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一)采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权红利:1.保底分红。保底分红期为三年。2. 根据每年生产经营状况,将纯收益30%作为合作股红利分配。(二)支付股权红利方式:逐年支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保底收益和分配红利。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得股权红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土地承包经营权。2.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3.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将土地交付甲方。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5.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6.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
2、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五、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逾期支付股权红利,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股权红利5承担违约金。3. 甲方不准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若因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负责赔偿。5.乙方在股份合作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经
3、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六、其他 1.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股份合作前,甲方留在股份合作土地上树木及地上附着物等按约定处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按约定补偿。2. 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其他需说明
4、事项: 。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可以向招远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 土地总数: 亩。位置:合作地:记储地:果树: 亩 入股形式单独约定:其他:本人能种: 亩附件1土地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解
5、放农村生产力,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实行规模化经营。第二条 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第三条 名称: (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 地址: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副业,畜牧业,园林及农副产品深加工,观光旅游业等 生产经营及租赁。第七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约束,民主管理机制。第八条 目标:村民集体致富,为能者提供一致富平台。第二章 股东、股权设置和管理第九条 承认合作社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入股以及资金、技
6、术、市场信息投入者均作为合作社股东。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合同制入社自愿,退出自由方式,实行统一经营。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土地股实行保底优先分配:一级地200元/亩*年,二级地150元/亩*年,三级地100元/亩*年,山地50元/亩*年。第十一条 股份份额以该户入社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或确权后剩余期限。第十二条 股权分为土地股和投资股;土地股以亩为单位,每亩标准产量(一级地)承包田折算股份1股,股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馈赠,经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平等权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抵押。第十四条 入股后,合作社对持有
7、者签发股权证书,作为股份持有者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土地股分红有两种形式:一是合作股土地已被租用,这种土地股拥有分红权。二是记储股土地未被租用,仍由农户耕种,这种土地股没有分红权。如果农户不想耕种,必须转为合作股土地。记储股土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调整。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补偿款仍由原农户所有。在土地承包期内,有征用土地补偿款,归原农户所有,不纳入合作社收益。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权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三)有权对本社土地使用用途及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优先参加合作社付酬劳务。(五)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
8、违法违纪行为向上反映或举报。(六)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第十七条 股东应履行义务: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支持合作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各项规定,维护合作社形象,积极为合作社发展尽职,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活动。4、参加合作社组织各项社会公益活动;5、社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退股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调整;6、对不服从规划、调整,须赔偿对合作社造成损失。7、合作社章程规定其他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第十八条 建立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三)审议
9、、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大会通过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监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6、执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7、
10、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内部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经营管理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及租赁收入。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目前农民风险意识不强和农田收益水平等因素,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股份合作积极性,本合作社三年内实行保底分配方法,合作股每年每股优先保底分配。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凭股权领取。第六章 合作社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11、。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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