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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贷款证券化银行责任综述Word格式.docx

1、其次,由于西岸银行大量放贷和收购贷款,导致可使用资本几乎完全被占用,严重影响了其他方面的业务开展以及银行的投融资能力,资产结构也变得十分不合理;再次是次级贷款债权属于风险较高的资产,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此类资产在进行风险加权计算时,所使用的风险权重较高,导致西岸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于8%的底限,面临风险管理不达标、必须尽快补充资本的尴尬处境。为了摆脱困境,西岸银行决定将次级贷款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进行证券化。为此,西岸银行首先在税收政策极其宽松的开曼群岛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专门为证券化项目服务,特殊目的公司为独立法人,其实际控制人是西岸银行,名义上的股东则是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这样更

2、加有助于躲开税收监管。然后,西岸银行将自己账面上50亿元的次级贷款债权转让给了SPV。双方为此签订了一系列协议,根据这些协议,50亿元次贷债权的权属人由银行变为SPV,实现真实的债权转让。SPV以这些债权再加上一些国债等较为优质的资产混合在一起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作为基础支持发行ABS证券,证券的券息低于直接发放的次贷利息,但高于存款或者国债利息,券息和本金都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逐期偿还,证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则付给西岸银行用作50亿元次贷的对价。通过这样的设计,西岸银行可以一次性处置掉50亿元的次贷,既迅速实现了大部分收益,还改善了资产结构,收回了资本,银行的财务状况一下子得到改观。而且

3、在整个过程中,银行的代价似乎仅仅是少收了一部分利息和支付了一些中介费用。但棘手的问题很快接踵而至,那就是必须要将这些ABS证券顺利地销售给最终的投资人,否则SPV就无力支付50亿元次贷的转让对价,一切预期目标都无从谈起。在金融市场上,一种证券能否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取决于证券的信用评级,西岸银行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提高SPV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问题。SPV只是一个临时成立起来的空壳公司,单靠该公司的信用和资产池的支持,所发行的证券纵然利息再高,评级公司也不可能给出较高的信用级别,投资人也会因为惧怕风险而不去购买证券。为了使评级公司和投资人认可SPV发行的证券,西岸银行进行了如下安排:首先将拟发行的

4、证券进行内部增级,具体方法是将全部证券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叫做优先级、中间级和权益级。其中优先级占95%,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首先用于清偿优先级证券的本息,而如果发生损失,则这部分证券最后受损,当然其收益也相对低一些;中间级占%,在还本付息的顺序上次于优先级证券;权益级占%,是最先受损、最后受偿的一部分证券,但收益率最高。通过这样的安排,即使资产池中的资产损失掉了5%,优先级证券也仍然不会受到影响。其次,西岸银行又向公众披露了与SPV签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西岸银行向SPV提供三年期的流动性便利,当需要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时,西岸银行有义务先行垫付相应的资金,然后再从SPV的资产池里获得补偿。也就是

5、说,无论SPV是否有支付能力,投资人都有权先从银行领取到期证券本息。再次,西岸银行承诺:如果资产池中的资产价值因为清偿债务或其他原因下降到设定总值的20%以下时,银行将有义务回购全部届时尚未被兑付的证券。这意味着所有投资人手中的证券至少有20%的价值是由西岸银行保证兑付的。通过以上安排,SPV所发行的证券基本上变成了由西岸银行保兑的债务,信用等级被大大提高。最终,评级公司将其中的大部分优先级证券评为最高的AAA级,优先级和中间级证券也因此得以顺利地销售出去,剩下的少部分权益级证券因为风险太高,干脆未进行评级,直接由西岸银行自行持有。借款人大量违约,银行因为履行相关承诺而遭受巨额损失在最初的时候

