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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气情态与句子功能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Word格式.docx

1、2.1. 与mood对应而表助词功能的语气概念 清代袁仁林(1710/1989:11)在解释虚字功能时明确地使用了“语气”这一概念,即“凡其句中所用虚字,皆以讬精神而传语气者”。这种“虚字传语气”的思想影响深远,不仅在助词功能与语气概念之间铺设了桥梁,而且为以后汉语语气研究奠定了基本方向。 最早参照西文mood与“动字之尾音变化”之间的关系,构建汉语“语气”与“助字”之间关系的是马建忠(1898/1986:536),他认为:“泰西文字,原于切音,故因声以见意,凡一切动字之尾音,则随语气而为之变。惟其动字之有变,故无助字一门。助字者,华文所独,所以济夫动字不变之穷”。按照何容(1937/1985

2、:149-150)的解读,马氏一方面在语法意义上把英语的mood与汉语的语气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则在句法手段上把英文动字的形变(语法形式)与汉语助字(词类)对等起来,但却没有在语气类型上把英文的mood类型与汉语语气类型简单地对等起来,而是认为“助字所传之语气有二:曰信,曰疑”。如下表所示:西文汉语语法意义mood语气句法手段动字之尾音变化助字语气类型indicative、imperative、subjunctive信、疑可以说,马建忠不但把用于虚词释义的传统“语气”概念变成了现代语法研究的独立范畴,而且还开启了以现代语法理论来研究汉语“语气”的先河。 其实,马建忠在诠释与汉语语气对应的mood

3、概念时,采用的是verbal mood而不是sentence mood/clause mood(Asher & Simpson 1994:2516;Morley 2000:98)。也就是说,马氏的语气内涵是最传统的mood概念,因为他既没有从句子层面给语气分类,也没有把语气类型与句子功能的类型联系起来,而仅仅认为汉语的助字表达了西文动词形变所表的语法意义。2.2 与sentence type相关而表句子功能的语气概念 章士钊(1907/1990:1,14,12,261)是较早对照英文的四种sentence type 而划分汉语句子类型的学者,即:“发言者之意志各不同,而句之组织亦自异,今分句之

4、种类为四:叙述句、疑问句、命令句、感叹句”,不过,他分类的依据是“意志”而非“语气”,尽管他既承继了“助词传语气”的功能观,也秉承了马建忠所说定助词和疑问助词的两分法,但是他还没有在语气类型与句子类型之间建立联系,只是使用了一个内涵模糊的意志概念。 刘复(1919/1990:87-89)认为:“因为我们说话时,语气有种种的不同,所以文句的式样,也有种种的不同。我们把这种不同的式样,归并起来,共有四大类:第一类是直示句(declarative sentences, or sentences of statement),第二类是感叹句(exclamative sentences, or sente

5、nces of exclamation),第三类是询问句(interrogative sentences, or sentences of question),第四类是命令句(imperative sentences, or sentences of hortation)”。可以看出,他不仅把英文的sentence type直接翻译成汉语的句子类型,而且还首次把句子分类的依据归结为“语气”,从而在句子类型与语气之间构建了某种关联。 金兆梓(1922/1983:78-81)也直接把英文的sentence type翻译为汉语的句子类型,即:“(a)直陈句(declarative sentence)

6、,(b)传感句(exclamative sentence),(c)布臆句(imperative sentence),(d)询问句(interrogative sentence)”,尽管他认为句子的分类依据是主词与表词之间的意义关系,但就某个句子的最终归类依据却是句子的语气,因为四种句子类型“纯然是一种形式上的分别,而其实尽有不能照此分法,须按其语气而定的”(金兆梓1922/1983:80)。 黎锦熙(1924/1992:228)以Reed and Kellogg (1877) 和Nesfield (1912)为蓝本撰写新著国语文法时,第一次把助词功能、语气类型和句子类型三者联系起来,他认为:“

7、助词是国语所特有的;它的作用,只用在词句的末尾,表示全句的语气。现只就思想表达方面归纳一切句子的语气为五类:(1)决定句,(2)商榷句,(3)疑问句,(4)惊叹句,(5)祈使句,这些语气,各用相当的助词来帮助,或竟由助词表示出来”。其实,这五类语气是译自纳氏英文法(Nesfield 1912)的五个sentence kind,即assertive sentence、optative sentence、interrogative sentence、exclamatory sentence和imperative sentence。如果说以前的学者只是建立了语气与句子类型的联系,那么,自黎锦熙开始则

