询问货主和养殖管理人员该批食用水生动物有无异常情况;4.3.1.4查看各养殖池或网箱内食用水生动物的情况,重点检查活力、体表、病变、伤残及死亡等情况;4.3.1.5筛选出病残食用水生动物,同时初步确认有无传染性疾病的临床症状;4.3.1.6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及保温供氧设施是否适宜(参照SN/T 0774-1999);4.3.1.7采样:按照GB/T18088-2000规定执行;检验检疫人员
3、必须亲自采样,样品加封CIQ封条,并亲自送检。注册养殖场在1个饲养周期内,活鱼出场前1个月至少要做1次国家规定的有关疫病、氯霉素、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药物残留的检测;对于活双壳贝类进行贝类毒素和霍乱弧菌的检测。(注:进口国对检测项目的要求可能会有变化,届时按进口国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出口远海深水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每月监测一次氯霉素、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药物残留、重金属、贝类毒素和霍乱弧菌等,连续12个月没检出问题的,改为每季度监测一次,出口时不再进行批批检测。同时,出口企业应与远海深水捕捞船只签订供货协议,确保货物来源的可追溯性。养殖和捕捞水域的水质每年至少监测1次,应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4.
4、3.1.8 填写抽/采样凭证和样品送检单,注明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4.3.1.9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加施封识。4.3.1.10如实记录现场检验检疫情况。4.3.2口岸检验检疫对实施验证查验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重点查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如果是原包装、原封识,经查验包装、数量等相符的,出具通关单放行;如果原包装或封识已损坏或需要在离境口岸进行中转的,则要重新报检、检测,出境时加施封识。对来自山东局辖区内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如果需要在口岸中转场直接倒箱装船的、或进行暂养且在12小时内装船出口的,可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操作,检验检疫机构可不取样进行检测
5、。在倒箱或暂养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加强人员看守防护,严防人为破坏或污染等事故的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沟通联系。4.4实验室检验检疫4.4.1实验室检验的依据由施检部门根据国际、国内或进口国的检测要求、双边协议、合同、信用证要求等确定。4.4.2实验室在收到样品时,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等项目,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结束后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4.4.3 有条件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水质、引进的种苗、购买的药品、饲料等生产用原料和饲养的水生动物进行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检测;无条件
6、建立自检自控实验室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实验室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保证企业的产品及生产用原料能够得到及时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被委托的实验室进行现场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比对实验,验证委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4.5 检验检疫记录4.5.1应做好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号、品名、饲养日期、批号、检验检疫依据、抽样依据、检验项目(感官、微生物、理化项目等)、检疫项目(有害生物、病症等)、温度状况、包装及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检测报告单号、结果及判定等基本要素。4.5.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保证检验检疫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
7、和有效性。检验检疫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4.6结果判定和处理4.6.1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未发现任何问题,则判为合格。4.6.2 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 4.6.2.1对检验检疫一次不合格的食用水生动物,要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统计在“一次检验检疫不合格率”栏内;4.6.2.2如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则作最终不合格处理,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报表”;4.6.2.3非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允许经过技术处理后重新报检。4.6.3货主或代理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复验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具检验检疫结果的
8、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程序执行。4.7 样品管理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程序、进出境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程序及其采样标准、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4.8出证与放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等相关单证放行。4.9监装4.9.1包装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渔业水质标准。4.9.2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用水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检验。4.9.3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物的消毒方法或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其特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要求的,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消毒处理。
9、4.9.4出境装箱时,须现场监装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5. 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5.1证书用语要求:证书用语要简单明了、准确真实,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单证证稿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3天。5.2 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5.2.1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程序的规定。5.2.2本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首次出口某一食用水生动物时,应首先确认是否有统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证书。无统一规定的证书时,由施检人员根据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和结果拟制证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山东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由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必要时须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10、。再次向同一国家或地区输出同样的产品时,一般不得重新制作新的版本。5.2.3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5.3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有效期:自通关单签发之日起14天;6. 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注册的养殖场不得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要求见附件6;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程序见附件7)。6.1 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监管频率:每批食用水生动物在每个养殖周期内至少2次。6.2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检验检疫人员要对引进种苗的来源、有无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限用药物是否执行
