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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和待遇Word文件下载.docx

1、如借住:需提供亲属户主同意借住的证明信,产权证及身份证(10)健康证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常规体检,有效期为近3个月内) (11)需要所在单位(需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员工登记表单位介绍信 (12)照片个人照片(1寸和2寸各两张)结婚证照片1张子女周岁照片1张带为必备材料三、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申请材料1、国内人才申领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提供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申办时距离截止日期具有半年以上的有效期);3、在沪住所证明:4、居住证复印件;5、上年度在沪个人收入纳税证明和在沪养老金证明(原

2、件以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更改的还需提供目前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四、上海居住证的分类A类(cw9开头):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4金,小孩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 B类: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C类:临时居住证,相当于暂住证。不享受以上两类相关待遇。随员居住证:和C类雷同,不享受相关待遇。五、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须知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1、居住证复印件;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营业执照(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单位条件与新办居住证所需单位条件相同。二、住所变更2、本市的住所证明: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三、增加随员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验原件

4、):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验原件)、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验原件)、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在读证明)、子女户口本复印件;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验原件)。四、其他信息变更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

5、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五、补开副联通知单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六、挂失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本人挂失申请。七、受理地点申领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六、上海市居住证评分标准第一条(依据)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第三条(用人单位)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第五条(一般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一)年龄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周岁以下 10分2、36?50周岁

7、 5分3、51周岁以上 0分(二)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1、博士 25分2、硕士 23分3、学士 21分4、大学本科 20分5、大专(高职) 10分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三)受聘情况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4、未受聘 0分(四)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

8、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2、其它 0分(五)住房情况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二、专业能力分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一)专业能力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1、两院院士 30分2、博士生导师 25分或获得国家级奖励3、获正高级专

9、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奖励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或受聘于企

10、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5?15分8、拥有发明专利 5?10分9、其它 0分(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1?5分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 0分三、导向分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一)专业类别导向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

11、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1、紧缺 10分2、需要 5分3、控制 0分(二)产业(行业)导向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10分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 10分3、其它 0分(三)地区导向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1、重点发展地区 10分2、一般地区 0分第六条(附加分)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

12、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4、其它 0分(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

13、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5、其

14、它 0分(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第七条(标准分)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

15、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第九条(附则)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七、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

16、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本市居

17、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年、年和年。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八条 (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

18、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二)有效的身份证明;(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市人事局应当自收

19、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四章相关管理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20、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换证)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五章 相关待遇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

21、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

22、、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

23、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六条

24、(住房公积金)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

25、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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