8、把语气类型与句子类型搅在了一起。后来何容(1937/1985:151)明确指出了其分析思路:“黎劭西先生分语气为五类,同时把句子也分为五类,这是依助词所表的语气来分别句类”,也就是说,黎锦熙是根据助词的功能来区分语气类型,然后根据语气类型来描述句子的功能类型。这种三者对应的分析模式对汉语语气及其与句子功能的关系研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大致上秉承了把sentence type与语气概念搅在一起的分析思路,将语气和句子类型挂钩,参照现代英语语法对sentence type的四分法,将declarative sentence、interrogative sentence、imp

9、erative sentence以及exclamatory sentence套用过来译成汉语的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四种句子功能类型,也称为四种语气,并仍然坚持句末助词同语气的对应关系(如黄伯荣等1991:6;胡裕树主编1995:314;钱乃荣主编1995:192;邢福义1997:121;邵敬敏主编2007:213)。正如齐沪扬(2002:10)所言:“把语气的分类与句子的分类混在一起,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汉语语法分析中,语气类型与句子功能类型的纠缠主要体现为类别名称的完全一致。究其原因,一方面与英文mood与sentence type在类别名称上的重叠有关,比如两者都包括imper

10、ative类;另一方面与诸多学者对mood和语气进行的不同解读和演绎有关。2.3. 与modality相关而表命题态度的语气概念 Modality的研究在西方学术界经历了一个从哲学到逻辑学再到语言学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成为现代语言学研究的热点(彭利贞2007:9-25)。 汉语语法学界对modality的认知分析始于马建忠(1898/1986:314)所讨论的“助动字”,不过,他既没用“语气”,也没用能与modality对应的某个语法术语来分析该类语法现象。 较早把“语气”概念与modality对应起来的是贺阳(1992:59-66),他认为:“语气(modality)是通

11、过语法形式表达的说话人针对句中命题的主观意识”,包括功能语气、评判语气和情感语气三类。很明显,无论是定义还是分类,他的“语气”概念都涉及了mood、modality以及其他范畴的内涵。这一观点影响了诸多学者对“语气”的理解和使用。比如孙汝建(1999:9)就认为“语气(modality)是指说话人根据句子的不同用途所采取的说话方式和态度”,而句子的用途就是句子的功能类型,从而把modality、mood以及sentence type等多种概念混在了一起,还有张斌(1998)、齐沪扬(2002)、唐小薇和李小军(2007)等都或多或少地用语气来指称modality及其所指的语法现象。其实,早在1

12、924年,Jespersen(1924:319-320)就在mood的范畴下讨论了modality及其语法现象,可能与当时modality还没有引起语言学界的足够重视有关。 有意思的是,随着语言学界对modality关注和研究热情的升温,也出现了用modality涵盖mood的主张。Fillmore (1968:23)所说的proposition(命题)之外的modality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negation (否定)、tense (时态)、aspect(体)以及mood。同样,Palmer(1986:21-23)在“Mood and Modality”初版时还力求将mood与mod

13、ality并列来分析二者的差异,而第二版(2001:4)则把mood以及modal verbs归入同一个层面,由modality加以统摄。此外,崔希亮(2003:331-332)也认为modality(情态)涉及说话人的态度和意见,其涵义就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mood和modality。 总的说来,由于参照借鉴的概念以及所使用的术语不同,汉语“语气”概念与英语的mood、sentence type、modality都存在着关联,要确定“语气”的内涵、阐明其功能并且划分内部小类,就变得十分困难,而且使得语气与情态、句子类型、以及口气/口吻等概念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3. 英语mood、sente

14、nce type和modality的性质、类别及其关联 要厘清汉语“语气”概念的本质和类别,应该追根溯源,分清英语mood、modality和sentence type各自的性质、类别及其之间的关系,由此来确定汉语“语气”究竟与哪个概念相对应更合适。3.1. Mood的本质及其类别 根据mood在西方语法中最传统最本质的意义,可以给mood的内涵作如下描述:mood是以句子中动词形态的屈折变化为语法形式来反映说话者对句子判断的心理态度这一语法意义的形态句法范畴(Jespersen1924:313;何容1937/1985:150)。 在性质上,mood是一个句法范畴(syntactic cate

