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4.1.15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4.1.16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4.1.17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4.1.18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
2、程。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4.1.19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4.1.20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4.1.2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
3、程中应监测。4.1.22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4.1.23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3)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4)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5)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6)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4.2 混凝土工程4.2.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
4、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2.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4.2.3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故应避免。4.2.4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打针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4.2.5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在施工
5、过程中,当施工单位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规定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并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4.2.6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推定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指出,通过检测得到的推定强度可作为判断结构是否需要处理的依据。4.2.7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
6、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2.8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4.2.9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 凝土,不得
7、少于14d;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面布内有凝结水;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注:(1)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得浇水;(2)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4.2.10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
8、件为+8mm,-5mm。4.3 砌体工程4.3.1 砖砌体工程4.3.1.1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4.3.1.2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4.3.1.3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说明:4.0.9砂浆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是砂浆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离
9、散性大的主要原因。按体积计量,水泥因操作方法不同其密度变化范围为980-1200kg/m3;砂因含水量不同其密度变化幅度可达20以上。甘肃省第五建筑公司曾在试验室对砂浆采用重量计量和体积计量的强度进行过对比试验,其强度变异系数分别为0.86-15.8和2.51-27.9。如在施工现场,这种差异将更大。因此,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用重量计量,以确保砂浆的强度和均匀性。4.3.1.4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4.0
10、.10 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浆不易搅拌均匀的缺点,规定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同时,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证砂浆拌合质量,对不同砂浆品种分别规定了搅拌时间的要求。4.3.1.5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4.3.1.6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
11、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应至少抽检一次。4.3.1.7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5.1.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常处于潮湿的环境中,有的处于水位以下,在冻胀作用下,对多孔砖砌体的耐久性能影响较大,故在有受冻环境和条件的地区不宜在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采用多孔砖。4.3.1.8 砌筑砖
12、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4.3.1.9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4.3.1.10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4.3.1.11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4.3.1.12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4.3.1.13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4.3.1.14 施工时施砌的
13、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4.3.1.15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4.3.1.16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4.3.1.17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3.1.18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4.3.1.19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4.3.1.20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
14、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4.3.1.2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4.3.1.22 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4.3.2 填充墙砌体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采用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筑填充墙砌体。4.3.2.1 蒸压加
15、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超过28d。4.3.2.2 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4.3.2.3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4.3.2.4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 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4.3.2.5 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4
16、.3.2.6 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1的规定。(1)对表中1、2项,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随机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大面积房间和楼(2)对表中3、4项、在检验批中抽检10%,且不应少于5处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轴线位移10用尺检查垂直度小于或等于3m5用2m托线板或吊线、尺检查大于3m2表面平整度8用2m靠尽和楔形塞尽检查3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4外墙上、下窗口偏移20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4.3.2.7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砌体分类灰缝饱满度及要求
17、空心砖砌体水平80%采用百格网检查块材底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垂直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砌体说明9.3.2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干缩较大,为防止或控制砌体干缩裂缩的产生,做出“不应混砌”的规定。但对于因构造需要的墙底部、墙顶部、局部门、窗洞口处,可酌情采用其他块材补砌。4.3.2.8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或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4.3.2.9 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
18、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4.3.2.10 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砌体灰缝应为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及 竖向灰缝宽度分别宜为15mm和20mm。4.3.2.11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完并应至少间隔7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当室12、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4.3.2.13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前面各章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规定。4.3.2.14 砌体工程
19、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4.3.2.15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4.3.2.16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应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4.3.2.17 基土无冻胀性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土有冻胀性时,应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4.3.2.18 孔砖和空心砖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
20、须增大砂浆稠度。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4.3.2.19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20、砂浆使用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掺外加剂法时,不应低于+5;采用氯盐砂浆法时,不应低于+5;采用暖棚法时,不应低于+5;采用冻结法当室外空气温度分别为010、1125、-25以下时,砂浆使用最低温度分别为10、15、20。4.3.2.20 采用暖棚法施工,块材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的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4.3.2.21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
21、时间,应根据暖栅内温度,按表10.0.11确定。 表10.0.11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d)暖棚的的温度()15养护时间(d)65434.3.2.22 在冻结法施工的解冻期间,应经常对砌体进行观测和检查,如发现裂缝、不均匀 下沉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4.3.2.23 当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时,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4.3.2.24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4.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4.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4.4.3
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4.4.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4.4.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一般来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适用于宾馆客房
23、、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颜色、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4.4.6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4.4.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4.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4.4.9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
24、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4.4.10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4.4.11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4.4.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经调研发现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顶棚基体抹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抹灰层脱落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北京市为解决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层脱落的质量问题,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用腻子找平即可,5年来取得
25、了良好的效果。4.4.13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4.4.1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4.4.15 抹灰厚度过大时,容易产生起鼓、脱落等质量问题;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由于吸水和收缩性不一致,接缝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上述情况均应采取加强措施,以切实保证抹灰工程的质量。4.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
26、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考虑到对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物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4.4.17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4.4.18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
27、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4.4.19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4.4.20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4.4.21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4.4.22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4.4.23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4.4.24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 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 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4.4.25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4.4.26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4.4.27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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