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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制的改革与完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农业协定共有13个部分,包括21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农业协定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集大成者,也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里程碑。以农业协定为核心形成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框架,该框架主要由以下法律文件构成:(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农产品市场作为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规则与制度。(2)有关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法律文件,包括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反倾销规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

2、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海关估价规则)、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3)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4)直接确定农产品贸易关系与秩序的法律文件。这些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措施的决定等。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农产品的法律文件中,农业协定是总体的框架,具体规定了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农产品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另外两个协定都是在农业协定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单独规定。如实施

3、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是在农业协定第14条基础上发展并独立出来并专门规范农产品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5)各国成员方提交的乌拉圭回合议定书后所附的减让表。减让表是成员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将谈判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虽然减让表内容复杂而冗长,但它是各成员方允许外国产品提供者进入其市场的官方承诺,是WTO法律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国减让表中有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具体承诺,是各成员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制度框架分析,上述5个部分的法律文件确立了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制度体系:一是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关税削减、非关税化措施、成员方最低市场准入、成员方的现行

4、市场准入、特殊保障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二是国内支持制度,包括国内支持承诺、综合支持量、“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及“黄箱政策”等。“绿箱政策”主要涉及政府的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国内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扶贫、环境保护等制度。三是出口补贴制度;四是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这四个方面的制度构成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与WTO的基本原则一致,农产品规则与制度始终坚持着两个基本原则,即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为了实现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的目标,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制度首先扼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农业与农产品问题在整个世界经济中一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备受各国高度关注。在WTO

5、体制建立以前,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制度框架主要以双边协定为基础,但双边协议通常很不稳定,任何一方时常有违约的冲动,因此,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安排变得很不确定。WTO多边谈判体系所达成的协议使任何一方的违约都面临着所有其他国家的制裁,因此缔约方遵守协议的收益总体上高于违约的收益,由此改变了博奕的格局,遵守多边协议成为各方的最优选择,多边协议所确立的农产品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得到强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定就是在这种博弈状态下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贸易保护的发展。虽然近年来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规定如卫生检疫等,对本国农产品进行变相的保护,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仍然明显地遏止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与倾向。由于贸

6、易保护主义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根深蒂固,因此,WTO农产品市场制度追求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就必须推动各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改革。从这一角度讲,WTO农产品市场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对农产品市场制度改革与重构的推动和促进。农业协定的实施不仅促使许多国家改革其农业政策,而且推动各国积极探索并制定既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保持农业持续发展,又能减少政府干预和开支的新型农业政策与制度,此种改革事实上已经在很多国家付诸实践并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例如,农业协定的实施提高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美国政府正酝酿着改革原来以“实行价格支持和保障农民收入”为中心的农业政策,逐步建立以“直接收入支持”为中心的农

7、业政策。欧盟也从1993年开始对原有的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削减谷物和畜牧产品价格,控制产量,克服农产品过剩现象;(2)把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等转化为直接向农民补贴,实行按公顷补助。日本自1995年度废除旧的粮食管理法,取而代之以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安定的法律,核心是粮食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同时通过设立稻作物安定经营对策对农户进行收入进行补贴。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正在改革农业政策,使之更适应市场和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同时又能保证农民的收入。国际竞争理论的观点表明,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是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表现形式。 虽然WTO构建了农产品市场的统一的制度框架,但各成员的社会、政治与经

8、济状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别,而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此,如果不考虑各成员的实际情况,只是一味地固守统一的规则,不但不能维持一个公平合理的自由贸易体制,而且可能会产生明显不公平与不合理的结果,走向WTO及其规则体系的反面。换言之,WTO规则的实施可能明显有利于一些条件较好及贸易竞争力较强的国家,而不利于条件较差且贸易竞争力较弱的国家人,虽然规则相同,但适用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WTO规则作为形式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必须建立在公平实施的现实条件之上,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的目标。考虑到WTO成员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一揽子”接受原则所加在成员

9、身上的义务,同时考虑到WTO规则主要适用于各主权国家的特点,为了在自由贸易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寻找到制衡点,在不同成员国间形成恰当的利益平衡机制,WTO秉承了关贸总协定的求实精神,在一般性规则之外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用来矫正因适用一般规则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保证WTO整个规则体系目标的真正实现。尽管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是以欧美为主导进行的,协议大体上平衡了欧美之间的贸易利益,但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使得这次谈判不同于前以前,谈判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为了合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WTO提出“区别对待”原则,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些比较优惠的待遇,以保证农产品市场

10、的公平竞争。这方面的具体优惠包括: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降低关税、削减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方面的承诺额度低于发达国家、有比发达国家更长的实施过渡期。这些差别待遇为发展中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提供了比较宽裕的时间,并能较好地保护农业的发展。同时,农业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例外地提供补贴,以减少农产品的销售费用和不同的国内运费,有利于增强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另外农业协议还要求主要捐助国增加粮食援助承诺,改善粮食援助的管理,提高无偿援助的比例,提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资助商业性粮食进口提供援助的可能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会有较大帮助。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制

