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流程细则;(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三)对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进行评价和总结,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四)具体推进本单位招标工作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第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一)法律部门为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二)审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将招标采购活动纳入审计内容范围;(三)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监督指导招标过程中候选单位质量资质
2、的审查、招标项目质量要求的拟制、招标项目质量的验收等工作;(四)纪检监督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以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采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对招标采购进行再监督;(五)财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配合管理、监督和监察相关采购招标活动;(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产项目管理部门以管理项目为主线,负责具体项目整体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章 必须招标采购的范围第八条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依法必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结合公司和各下属单位的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采购:(一)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
3、币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资金,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有招标要求的(明确批复可以不招标的除外);(三)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国家商务部有国际招标要求的;(四)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货物采购,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标准执行,其规模标准达到招标要求的;(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有明确招标要求的;(六)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在其他特殊领域有明确招标要求的。其他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
4、客观选择,鼓励也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第九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标准、应当采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人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开招标采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100%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
5、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的;(四)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资金,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明确批复进行邀请招标的;(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明确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购项目的规模及金额标准未达到有关招标规定要求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
6、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资金,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明确批复可以不招标的;(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明确说明可以不招标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第十三条 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优先选择内部招标代理机构。具体以下条件的单位,也可选择自行招标:(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三)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拥有3名及
7、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第四章 公司的管控要求第十四条 应对招标采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的招标采购均应交由项目管理部负责。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应建立“事权、组织权、评标权、决标权”,四权分立的业务实施流程。事权:使用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组织编制技术规范;组织权:采购招标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包括发标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原则及评审专家确定(或招标机构)等关键内容,报单位主管采购领导批准后实施;评标权:评审专家组负责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客观的评审和比较,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决标权:公司应按照招标项目的规模
8、或金额明确本单位分级审批的标准、权限范围及相关责任人,依据采购招标部门提交的技术规范、招标方案、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规定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应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本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必须出具单位授权函,证明该代表经过了采购单位的授权。原则上,采购单位不应选择单位外部人员担任采购代表。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如需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
9、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八条 投标人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以及发生其他违背法定义务的;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行义务,给公司总部或成员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一)列入公司供应商负面清单,禁止公司总部和各成员单位与其发生采购合作;(二)报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应委托公司优选机构名录清单里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工作,确有实际特殊情况,委托名录清单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需报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以公司批复意见办理。第二十条
10、公司根据自身历史合作情况,择优向公司推荐有实力服务水平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提供其相关资质、业绩、历史合作情况评价。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促进成员单位共同发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司应当积极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成员单位参与投标,不得故意将符合招标条件的成员单位排除在邀请之外。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招标应符合保密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保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涉密项目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不具备相关保密资质,或具备的保密资质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密资质不符的,不得参与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选择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
11、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第二十四条 纳入公司集采目录,同时属于依法必招采购范围的,应交由集采平台单位组织招标。第二十五条 加强招标采购的需求管控,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在设计研发阶段加强设计需求评审,有效避免不合理的单一来源设计需求。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做好每月招标实施情况的统计工作,每月底之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发展计划部,报送内容应包含当月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标的物、资金规模、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
12、标单位、中标价格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司任何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招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上报公司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库,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一经发现,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可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限期改正;(三)诫勉谈话;(四)经济责任考核;(五)通报批评;(六)调离岗位;(七)免职;(
13、八)依法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党纪国法的,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现有社会资源,大力开展电子招投标业务,实现招投标全流程受控。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不再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业务流程进行表述,具体业务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招标规定的金额标准统一参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调整,本制度金额标准同步调整。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详列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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