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通告;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参加工程设计投标,参加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工程设计投标,参加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三)议标:建设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或不宜公开的情况,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招标单位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议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
2、、公共建筑等工程);(二)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住宅及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三)海河两岸(三叉河口至四新桥)100米范围以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四) 市规划局拟定的 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范围地区内的建筑工程。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建筑安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仓储、市政、公用工程。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般由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必要时也可进行设
3、计方案招标。但必须到招标办登记。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领导,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招标办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招标办在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和五县设设计招标管理办事处(简称办事处),负责实施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第十一条 招标办对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
4、)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三)审查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和设计单位的投标资质;(四)审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审查批准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认证批准中标通知书;(七)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八)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及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九)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十)监督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十一)按规定收取招投标管理费。第三章 招 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单位招标或受
5、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称“招标单位”。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选择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联建工程项目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人代表推选一名主办人参加;(二) 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基建管理人员;(三)有对投标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四)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可聘请相应人员,但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责任。建设单位不具备招
6、标单位条件的,应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代理招标,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技术、 经济责任。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二)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三) 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控制条件)及同意设计用地范围地形图;(四)有工程项目使用功能说明书及必要的基础资料;(五)有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向招标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评标、定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办审查核准,核准后招
7、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四) 招标单位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或邀请的设计单位发放招标文件;(五)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六) 招标单位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认定投标文件;(七) 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选定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八)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办事处)审查核准后,方可向投标单位发放并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包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须报招标办(办事处)批准后作为原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十
8、五日前通知各投标单位(如有重大原则变更时间另议)。第四章 投 标第十九条凡持有国家建设部或本市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以及经市建委批准同意进市的外埠或境外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参加建设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境外设计单位中标后所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须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如联合投标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资格。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及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9、;(二)工程设计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 外埠或境外设计单位同时提供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初审登记表;(四)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五)近三年来承担设计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六) 投标主要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院(所)技术负责人担任,并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一)投标书综合说明;(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图纸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方案招标还应有经济效果分析,贷款偿还能力,投资收益及盈亏分析,敏感性分析等内容;(三)主要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
10、方案设想;(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五)工程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的措施;(六)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金额。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和撤回,开标前不得启封。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开标在招标办监督协助下,同时邀请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投标单位的代表参加下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外其他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标准、评标
11、定标办法,启封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公布其主要内容和招标单位认为必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日之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规定时间,需报招标办批准。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投标标函未密封;(二)图文或字迹,打印模糊辨认不清;(三)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规定编制;(五) 逾期报送的投标文件。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弃权:(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二)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全部资料的。第二十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办进行全过程监督。开标会议和评标、定标
12、全过程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中技术、经济专家资格由市建委批准认定。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情况确定,一般九至十一人。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应低于高级职称,人数应占全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三十条 评标应采用科学方法,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投资的规定。按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统一的原
13、则;结合设计方案是否有创新,设计周期,设计单位的社会信誉及工程实施的技术措施,综合考虑择优选定设计方案或确定设计单位。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表决确定。第三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按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由招标单位按基建程序报审。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取设计费用,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或本市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向其发放投标文件编制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补偿金在设计方案费中列支(无效和
14、弃权标除外)。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由招标单位在五日内将中标通书送招标办认证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招标管理费。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认证批准后方可发放,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文本送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按规定交纳合同审核登记管理费。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须整理招标工作资料,编写综合报告,并随一份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存档。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 凡属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
15、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招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投标,私自承包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文件无效,并可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发包的,除责令其补办设计招标有关手续外,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定标后中标的设计单位不得拒绝签订合同借故不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违者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投标文件泄密责任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对具有行贿受贿等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招标办应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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