6、,因为房价一直在上涨,借款人虽然信用较差,但仍能通过房屋溢价等方面的收益来偿还次贷借款本息,SPV尚能正常兑付证券本息。西岸银行手中持有的权益级证券不仅没有发生损失,反而获得了高额收益。银行、借款人、投资人各方皆大欢喜。但从2007年开始,住房市场发生逆转,房价不升反降,诸多收入不稳定的次贷借款人无力还款,逾期贷款越聚越多,SPV的资产池现金流相应变小,偿付能力出现不足。西岸银行根据流动性便利合同需要继续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但却逐渐难以从SPV的资产池中得到弥补,亏损开始出现。到2007年底,资产池中的损失类资产已经超过30%,西岸银行不仅手中持有的权益级证券全部损失,而且还为SPV垫付了巨额资

7、金,中间级证券的投资人也损失殆尽,优先级证券投资人的损失同样十分严重。同时,当初向西岸银行出售次级贷款的小型贷款公司纷纷宣布破产关闭,根本无法履行贷款回购义务。2008年初,西岸银行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发行证券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同时还面临来自监管和投资人等方面的压力,被迫宣布将SPV并表,承接了资产池中借款人违约造成的几乎全部亏损。这个原本看起来十分完美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彻底失败而告终。银行出售的只是资产和权利,而不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资产证券化一直被认为是银行增加资产流动性、降低风险指标的有效途径,但在本案中,西岸银行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遭受了更多的损失。原因在于:本案中的50亿元资产是

8、未到期债权,此类债权存在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之别,其中账面价值即当前债权的余额,实际价值则是债权到期实际能够实现的数额。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从经济角度被称之为风险损失;从法律的角度则被称之为资产所有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西岸银行虽然通过设立SPV并出售次级贷款的方法,将50亿元的风险资产剔除到了资产负债表之外,但这笔资产在法律上与西岸银行仍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西岸银行必须根据事先的承诺代偿到期证券本息,扮演着到期债权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而且,当50亿元资产减少到一定程度时,西岸银行必须买回剩下的全部未兑付证券,还扮演着剩余债权惟一债务人的角色。所以,西岸银行出售给SP

9、V以及投资人的只是资产的实际价值,而并不是账面价值;当风险损失出现时,承担法律责任的仍然是银行自身,而不是仅具象征意义的SPV,更不是投资者。也就是说,西岸银行只转移了50亿资产体现在法律之上的权利,而并未转移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其最终承担损失也是必然的法律结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之所以常常要专门设立SPV来履行资产购买人和证券发起人的职能,是因为这些资产多数都是蕴含着风险的资产,以同样的价格在市场上根本卖不出去,银行要想将它们移出表外,只能卖给由自己控制的所谓特殊目的公司。但是,以SPV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却是普通的投资品,其发售过程中不存在谁控制谁的问题,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进行,除非确实物

10、有所值,否则就吸引不了投资人。所以,SPV高价买来的资产如果直接变成证券出售,那将会无人问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手段有许多种,但其实质都在于直接或间接地为证券的偿还设定担保,比如本案中的证券分级本质上是让一部分资产为优先级的证券提供担保,流动性便利实际上就是一种保证付款的承诺等,都体现为确保证券本息的兑付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增级的提供者也就是责任的承担者。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并不改变资产的真实价值,而只是将资产中固有的那些可能导致价值丧失的风险进行了剥离,这些剥离出来的风险并没有被消灭,而是转化成了信用增级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只是

11、以另外一种方式存在而已。投资人购买证券之后,除了得到资产池中的对应价值外,还往往能够得到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或其他附加权利。事实上,也正是这些能够提升证券信用的附加权利吸引了投资者,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质。当然,资产证券化具有改变资产负债表、增加流动性、满足财务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功能,这是不容否认的。对于商业银行的启示正是认识到了资产证券化并不能使资产增值的实质,即将于2010年在我国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新规定,对于证券化资产,只有银行真正做到了彻底的风险转移,不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方可免于进行风险资本的计算和配置。如果像本案中的西岸银行那样直接持有了权益级的证券,则这部分资产将被直接视为风险损失对待。如果银行对投资人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信用增级承诺,则视具体情况适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来计算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并配置相应的资本。根据这些新规定,资产证券化对于银行优化资产负债表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意义大大降低,因此,商业银行在今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该更为充分地评估最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注重长远利益和法律实效,切实避免犯本案中西岸银行那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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