11、安全停药期、消毒药品的使用存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管理时,必须认真检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或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填写是否真实;出口专用容器洗刷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供氧条件是否适宜;场区厕所等设施是否对养殖场所造成污染;病死食用水生动物是否有安全处理场所;是否执行停食规定等。将监管检查情况认真填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场日常监督管理通知单(见附件8),一式二份,由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和注册场负责人分别签字保存,以作下次检查时评价整改的依据。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应于5日内实施跟踪监督检查。6.3 电子监管:所有新申请注册的出口食用水生
12、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与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监控系统对接,保证水生动物各养殖环节处于检验检疫机构的监控之下,确保养殖过程的安全(已经注册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否则,应暂停出口,进行整改)。6.4 指导企业制定严密防控欺诈及认为投毒破坏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专人押运,在货物通关放行前,有专人在韩国的暂养场看护货物;要设法了解掌握国外客户情况,挑选信誉好的客户,买卖合同最好签定离岸价,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现问题。7归档7.1 证单资料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7.2商品档案 商品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7
13、.2.1 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管法规、规定、程序等资料。7.2.2 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7.2.3 历年来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材料。7.3企业档案7.3.1基本情况、注册及复查、监管情况等资料。7.3.2不合格产品及质量问题分析。7.3.3每年度出口数量统计。8处罚在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资格:8.1产品在国内、外检出重大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8.2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8.3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8.4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证书、注册编号。8.5 被注
14、销注册资格的企业,自收到注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9自动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企业的注册资格自动失效:9.1 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9.2 注册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改建、扩建、迁址完毕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9.3 1年内没有出口水生动物的;9.4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10 附则10.1 国家质检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10.2 本程序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10.3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2、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3、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来源声明4、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
15、册5、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6、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要求7、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程序8、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场日常监管通知单9、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申请表10、残留限量标准附件1 编号: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兹证明:我场为 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编号为 ,本场于 年 月 日向 (出口企业名称)提供的下列食用水生动物,全部由我场养殖,符合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没有使用违禁药物,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愿放弃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的注册资格。品种规格数量
16、池塘/网箱编号备注注册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1、该批食用水生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从未使用过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诺沙星等禁用药物。2、该批食用水生动物经检测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要求,未检测出禁用药物残留或限用药物残留超标。3、该批食用水生动物一旦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进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禁用药物残留,自愿放弃出口资格。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附件3出口野生食用水生动物来源声明我公司出口的下列水生动物是野生捕获的,符合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愿放弃
17、出口资格。捕获地附件4: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养殖场名称_养殖场地址:_负责人:_注册编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制使用须知一、本手册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养殖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及年审的必备资料,是生产、防疫、管理、出口等方面的真实记录。二、本手册每场一式两份,一份留注册养殖场保存备查,一份由出口企业作报检用。三、本手册除监管记事一栏外均由养殖场技术人员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四、发现疫情时,须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如实填写在本手册中。五、本手册用毕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新手册。如有遗失,须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
18、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发。养殖场简况养殖场名称:_养殖场地址:_注册编号: _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_邮政编码: _ 饲养品种:_设计养殖量: _养殖场负责人:_联系电话: _养殖场认可兽医:_联系电话:原料收购记录日 期捕捞船名称捕捞水域名称供货协议供货人签字收购员签字日常药物使用登记表药物名称给药方式剂 量用药原因效果记录认可技术员签字疫病诊治记录表日期发病数所在池塘/网箱病症诊断结果治疗处理方法效果引进种苗记录表引进时间来源地检疫单证编号健康状况结束入场隔离的时间隔离检疫结果食用水生动物出场情况登记表出场时间出场数量出场前检疫情况出场去向池塘/网箱编号淘汰数量、原因及处理方式认可技术员检验
19、检疫人员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使用日期饲料、添加剂名称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成分送检日期检测单位检验结果日常防疫消毒记录表药品名称消毒方式剂量消毒对象消毒处理时间消毒人员监管记事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签字检验检疫员附件5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中转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中转场名称_中转场地址:使用和填写说明一、本手册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的手段及进行年审的必备资料,是中转包装场防疫、装运的真实记录。二、本手册每场一式两份,一份留注册中转包装场保存备查,一份由出口企业作报检用。三、本手册除监管记事一栏外均由注册中转包装场负责人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中转包装场简况中转包装场名称_注册编号_中转包装场地址_邮政编码_法 定 地 址_法 人 代 表_联系电话_中转包装场负责人_ 联系电话_中转包装场认可技术员_联系电话_中转场食用水生动物进出场记录表进场记录来自注册养殖场名称注册编号检疫证书编号进场数量进场时间运输工具号牌至中转包装场前途中用料、用药情况进场时的临检查结果出场记录出场时的临床检查结果中转包装场负责人签字中转包装场认可技术员签字检验检疫员签字消毒药品方式对象人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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