11、度性安排是相对比较科学与合理的,也体现了积极与务实的精神,但我们也应当看到,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规则与制度虽然促进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但其实施中仍有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WTO农产品市场规则与地区性协定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二是WTO农产品市场规则所安排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实施效果不佳。区域贸易集团是在关贸总协定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出现的,其发展曾极大地推动了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使各集团利益都能在有关农业的协定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与协调,而且区域贸易组织内部推行的自由贸易制度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区域贸易组织的内

12、部协定的某些内容与农业协定的规定存在冲突,如不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成为农业协定实施的重要障碍。例如,农业协定规定了减少非优惠关税税率的原则,无疑将减少原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的利益。据粮农组织估计,仅就欧盟对最惠国征收的进口关税而言,必须减少30%,预计每年将减少向非洲出口的收入约7000万美元之多。另外,还必须注意,有些国家关税化后的保护程度较之关税化前的保护程度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前所述,由于农业事关各成员国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可谓干系重大,而且地区性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农产品贸易的利益格局有其自身的客观性和基础,有的已经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要在短时间内矫正地区性贸易协定的规定,使其与农业

13、协定的规定完全一致,是相当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协定的功能与作用无疑会大打折扣。农业协定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其目的是确保成员方在农产品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农业协定设定的基本目标,但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与贸易自由化又必然牵涉到粮食安全问题与社会稳定问题。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愿将自己的粮食安全控制权拱手让给他人。因此,如何处理一国粮食安全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仍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道难题。这一矛盾绝不可能仅仅在贸易的框架内解决,但又必须纳入贸易的体制中解

14、决,从而变成一个与贸易相关但又不完全是贸易问题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无疑提高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的实施成本,而且对协定执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使农业协定的实施面临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认识WTO农产品市场规则的上述问题有利于我国改革与完善农产品市场制度时选择恰当与辩证的立场,是不可忽视的。二、WTO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制的缺陷与不足目前,我国涉及到农产品市场与贸易方面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粮食收购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植

15、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粮食管理条例等。除此以外,我国还参加了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协定及一些双边协定。上述我国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参加的条约成了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体系的框架,在许多方面与农产品协定及WTO的有关规则是一致的,但同时也存在某些差距和不足。这种差距导致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非均衡性,并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变迁的主要诱因。换言之,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市场的法制建设必须与WTO的相关制度一致,因此,分析与识别我国现行法律与WTO制度的差别,并从中探讨中国农产品市场法制建设的不足,便成为农产品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虽然中国加入WTO已经有两年左右的时间,目前为止尚未

16、遭受到人们想象的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是完善的。从农产品市场长远发展的立场看,制度建设将成为最关键的因素。我国目前的收购市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构成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雏形,为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与完善提供了重要保证。 但由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总体上还比较落后,农产品市场在制度建设上的缺陷和不足整体上表现为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法制化程度较低,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不够,市场主体的地位、市场的管理、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等法律问题不明晰。以WTO体制为背景并用比较的方法分析,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非均衡性。一方面,我国与WTO规则不吻合的农产品市场制度出现过剩,需要逐步

17、废除或改革。这部分制度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或受计划经济影响所形成的制度。如市场壁垒制度等。另一方面,新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需要制定和完善。如新的市场准入制度、竞争制度都很不完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具体讲,中国农产品市场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主体制度不完善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农产品收购企业、供销合作社在体制上存在很多问题。 由于缺乏完善的主体法律制度保障,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不高,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没有很好地利用农产品预购合同降低经营风险与盲目性。在收购中,因为农民缺乏组织性价格协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些因素导致我国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市场

18、竞争中处于劣势。2、市场准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当代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逐渐融合的背景下,任何一国的市场准入制度都是市场法律制度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我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必须与WTO的有关制度安排一致。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与WTO的制度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农产品关税制度方面,我国农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率是21.2%;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中国采取了许多复杂的非关税措施。依据农业协定的规定,成员方必须首先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我国现行的高关税率与承诺减让表的要求存在很大距离,如何既把关税按照承诺减让表的要求降下来,又不会对国内农业发展产生过大的冲击,这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

19、问题。二是在配额制度方面,根据农业协定的规定,对现行农产品实施非关税措施管理的成员方可以实行关税配额制度,但目前中国与WTO其他成员方不同,与进口配额相关的制度、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对国际市场和国内最终用户在配额确定和分配方法上都缺乏透明度。另外,中国不仅对农产品而且对农用生产资料中的化肥也实行进口配额制,扩大了配额的使用范围。三是在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从有关制度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当前的进口许可证是酌情发放的,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某种程度的歧视性,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此外,中国农产品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制度、外贸经营权制度也与农业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随着中国农产品市场的逐

20、步放开,逐步失去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产品)必将无法阻止外国廉价农产品的涌入,在短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农产品进口的增长在所难免。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的控制与规范却明显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明显的缺陷。3、市场竞争制度不健全市场开放的过程必然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建过程,因此,中国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必然伴随着竞争制度的重构。国内现行竞争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反补贴条例及反倾销条例,它们构成了对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的国内法律框架,然而这个法律框架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反补贴条例与反倾销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层次不高,立法及实施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在农产品

