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七)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
2、最高费率计收费用。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第六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七条 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
3、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第八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过境货物:(一)水路转水路;(二)水路转铁路;(三)铁路转水路;(四)水路转公路;(五)公路转水路;散油、一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动物,不办理国际过境业务(集装箱货物除外)。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第九
4、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的标准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三)超过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的标准加收30;(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
5、030元。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第十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的港内移泊,按表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1()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由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第十七条
6、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长江的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附录)办理。第三章 拖轮费第十八条 使用港方拖轮时,按“租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的规定,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章 系、解缆费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的
7、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第五章 停泊费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的规定征收停泊费;(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
8、修、检修除外);(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第二十四条 由于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免征停泊费。第二十五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停泊费在第一港按实征收,以后的挂靠港给予30的优惠。第六章 开、关舱费第二十七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
9、、关舱费。第二十八条 大型舱口(又称、舱)中间有纵、横梁的(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第二十九条 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第七章 货物港务费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第三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行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
10、、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3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第三十二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第八章 装卸费第三十三条 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第三十四条 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表4规
11、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表2编号7(、)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同意,使用货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第三十七条 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出航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第三十八条 采用“滚
12、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30计收装卸费。第三十九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一)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
13、仓库)送回堆场;(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第四十条 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在集装箱专用码头
14、使用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或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如同时使用铲车(叉车)等机械在舱内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使用费。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一条 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表5规定费率的90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二条 使用驳
15、船进行码头与锚地(或挂靠浮筒的)的船舶之间的集装箱装卸作业,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第四十三条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表4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第四十四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6)的规定计收装卸费。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16、二)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第四十六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上集装箱翻装,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表6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翻装作业,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在集装
17、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7的规定,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第四十八条 外贸进口货物的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内贸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表4和表5的规定计收
18、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第四十九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起,至装上船离港止。第五十条 国际过境散杂货物,按表4规定费率的70计收装卸船费。第五十一条 国际过境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车)起,至装上车(船)离港止。第九章 工时费第五十二条 港方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货物、超长货物、笨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7的规定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第五十三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表7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一
19、)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二)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第十章 其他第五十四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表7的规定计收费用。第五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第五十六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路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8)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第五十七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8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第五十八条 出口货物或
20、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近洋航线船舶在港口作业,其引航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和表4编号10、11、15、16、17、18的货物装卸费及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费率加收20,华南沿海港口(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除外。近洋航线是指我国港口至东亚和东南亚各国(地区)港口之间的航线。第六十条 “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按“笨重货物”、“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轻泡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笨重
21、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5吨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10吨以下的成捆钢材除外。“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货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二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组成车辆、笨重货物除外。“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米的货物。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除船舶港务费外,在此之间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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