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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Word文件下载.docx

1、套内建筑面积=套型边界墙体中心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阳台建筑面积。3规划总体3.1 规划设计3.1.1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1.2租赁住房倡导开放式街区设计理念,鼓励开放式设计,并通过不同的建筑形态组合来提升空间品质,不宜设置全封闭围墙,同时宜设置与开放街区相适应的公共配套场地,如社区休闲活动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停车点(场)等。3.1.3租赁住房鼓励围合式布局,合理利用场地设置邻里交往活动空间,如独立占地的公共空间或半开放口袋式花园。3.1.4租赁住房地块内部建筑间距可结合围合式布局适当放宽,但其间距不得小于上海

2、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中所明确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3.1.5租赁住房的建筑退界应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界外如果是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协商解决,但建筑退界不得小于技术规定中所明确的居住建筑最小退界距离,并同时满足租赁住房的最小间距要求。3.1.6租赁住房的建筑密度可结合具体方案确定,但应符合绿化、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的相关要求。3.1.7租赁住房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允许布置部分东西朝向住房,同时应保证 50%以上的套型至少一个居室的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 1 小时。3.1.8建筑面宽1.租赁住房高层建筑和相应裙房形成组合建筑时,其高层主体部分的面宽及其裙房面

3、宽需分别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2.租赁住房采用围合式布局,当有贴线率、活力界面等要求时,可结合具体方案确定其建筑面宽要求。3.2 交通3.2.1为体现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新建租赁住房小区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应充分利用公交、轨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多种交通形式。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居住区域,应设置社区短驳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点相衔接。3.2.2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1.住宅类租赁住房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可参照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 中有关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

4、房)的标准执行。2.宿舍类租赁住房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可参照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 中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的标准执行。3.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综合考虑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户型比例、户均面积、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及公交枢纽等因素后,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配置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指标。3.2.3租赁住房的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按以下要求执行。1.住宅类租赁住房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 中的住宅标准要求。2.宿舍类租赁住房的非机动年停车位指标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

5、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 中三类住宅的标准执行。3.租赁住房应满足电动非机动车位与非机动车位 4:1 的配置要求。4.电动非机动车的设置按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沪建标定2016528 号)的要求执行。在项目建设阶段须将充电设施安装到位。5宜利用建筑底层架空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处。6. 若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开放的地面区域,设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可按不超过总量要求的 70%的配置车位数,按照 1 个共享非机动车存车位抵扣 3 个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折减建筑需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指标。3.3 环境3.3.1租赁住房应适应各年龄段需求,综合考虑室外公共活动

6、场地、健身器械设施等场地设计。3.3.2开放型租赁住房小区内部道路断面设计应结合自身特点,对道路进行分区,形成步行通行区、设施带与建筑前区,分别满足步行通行、设施设置及与建筑紧密联系的活动空间需求。3.3.3绿化1.租赁住房鼓励垂直绿化、屋面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并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2.租赁住房景观设计应综合考虑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3.绿化宜选择本地植栽,选择花木及色叶植物,增加景观层次性、色彩多样性和识别性。4租赁住房设计4.1一般要求4.1.1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在紧凑、适用的前提下

7、满足不同租赁人群的居住需求。4.1.2住宅类租赁住房主要服务于家庭,宿舍类租赁住房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4.1.3住宅类租赁住房的设计,除本导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及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4.1.4宿舍类租赁住房的设计标准,除本导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及宿舍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4.1.5同一幢建筑内不应同时设置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租赁住房。4.1.6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建筑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4.1.7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

8、类不宜过多,宜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4.1.8租赁住房套型应注重精细化设计,倡导使用空间的功能复合利用。4.1.9租赁住房应优先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提倡“大开间”设计理念。4.1.10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装修设计应按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TJ08-2178 及其它相关室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执行。4.1.11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明快,外形规整。租赁住房建筑物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 的规定。4.1.12租赁住房鼓励使用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4.1.13租

9、赁住房应在经济、适用的原则下合理设计第五立面。当屋面作为屋顶花园等开放式公共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需求。4.1.14租赁住房宜选用抗污、自洁能力强的外墙涂料,宜选用中性柔和的色调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1.15租赁住房泛光照明应综合考虑造价、节能、环保等因素,避免产生光污染,不宜过度突显建筑形象,裙房商业氛围宜尽量减少动态的色彩照明。4.1.16租赁住房的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倡导室内装修与建筑支撑墙体分离的 SI 内装技术。4.1.17租赁住房应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厨卫设备、设施等考虑标准化,装配化,做到装修部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4.1.18租赁

10、住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信息化、智能化成套集成技术,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物业管理水平。4.2 公共区域4.2.1租赁住房应设社区接待服务用房(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计),设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签约区、公共卫生间等。4.2.2租赁住房租户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4.2.3租赁住房社区应设置快递收取件用房或可避风雨的区域位置,配置取件箱等设施。4.2.4租赁住房可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共享经济的生活方式,鼓励创新设计,设置不同的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比如设置公共客厅、公共厨房、公共书房、公共晒台等新型的拓展公共设施空间,以补充或提升其生活品质,满足租赁居住的不同需求。

11、4.2.5租赁住房在采用外廊式设计时,应考虑防雨、防滑等技术措施。4.2.6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租赁住房每台电梯服务套数不应超过 90 户。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4.3 住宅类租赁住房4.3.1住宅类租赁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3.2本市住宅类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在 45 以内;中套套内建筑面积应在 70 以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 70为大套,租赁住房最大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 70 。中、小套型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套型分类套型套内

12、建筑面积()居住空间个数套型居室模式家庭结构人数单身家庭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小套型22-351单人或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单居套1-230-45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起居、餐厅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中套型70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4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25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4.3.3套型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 。2.由兼

