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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广东省行政审批治理监督方法12553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 第三条 设定和实实施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那么,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实施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治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政府其他行政治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治理时,方可考虑采纳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那么上应当采纳招标、拍卖等公布竞争的治理方式。 第四条 设定和实实施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实实施政审批的依据(

2、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布。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五条 实实施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第六条 实实施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那么,“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做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增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需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那么性的治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3、和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地址事务治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普遍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阻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普遍调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普遍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需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依照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

4、限制,但目前已经再也不利用数量治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之外的方式予以标准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按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治理方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治理方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打算,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实实施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需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成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

5、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信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对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能够依照需要设置行政审批效劳窗口。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效劳。 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要求,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效劳。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效劳的,

6、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审批机关能够当场对申请作出是不是准予决定的,能够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凭证; (三)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节 审查 第二

7、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做立行政审批治理制度,成立标准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 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依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机关应铛铛场对申请人作出是不是准予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是不是准予决定的,应当在本方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需要实地核查才能作出是不是准予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8、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查,暂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明确整改内容,并约定复查时刻。实地核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留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有数量限制而不适合采纳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原那么上依照受理申请的前后顺序作出是不是准予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期或不按期公布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以同意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必需采取集体审查的形式办理: (一)重大或情形复杂的; (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 (三)批准人以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 (四)行

9、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做立集体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议事规那么和程序。必要时能够邀请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实施联合审查的行政审批,由本级政府确信的主审机关负责联合审查全进程的组织、和谐和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一起确信。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阻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觉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利害相关人;审批机关应当听

10、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三节 期限与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期限,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招标、拍卖、鉴定及专家评审等方式来决定的事项,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和招标、拍

11、卖、鉴定及评审的时刻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刻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需实行联合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形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刻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刻内作出不予准予的决定,将书面答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准予的理由、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必需对审批进程中需要存查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四章 行政审批收费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审批机关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传资料、咨询等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

12、保证金和超出许可收费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实施和监督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那么上不得收费,省政府还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收费标准的确信,应当充分做好调查研究,普遍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实实施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必需按收支两条线原那么,全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准予,审批机关不得擅自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第五章 行政审批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都必需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向社会

13、公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审批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能。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应当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政审批规定; (二)依法被授权履行行政审批的组织取得授权的法定文书; (三)行政审批的名称、依据、内容、对象和条件;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全数材料的目录;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申请方法; (七)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八)行政审批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九)行政审批的办结期限; (十)行政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的举报、投诉方式; (十二)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 (十三)其

14、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公布的要紧方式包括: (一)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设立和公布查询,供申请人查询; (三)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发布相关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信息; (五)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布方式。 第六章 行政审批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监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监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或机构要健全监督形式,慢慢成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监督治理。监察机关对在行政审批监监工作中发觉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15、。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增强对行政审批设立的审查,并对实实施政审批中违背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增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做立监督制度,增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实施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内部治理监督制度,标准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制订对违背规定行为调查处置的意见、方法等。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实施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形负有治理和监督的责任,应增强对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形的检查和监督,及

16、时纠正和处置执行进程中显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做立投诉答复、信访、社会咨询和行政审批信息发布等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自觉同意人大、政协、社会集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妥行为,主动采取方法幸免损害的发生和减少损害程度。 第七章 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是指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危害或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权责一致的原那么,就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审批进程中的行为,依据

17、各自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实施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本方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中,对其具体承办或审核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审核人采纳承办人的错误意见,致使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与承办人均为直接责任人员。

1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致使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致使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本方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批准人中,对直接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直接主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员。 行政审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主持人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置;情节严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9、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进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按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背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规

20、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背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广东省及本地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或变相实实施政审批的; (三)超越权限实实施政审批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实施政审批的; (五)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审批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违背程序实实施政审批的; (八)依法应当依照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但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依照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

21、作出准予决定的; (九)要求申请人购买、利用指定产品、设备或同意有偿效劳的; (十)擅自收取或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十一)其他渎职、失职,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条 被调查的审批机关和行政审批责任人必需向调查机关及调查人员就行政审批行为如实作出陈述,并有权提出申辩。行政审批责任人对行政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述。 第五十一条 对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利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讹诈手腕或行贿等非法手腕取得行政审批准予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有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应参照本方法制订相关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治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方法。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实实施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审批治理监督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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