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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docx

1、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认真履行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在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攀枝花市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适用范围攀枝花防震减灾系统应对和处置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1.4工作原则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活动。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

2、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应对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等地震事件,由事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所在地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及避谣工作,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协调、指导。按照市防震减灾局的部署,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在攀省局下属单位、各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视震情和灾情等情况,市防震减灾局组织、调配全市

3、防震减灾系统力量,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及职责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成立攀枝花市防震减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视情况成立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组建市地震现场工作组。2.1.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由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局机关各处室亦是指挥部的职能部门,震害防御处、科技监测预报处、综合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震害防御处负责具体实施指挥部指令。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攀枝花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

4、急工作;决定是否向地震现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汇报震情和灾情,提出应急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施、协调生命搜索救援行动,视灾情提出请求省或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援助的建议;保障地震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的后勤供应;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其他职责。指挥长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2.1.2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规模由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需要确定,可下设秘书组,震灾评估及科学考察组,现场通讯及图像传输组,流动测震观测组,流动强震观测组,流动形变观测组,现场

5、分析预报组,现场后勤保障组等等。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市防震减灾系统各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邻近市(州)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在实施地震救援行动期间,负责现场搜索救援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挥长负责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全面工作,参加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2.1.3市地震现场工作组市地震现场工作组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指导市防震减灾系统各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组长负

6、责市地震现场工作组全面工作。2.2工作机构及职责2.2.1局机关处室2.2.1.1震害防御处协助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指挥部下设机构的应急工作,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现场通讯及图像资料传输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地震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地震科学考察工作;负责地震知识宣传;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有关工作。2.2.1.2科技监测预报处负责震情跟踪预报工作,对地震类型、震情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断意见;负责地震速报,确定地震参数,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安排地震应急期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组织完成地震现场流动和加密监测,

7、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站,加强地震监测;督促各台站(含流动台)快速处理和报送观测资料等。2.2.1.3综合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四川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震情及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联系;负责与地震事件发生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向局领导、相关处室报送震情简报等正式签发的应急文件;按照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安排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和新闻稿件审查;负责地震应急资金准备工作;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车辆调度及局本部和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市现场工作组的后勤保障工作。2.2.2直属单位攀枝花市数字遥测地震台网中心、马兰山

8、地震台、地龙井地震台、乌龟井地震台及时恢复地震观测仪器运转,随时处理地震序列和各项手段观测资料;服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2.2.3在攀四川省地震局下属单位攀枝花基准台和二滩地震监测中心,加强地震监测,开展流动地震观测,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开展地震应急工作。2.2.4县(区)及以下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灾区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工作,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市地震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其他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根据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地震现场工作组)的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参加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乡(镇、

9、街办)分换行管防震减灾工作的乡、镇长,街办主任和地震联络员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地震应急工作,为省、市、县(区)地震应急工作服务。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依据攀枝花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

10、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以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2震后应急响应3.2.1应急期开始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全市防震减灾系统所属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级别进行应急响应,宣布本系统震后应急期开始。3.2.2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级响应。在省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11、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应急活动。市防震减灾局及其直属单位和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开展以下工作:3.2.2.1核实地震参数,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3.2.2.2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并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2.2.3为四川省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地震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3.2.2.4组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3.2.2.5协助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定等信

12、息;3.2.2.6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紧急救援队伍和省、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3.2.2.7县(区)及以下防震减灾工作部门,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市防震减灾局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3.2.3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级响应。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防震减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及其直属单位和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开展以下工作:3.2.3.1向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并及时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定等信息;3.2.3.2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并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3、3.2.3.3成立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在四川省地震局的指导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3.2.3.4为省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地震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3.2.3.5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请求省、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援助的建议;3.2.3.6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向市人民政府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3.2.3.7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3.2.3.8县(区)及以下防震减灾工作部门,服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市

14、防震减灾局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3.2.4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级响应。灾区所在县(区)地震应急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及以下防震减灾部门开展以下工作:3.2.4.1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定等信息;3.2.4.2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3.2.4.3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地震现场工作组,在市防震减灾局的指导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3.2.4.4为省、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地震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3.2.4.5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3.

15、2.4.6乡(镇、街办)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工作乡、镇长,街办主任,防震减灾联络员要服从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市、县防震减灾局、办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3.2.5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视震情、灾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人口疏密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市防震减灾局可提高或降低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3.2.6应急期结束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震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灾情基本得到控制,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当地政府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市防震减灾局宣布本系统震后应急期结束。3.2.7区域联运应急响应当地震灾害损失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时,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相关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相关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积极配合,主动协调有关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等方面的意见,共同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防震减灾局可以抽调其他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急人员到灾区协助地震应急工作。3.3临震应急响应市防震减灾局在国务院重点危险区划分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基础上,向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或向市人民政府提出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测意见。当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防震减灾部门应急响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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