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索证索票制度13、进货查验制度1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1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体检项目:伤寒、化脓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等传染性疾病)16、其他材料2、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指定(委托)书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
2、向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手续。委托事项及权限:1、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 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5、 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签字:委托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被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年月日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我单位于XXXX年
3、XX月XX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食品知识、卫生知识、业务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完毕后进行考试均合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7、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
4、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新上岗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五、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 六、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七、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
5、整洁。八、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10、证 明兹证明XXX(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此证明。11、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
6、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 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
7、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八条 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第九条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2、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索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许可证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三、
8、索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年 月 日1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三、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
9、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讦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
10、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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