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机构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第二章资质资格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
2、件审查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二条入川企业入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
3、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泸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第十四条 入泸企业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第十五条 入泸企业在泸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4、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第十八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标方、承包方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第十
5、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
6、标准,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二十一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文件的编制、审查与实施第二十三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其所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编制建
7、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人员签字、盖章。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并
8、备案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红线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审批方案图、初设批复等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要求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六)其他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
10、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
1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
12、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加强施工现场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将企业办理的备案情况,以及参会人员、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字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情况定期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13、的勘察设计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备案资料、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监督,核查情况定期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上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从事勘察设计和审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字人员、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以及备案资料不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第四十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列入相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20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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