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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文档格式.docx

1、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

2、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

3、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局部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

4、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5、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根底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效劳。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

6、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7、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

8、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

10、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11、。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标准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

12、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

13、出具。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

14、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以下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

15、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从事业务活动。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

16、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存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

17、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8、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

19、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

20、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

21、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撤消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那么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

22、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假设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

23、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监督管理与罚那么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和本细那么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

24、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撤消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分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

25、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撤消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6、;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

27、,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撤消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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