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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房政策历年汇总Word格式.docx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

2、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

3、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

4、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

5、,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

6、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7、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8、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

9、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沪房管规范市(2011)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发现少数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购房人违反承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

10、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二、按政策购买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属于限购范围。 三、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将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或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的,特别是对出售同一楼盘二套及以上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同时,应督促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妥善处理不予受理登

11、记后解除合同等有关问题。 四、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名单、购房人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统一提交市征信办、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 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

12、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订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

13、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中明确是否存在通过商业网站等销售合作方进行预订、销售等情况,承诺与销售合作方(商业网站、战略合作方等)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对于违规预订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商业网站等非房地产企业参与无证预订的,要及时移送或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

14、,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各区县房管部门、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监管和审核,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售规定的,应按照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规定查处,对查处中涉及的非房地产企业,提交市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四、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

15、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行为,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以及查处典型案例于今年10月底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6、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

17、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本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政策问答 一、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具体内容是什么? 经市政府同意,市房管、规土、财政、地税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确定本市普

18、通住房标准的方法没有变化,即按照二环三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套均总价、容积率和面积标准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此次调整的是其中的价格标准。 二、为什么要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一是本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2008年11月调整的,至今已过三年,期间本市住房市场价格和物价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普通住房占比下降,适时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是政府的一项例行管理工作。二是今年上海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住房限售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利于在交易环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也有利于引

19、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三、新标准对哪部分购房群体影响较大? 我们根据对近年来每个区域实际成交价格的测算和评估,价格标准调整为: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本市交易环节的普通住房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外环外,价格标准调整幅度达到63%,更多居民合理、自住性需求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普通住房在交易环节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是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

20、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二是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照规定缴纳税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为了全面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持“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新建住房价格稳中有降,按照本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2012年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

21、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作如下通知:一、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

22、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房源、产权和物业管理。二、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力争在今年一季度,对符合2011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完成摇号排序和选房供应工作

23、。(二)积极开展、有序安排符合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的申请受理,有条件的区(县)在今年3月启动相关工作,其它区(县)在今年上半年启动相关工作。(三)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申请供应机制,对部分已开工但尚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源,试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先申请审核、摇号排序,在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后,按照规定选房购房。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困难职工住房消费(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困难职工家庭住房消费。凡符合条件的本市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服务费。(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24、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三)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四、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操作要求(一)严格执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

25、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一)科学合理编制2012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力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二)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六、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

26、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市房管局对成年子女购房规定进行解释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对“该子女无产权住房”少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解读有误,引起媒体和市民的关注。为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如下解释: “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是指子女个人不单独拥有产权住房。我局已

27、通知相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此口径解读。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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