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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Word格式.docx

1、职 责一、矿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每年职工大会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

2、打算与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依照“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报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参加矿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七)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矿具体组织实施全矿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病

3、危害治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二)依照矿机构设置,设置职业卫生治理机构,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三)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打算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四)直接领导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治理台帐和档案。(五)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督促全矿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进行批判教育和处罚。(六)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

4、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七)经常听取各部门、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九)对本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治理台帐及有关档案。(二)负责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打算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四)

5、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各类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各职能部门按期解决。(五)负责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新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的上报备案。四、通防科职责(一)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治理、绘制有关图表。(二)负责制定防尘、防毒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落实除尘除毒设备、防护设施、仪器、材料打算,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三)负责日常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毒气体危害程度以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运行情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四)负责矿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各项工作的治理。

6、(五)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现场检查、治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六)加强与安全科、职防办、劳资科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全矿防尘、防毒治理等工作。(七)负责协调教育科,做好粉尘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八)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权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九)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严峻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讲明,警示讲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负责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和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五、机电科职责(一)负责作

7、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并健全相关治理制度。(二)负责有关监测仪器设备的定期检定,负责井上下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建档治理。(三)负责噪声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关台账。(四)负责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监督,把好入矿关,确保不得引进和使用,负责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六、劳资科职责(一)负责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二)同时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治理制度的建立、日常签发并建帐治理。(三)负责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8、病危害及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四)负责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的岗位调整,妥善安置工作。(五)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治理工作。(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医务所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本人,按照检查处理意见开展工作。(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负

9、责托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疗养工作。八、财务室职责负责提供足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九、技术科职责负责在工程设计或改造过程中引进、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调研论证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危害职工躯体健康,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否则,不得引进,并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工作。十、教育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实施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打算,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治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三)依据上级培训

10、打算,负责做好矿要紧负责人、职业卫生分管领导、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职业卫生专项培训,负责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十一、工会职责负责督促监督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对职工反映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及时与矿行政领导协调、沟通,以维护职工权益。十二、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一)区队长是本单位治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执行职能,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各班组指定一人具体负责本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三)各区队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知识纳入班前

11、会学习内容。(四)负责操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当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程度,爱护职工的躯体健康。(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讲明,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六)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佩戴各种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监督检查、维护本单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切实爱护宽敞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职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12、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爱护。第二条 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职防办应当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第五条 对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讲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讲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职防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 教育科应每年对职员进行职

13、业病危害防治专项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操纵技能。第八条 政工部门应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职员思想认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第九条 医务所应在每次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后,及时将检查、诊断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促使其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掌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知识 ,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实施部门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教育科统一组

14、织实施,职防办和医务所等有关部门负责授课。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与标准、上级相关文件;(二)职业卫生差不多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三)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六)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新进矿职工的培训:实行矿、工区两级上岗前培训(不低于4学时)。(二)工区之间的职工调动培训:由教育科随时组织转岗培训。(三)定期培训:由教育科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培训打算(包括:培训对象、培训

15、时刻、授课教师或外聘专家等方面)统一组织培训(不低于2学时)。四、有关要求(一)强化教育,确保效果,各基层工区要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等有关基础知识,增强自我爱护意识和能力。(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职防办、教育科、医务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以营造氛围,确保效果。唐阳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治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治理工作,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从而操纵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治理。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操纵或者消

16、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阻碍的装置和设备。第三条 职防办和日常监测单位共同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监管和指导。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治理和维护。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防护设施的治理责任人。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单位(依照所监测项目确定)分不建立防护

17、设施治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并及时上报职防办,职防办及时更新矿职业卫生档案。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常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护档案中做好记录。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治理制度为预防、操纵、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

18、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矿各级领导要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列入要紧议事日程。职防办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第二条 矿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治理工作,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通防科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作业地点的职业病危害程度。第三条 日常监测要求:(一)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纳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二)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每三个月监测一次 其他地点每六个月监测一次

19、。(三)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一个月监测一次。(四)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监测一次。(五)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监测一次。(六)作业场所噪声危害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七)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三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八)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不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九)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

20、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刻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阻碍作业人职员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职员作时的呼吸带。(十) 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依照需要随时监测。第四条 检测及评价要求:(一)通防科负责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职防办负责将检测与评价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向全矿告知。(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

2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操纵效果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第五条 监测、检测与评价过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第六条 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第七条 其他相关要求按上级标准执行。唐阳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为进一步规范矿职业健康监护和

22、档案治理工作,爱护职工躯体健康,进一步提高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治理方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治理。第二条 依照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不、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托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职业健康查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承担。职工同意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三条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入矿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职工),以及从事有专门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职工(名单

23、劳资科提供)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四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定期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五条 劳资科应及时向医务所提供立即离岗的职工名单,医务所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查体。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查体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查体。在未进行查体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条 对查体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看。第七条 若发觉有疑似

24、职业病的职工,医务所应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单位要求的时刻安排复查或医学观看。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职防办应及时向鲁西分局和济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第八条 医务所应将查体结果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查体结果存入职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第九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条 医务所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并及时完善更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职工的职

25、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职工个人健康资料;(五)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六)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第十一条 为职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地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第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爱护从业人员健康的

2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爱护职工健康。第十四条 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刻,减少对职工的职业危害。唐阳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条 职防办应及时、如实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并同意监督治理。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一)煤矿企业的差不多情况;(二)煤矿企业职业

27、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治理机构情况;(三)煤矿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治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

28、一并上报。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第七条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鲁西分局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唐阳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爱护职业病者的躯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

29、,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需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第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劳动关系证明(六)身份证复印件(七)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不)、处理意见和复查时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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