13、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2 。3.在采用复合功能空间设计并满足基本的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下,小套型的最小面积可适当减少。4.3.4卧室、起居室1.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4 的规定:表 4.3.4基本功能空间使用面积()要求卧室双人卧室9单人卧室5兼起居室卧室12起居室10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4.3.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4.3.6厨房1.使用面积及尺度要求不应小于表 4.3.6 的规定:表 4.3.6面积、尺度要求使用

14、面积(m2)小套3.5中套4.0大套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m)1.5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m)2.1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机等设施。操作面的净长不宜小于 2.1m。3.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 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 0.90m,当其操作活动空间兼作套型内过道时,其净宽应不小于 1.20m。4.厨房应设计燃气管道,应为独立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4.3.7卫生间1.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7 的规定:表 4.3.7使用面积()要求三件套2.5便器、洗面

15、器1.8便器、洗浴器2.0洗面器、洗浴器洗面器、洗衣机单设便器1.1注:当采用装配式整体卫浴时,在满足人体尺度和舒适性前提下, 小套型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可以适当减小。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4.3.8套内门洞口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3.8 的规定:表 4.3.8 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分户门1.052.00起居室门0.90卧室门厨房门0.80卫生间门0.70储藏室门阳台门4.3.9套内应设储藏空间,并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户口上部、房间入口上

16、部等空间。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4.3.10套内空间设施配置标准1.卧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2.起居室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餐厅应具备用餐功能,设计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3.卧室、起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 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统一安装。4.厨房应具备炊事活动的功能;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3.10.4 的要求。表 4.3.10.4基本设施可选设施橱柜操作台、橱柜(包括上下柜体及柜

17、门、人造石台面、铰链、拉手)-设备燃气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厨房洗涤盆及龙头、电冰箱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电饭煲5.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盥洗等基本功能。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3.10.5 的要求。表 4.3.10.5洁具节水型座便器、浴缸(或淋浴房、淋浴区)、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淋浴间档水槛、浴帘杆及浴帘、洗面盆(含配件)及带节水型龙头洁身器毛巾杆(环)、镜子、厕纸架镜柜、浴巾架电气设备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排气扇电热水器、电话6.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套内门五金应包含门锁、拉手、合叶(导轨、地弹簧)、门吸

18、(闭门器)等;可开启内窗五金应包含拉手、合叶(导轨)等。户门采用智能门锁。7.套内设洗衣机,洗衣机位置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及带开关防溅型电源插座。4.4 宿舍类租赁住房4.4.1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居室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中居室的类型和相关指标对应。宿舍类租赁住房每个居室人数不应超过 8 人,且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不应低于 4 平方米。4.4.2宿舍居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当设置电加热灶具作简厨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4.4.3居室空间设施配置标准1.居室应具备睡眠、休息、学习等功能;设计应布置床、床

19、头柜、橱柜、书桌(电脑台)、椅子等基本家具。2.居室空调须安装到位,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统一安装。3.当设置电加热灶具等设备作简厨时,宜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4.3.3 的要求。表 4.4.3.3电磁炉、脱排油烟机、厨房洗涤盆及龙头、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电饭煲、电冰箱4.卫生间应具备便溺、洗浴、盥洗等基本功能。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4.4.3.4 的要求。表 4.4.3.4电热水器、电话、电吹风5.套内房间应设置房间门,房间门宜向内开启。户门、居室门宜采用智能门锁。4.5 室内环境4

20、.5.1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4.5.2租赁住房装修验收应严格按照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062 的规定执行。4.6 给排水4.6.1住宅类租赁住房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中住宅相关规定执行,宿舍类租赁住房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中宿舍相关规定执行。4.6.2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 在洗衣机附近设置防止溢流和

21、干涸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阳台雨水可通过废水排水系统设置的地漏接入废水立管并排入室外污水管网;当阳台无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设置无水封的地漏, 阳台飘雨应接入阳台雨水立管并间接排入室外雨水管网。4.6.3每套租赁住房应设置分户水表,水表设于公共部位。租赁住房区域应单独设总表计量。4.6.4租赁住房小区室外排水检查井宜采用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4.6.5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的供应及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规定。4.7 燃气4.7.1住宅类租赁住房应设计燃气管道,并按照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燃气

22、设计;当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公用厨房有燃气接入时,应满足公共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4.7.2使用燃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燃气自动切断阀并连锁。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燃气自动切断阀并连锁,自动切断阀设在燃气表前的支管上。4.7.3在室外燃气立管上宜安装燃气低扭矩球阀。4.8 电气4.8.1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变配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满足客户用电需求。4.8.2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并应按套设置套内配电箱。4.8.3住宅类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

23、功率(装接容量)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第 12.1.1 条的相关要求;宿舍类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小于 5kW,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的相关要求。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4.8.4当租赁住房采用电业变电所供电时,应按关于支持本市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住租赁办2019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4.8.5租赁住房套内、居室内配电箱所有配出回路均应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保护范围内,总断路器和每个出线回路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4.8.6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

24、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设置。住宅类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配置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TJ08-2178 等的相关要求。宿舍类租赁住房居室内可按使用要求设置电源插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等的相关要求。4.8.7租赁住房应采用带保护门的电源插座。4.8.8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4.8.9住宅类租赁住房的防雷设计应按住宅建筑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设计;宿舍类租赁住房电气设计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防雷设计。4.8.10租赁住房小区配建停车位应 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原则上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电表箱等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计算,按停车位的 10%配置充电桩数量,每个充电桩按 7kW考虑,功率因数取 1.0。4.9 智能化4.9.1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信息配线箱。4.9.2租赁住房的通信配套系统倡导采用“三网融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无线接入等管理、技术方式来实现信息系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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