15、gory)或形态句法范畴(morphosyntactic category)而不是语义范畴(semantic category)或概念范畴(notional category)(参见Jespersen1924:Asher & Simpson1994:2516)。其根源在于:英语传统语法提取mood的途径是先形式后意义,即从已有的语法形式追寻所表现的语法意义,采用的是形式决定意义的思路。如果采用从意义寻找形式的方式,心理态度的表达就不限于动词形态这一种形式了(何容1937/1985:就人类思维系统和概念系统的共通性而言,恐怕每种语言中都能找到表述心理态度的方式。 根据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的严格对应

16、关系,只有通过动词形态变化反映出的心理态度才能称为mood(Booth1837:124),因此,mood还经常表述为动词语气(verbal mood/grammatical mood),而通过短语、词汇、语调等手段所反映的心理态度就不属于mood。反之,不反映心理态度的动词形态变化也不是mood。英语表示一般现在的句子主语为第三人称单数时,谓语动词要加s/es,尽管这也是动词形态变化,但却并不反映mood所指的心理态度。 从交际双方来看,mood表示说话者的心理态度而与听话者无关。不过,作为mood的语法意义,“态度(attitude)”这个概念很容易让人解读为日常语言的一般意义,确切地说,m

17、ood的意义本质上是一种方式(mode/manner),正如Alfreds(1896:135)所言:“mood是由动词形式显示出的行为表述方式”。从词源上考察,mood源自指称方式(manner)的拉丁语modus(Booth1837:124;Morrison1878:44;Kittredge & Farley1913:115),所以还历史地积淀着“方式”的涵义。孙鸿仁、王先寅(1996)曾用“语式”称呼mood,而刘丹青(2008:477)则将mood译成“式”而非“语气”也凸显了这一意义。可以说,mood的意义更倾向于表示一种方式而非态度。因此,mood的语法意义就是说话者表述话语的一种方

18、式,其语法形式则表现为对句子动词形态变化方式的选择。 mood语法形式 语法意义 动词形态变化 说话者的表述方式 从更深的层次上讲,mood是说话者反映自己对现实世界的事实(reality)和主观事实的意图(intent)的认知方式(Scott 2008:25),这一认知方式因受制于动词形态而定性为形态句法范畴,而非语义范畴或语用范畴。 Mood的类型数量因语言而异。根据语法形式决定语法意义的原则,一个语言有多少反映mood语法意义的动词形态变化方式,就有多少mood类型。多数印欧语言,包括拉丁语、英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都有indicative、imperative和subjunctiv

19、e这三种类型;个别的会多出一到十几个不等的mood类型,如:古希腊语、梵语(Sanskirt)、阿维斯塔语(Avestan)多出了optative mood;法语和西班牙语多出了conditional mood。有些乌拉尔-萨摩耶德语(Uralic Samoyedic)有十几种,而捏捏茨语(Nenets)多达16种。同一种mood类型的确切意义在不同的语言中也可能有差距。比如意大利语中的condizionale mood是其他印欧语言conditional 和optative mood的混合物。无论数量如何,鉴定mood类型的依据都是动词形态,以及形态变化是否对应于语法意义的变化。当然,随着语

20、言学理论的发展,对动词形态是否发生变化的鉴定标准往往会有分歧和争议。 正如Lyons(1977:848)所言:“mood是在某些而非所有语言中发现的语法范畴”。有些语言因没有相关的动词形态变化而没有mood,但不等于说这些语言无法表述相关的语法意义。这一思想促使Palmer(1986:3)在考察modality的跨语言表现时提出了以意义/语义为基础的比较原则,这对于界定汉语语气很有启发。3.2Sentence type的本质及其类别 判断sentence type的标准主要有结构(structure)和功能(function)这两种。标准不同,得出的sentence type类别与本质也就不同

21、,但两个标准都涉及到sentence与clause的区分问题。从定义上说,sentence是由包含至少一个主语和谓语且表达一个完整思想的一组词组成的;而clause是由包含一个主语和谓语且起到某一词类作用的一组词组成的(Brown1899:66)。Sentence一般包括一个或几个clause,而根据clause在sentence里的不同地位分成两类clause type:独立小句(independent clause)和依存小句(dependent clause)。从结构上说,根据clause的数量、关系及其地位等因素,英语的sentence可以分成四种type:简单句(simple sen