21、市场方面更是如此;其次,在实践中,中国还未有过对外国农产品适用反倾销程序的先例,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因此,加入WTO之后在缺乏具体规则和经验的前提下,可能短时间内无法适应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竞争中新出现的问题。第三,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支柱,但我国目前仍无反垄断法,这意味着对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典型意义上的垄断将没有法律可适用。关于国内支持制度,中国现行的农业政策与制度大都符合农业协定中规定的“绿箱政策”,包括国家实施一系列的财政支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扶持开发项目等。这些政策都可依据“绿箱”规则免于减让,而其他属于“黄箱政策”类的

22、国内资助如市场支持(主要是收购储备政策),以综合支持量为计量单位得出的资助总量为负数。也就是说,非但不需要逐年削减,反而留有一个增加国内资助的空间。但同时应当看到,农业协定同时也明确框定了中国今后对农业的国内资助总量不能超过基期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485亿人民币。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485亿人民币的支持空间对中国而言小得可怜。对于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如此小的空间必然影响政府对农业的资助和促进。总的来说,在WTO的制度框架下,国内支持政策的空间将逐步缩小。 我国对农产品支持的空间逐渐缩小,也已经成为事实。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工业得到的财政投入

23、比农业要高出10倍多。因此,现有的农业支持政策与制度难以完全适应农产品市场开放与发展的需要,如何在履行中国应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实业扶持制度,是中国法律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此外,我国尚未建立收入支持制度、农业结构调整支持制度等既符合国际规则,又能有效支持农业发展的制度。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与国际规则有明显差距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由于农业技术和防疫水平的落后,中国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动植物进口检疫管理政策,以避免外来疫害。但一味采取严格的进口检疫措施,不仅会遭到农产品出口国(主要是西方农业大国)的不满和指责,也不利于中国加入WTO后履行

24、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依据中国目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配套检疫法规的规定,我国在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及制度与国际通行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问题是防疫水平低下,检疫措施呆板且苛刻,缺乏务实性,透明度不够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往往被其他国这抓住把柄,大做文章。美国小麦TCK病害事件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以务实的思想来协调国内的卫生检疫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既能通过动植物检疫措施合理保护我国农业与农产品市场,又不做无谓的管制,是我国动植物检疫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5、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总体上看,国内农产品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在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地方保护主

25、义严重,缺乏公平、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改革期间,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与不确定性。例如,我国农产品配额管理原来由国家计委和外经贸委共同管理,随着中央机构的改革,这一管理权将逐步转移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这种权力重新划分与转移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但按照新的体制,关税配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共同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管理的体制,是一个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三、WTO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制改革与完善的对策与建议由于上述缺陷,我国农产品市场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否则,既不能适合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度改

26、革与完善将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今后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但我国农产品市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以WTO体制为基本参考框架,并以WTO制度与规则为改革的基本依据,但同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如何在WTO制度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现实状况间实现相对的平衡与协调,成为改革的基本立足点。二是以推动市场制度的变迁为重点,逐步实现农产品市场制度的相对均衡。具体讲,我国农产品市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农产品市场主体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体系,必须首先建立完善的主体制度。在这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农产品收购企业、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理顺农产品经营体制;

27、二是在法律上为农产品市场主体提供完善与可靠的保障,推动农产品市场主体的组织创新,提高农产品交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合约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产品经营的风险与盲目性;三是发展农民合作或协作经济组织,保障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为农民解决其自身无法解决的一些市场问题。这些有关主体制度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组织化与制度化程度。四是适度放开农产品进口资格的限制,打破经营的体制。2、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必须依照加入WTO的承诺取消各种复杂的非关税措施,采用约束关税的方式以单一关税进行管理,并设计合理实用的关税配额和关税结构。尽管农业协定对成员方

28、的关税配额制度和关税减让水平有许多限制,但仍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例如农业协定要求成员方在执行期内削减关税水平的方式是“简单平均降低”。也就是说,各国对各项农产品的降低可以进行灵活的调配,对想要保护的产品少降关税,而对不需要保护的产品则多降关税,只要平均水平达到要求即可。这一规定是成员间利益妥协的产物,但中国可通过以下改革从中受益:首先,中国可在不突破上限约束的前提下设置有利的关税配额和关税结构,即对竞争力较强的农产品如园艺、水产品等可设置较低关税率,而对那些竞争力较弱的甚至处于劣势的农产品如粮食产品和其他农产品可设置较高的关税率;其次,建立规范、统一、透明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与关税配额制度,并以此

29、合理保护国内农产品的竞争。 农业协定虽然对进口许可证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成员方必须改变或取消任意的、歧视性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并未完全禁止使用进出口许可制度,因此,完善许可证与关税配额管理程序,按照透明与合理的程序使用许可证与关税配额仍然是市场准入的重要制度。我国于2002年1月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使关税配额管理走向规范化与透明化。2003年7月28日,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公告,向社会征求该办法的修改意见,拟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新规范。不论怎样修改,打破垄断经营、配额分配透明化、消除国营配额和非国营配额的差别、实行配额招标,应是关税配额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与完善中,还应当利用法律形成合理与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技术壁垒相对关税措施而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成为许多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盾牌。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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