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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docx

1、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年月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

2、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

3、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筝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4、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第四章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第十四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六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第五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第十七

5、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八条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第十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二十条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检

6、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第六章任免办理程序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简历、考查情况、任免理由。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关机关逾期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和未能按要求报送材料,则应推迟审议。第二十二条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如果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请

7、求辞职的当事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也可以暂缓审议。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任免情况说明,并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来不及查清的,可以暂缓审议。第二十四条对提请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之前,应先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任命前,上述被提请决定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如需采

8、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应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通过

9、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第二十八条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代发任命书。第三十条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直接

10、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在接到任命书后两个月内,要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任期报告,同时向任职单位的全体人员宣布;每年年终、任期届满都要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常务委员会可有计划地通过会议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依法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命手续。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

11、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第七章任命后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和对象,运用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评议、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监督形式加强监督。第三十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定期组织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完成工作目标、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述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对县人大常委会

12、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供职内容,定期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其进行调查评议。适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全市的行业作风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根据需要,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三十六条如有必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本县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

13、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三十七条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具体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属于直接控告和检举由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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