22、tence)、并列句(compound sentence)、复合句(complex sentence)和并列复合句(compound-complex sentence)。汉语语法通常只分出单句和复句,没有完全照搬英语sentence的结构分类,也没有把它与“语气”联系起来。根据结构所分出的sentence type(通常称为sentence pattern,参见刘丹青2008:1)是根据clause的数量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而得出的类别,与句子意义及其功能不存在对应关系。与汉语语气概念纠缠不清的是依据功能分出来的sentence type,更准确地说是clause type。既然sentenc

23、e是由clause组成的,通过功能分类得出的clause type理应能更细致地解读描述sentence的功能组配(Asher&3846)。传统语法所说的“功能”与现在所说的“用途”有时候很难区分。一般来说,“功能”是基于一定句法形式的语法范畴,而“用途”则是基于说话者言语行为(speech act)所指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的语用范畴。因此,在性质上,sentence type“主要指的是句子的功能类型,即按交际中的作用所分出的句子类别”(刘丹青2008:1),是一个基于多种句法手段的区别性特征而反映句子特有用途的功能范畴。如何基于交际功能给sentence分类呢?S

24、adock and Zwicky(1985:155-196)提出了三个原则:(1)所有sentence types应该形成一个系统,而且每种type都有相应的形式;(2)各种type应该相互独立,即在同一个句子中,两种sentence type的标记不能同现;(3)sentence type与言语行为有传统的关联性。前两个原则体现了形式标准,最后一个则体现了功能标准。Huddleston(1994)受Lyons(1966)和Palmer(1986)的启发,把sentence type的界定分成两个层面:具体语言层面和普遍语言层面。前者着眼于在具体语言中找到区别不同sentence type的语

25、法特性;后者着眼于在不同语言中找到某类sentence type的共性。这就涉及了言语行为范畴以及用途特性(Asher&3846;Lyons1966:209-236;Palmer1986:23-33)。具体语言的语法特性指常见的句法判定手段,如词序、语调、特定词汇(疑问词、祈愿虚词)、verbal mood标记(包括词缀和词)、与情态虚词的兼容性(Kiefer1992:270)以及某些成分的省略(如imperative中第二人称主语的省略)等等。不同语言区分鉴别sentence type的句法手段不同。跨语言的共性主要体现为以sentence为单位所表述的statement、question、

26、command等言语行为的用途特征。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句子的交际功能及其句法手段,英语的sentence type主要包括declarative、interrogative、exclamative和imperative四类。随着句法分析及功能研究的细化和深入,很多学者开始认识到clause的重要性,并认为clause的功能类型能更细腻准确地描述sentence的句法构成和功能组配。一般可以分五种,并与各自的典型用途(characteristic use)相对应,如下表(Huddleston & Pullum 2002:854):clause type小句类型characteristic

27、use 典型用途ideclarative 宣布句statement 陈述iiclosed interrogative 封闭式疑问句closed question 间接询问iiiopen interrogative 开放式疑问句open question 直接询问ivexclamative 感叹句exclamatory statement 感叹陈述vimperative (jussive) 祈使句directive 使令3.3 Modality的本质及其类别无论哲学、逻辑学还是语言学,研究modality的思路都是从概念到形式(Jespersen1924:319;2536;彭利贞2007:37-

28、39,82),也就是先建立modality的概念意义,然后再从语言形式上寻找其表达手段。Bybee and Fleischman (1995:2) 认为modality是一个语义范畴,而mood是语法形式范畴。刘丹青(2008:478)也认为modality“主要是从意义上划分出来的范畴,指说话者对命题的主观态度的语法表征。它的表现手段则有多种”。从性质上说,modality是通过一定的词汇、句法手段而表现的、说话者针对命题内容的主观判断,其本质反映的是句子意义相对于一组可能世界的有效性(Asher &2515)。作为一个以逻辑范畴为分类标准、由不同语言形式加以表现的语义范畴(Huddleston & Pullum2002:52),modality涉及到的逻辑范畴或哲学概念主要有可能性、必然性、义务、许可、意图、意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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