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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裁判思路与操作Word文档格式.docx

1、的实际转移。3、 托盘交易模式循环贸易通常只有融资目的,因此多方主体间均不需要 实际的货物交付。但有些时候,市场主体是为了购买货物而 进行融资,因此存在买卖和融资双重目的,这就可能表现为 托盘交易模式。在下图中, A公司希望从B公司采购货物,但因资金不足需要从 C公司融资。具体交易模式是, C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并与 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两 份合同标的物相同、价格不同、付款时间不同。由于 C公司的交易目的是获取差价而非实际占有货物,因此通常会指示 B公司直接向A公司交付。托盘交易的特点在于,实际供需 方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 A公司虽有取得货物的主观意思, 但是其与C公司之间名为买卖

2、,实为融资关系。(二)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在前述商业模式中,各参与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显 然是融资而非买卖,这就可能导致该表面行为被认定为因背 离真实意思而无效;同时,企业间借贷有悖国家金融政策, 亦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备受 关注。1、 裁判思路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审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时,法院对合同性 质及效力的认定通常的思路是:第一,审查表面行为是否符合各方主体真实意思。 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因此,在审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时,如果一方主张履行买卖合同,另一方主张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此时法院通常会要求主张买卖合

3、同为真实意思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提供买卖合同文本、收货凭证、发票等;而另一方则通常会提交未发生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 来证明买卖不是各方真实意思。但在很多行业内,不发生货物现实交付的贸易并不罕见 对法院而言,单纯以“不走货”即认定买卖并非各方真实意 思,很难说正确。同时考虑到维护商行为的外观主义原则, 除非有确实证据表明存在表面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否则法院不应轻易刺破法律行为外观而直接对真实意思作 出认定。第二,依据各方真实意思认定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该 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法院对各方表面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作出 认定后,会进一步做如下判断:依各方真实

4、意思认定的法律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如违反,则认定其无效;如不违反, 则根据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2、 00056 号判决之前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XX 年 12 月 6 日,最高法院在“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 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XX) 民提字第 110 号】中 认为,该案中虽存在表面上的买卖法律关系,但各方并无实 际交付货物行为。如果不存在专营或限制经营情况,且各方 当事人间也没有沟通障碍,则循环采购行为有悖交易惯例, 同时买卖合同、询问笔录、交易明细、电话录音等可组成证 据链条

5、,能够认定各方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而 是融资。在交易模式相似的情况下, 110 号判决与 00056 号判决 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被许多人认为是最高法院裁判思路 的转变。但仔细分析两份判决,我们发现最高法院在两案中 裁判思路并无实质差别。在 110 号案中,法院首先审查各方真实意思,并通过对 买卖合同、询问笔录、交易明细、电话录音等证据的认定, 最终确认“买卖”并非各方真实意思,并进而依法对真实存 在的借贷法律关系作出效力认定。而在 00056 案中,法院也是首先审查各方真实意思。但 最高法院在对该案证据进行认定时,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会 议记录、谈话录音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买卖”不

6、是各 方真实意思,并进而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 00056 号判决还是 110 号判决,都体现了最高法院首先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裁判思路。两案裁判结果不同,只是因证据的证明力有别所致,而非裁判 思路转变。二、 00056 号判决之后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我们对最高法院在 00056 判决之后对类似案件的裁判 文书进行了梳理,并提炼其裁判观点,希望能够有助于发现 和理解其裁判思路。1、如果各方当事人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又另行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来担保债务履行,则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起, 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原先的借款合同关系变更为商品房 买卖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

7、禁止 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祝明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XX) 民申字第1627号;XX年11月5日】2、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从 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证明,否则应 确认各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 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XX)民申字第1894号;XX年12月08日】3、在连环买卖关系中, 如果指示交付符合行业惯例, 一方当事人以中间环节买受人未提货而主张买卖关系不成 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山西榆次锦华冶金实业有限民申字第361号;XX年12月26日】三、

8、00056 号判决之后地方法院审理相似案件的裁判思 路在梳理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同时,我们也对部分地方 法院在 00056 判决之后作出的相似案件判决进行梳理:1 、天津高院:在循环贸易中,即使存在买卖合同、 货权转移证明及过磅单等文件,但如能证明中间环节的当事 人不承担风险而享受固定回报,则属于典型的资金拆借行为, 应当认定无效。“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功 能更该死与中金再生资源(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XX)津高民二终字第 0060号;(XX年10月20日】2、上海高院:在连环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之间仅有资 金流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只是通过连环买卖的价差来获取 固定回报

9、,则应当认为是以买卖合同之名行借贷之实,真实 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认定 合同无效。“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 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XX)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XX年12月15日】3、浙江高院:在循环贸易中,如果当事人间进行短 时间内的低买高卖,且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结合当事人陈 述,应认定是名为买卖实为融资,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间成 立借款法律关系。“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XX)浙商终字第61号;XX年12月10日】4、北京一中院:在循环贸易中,如果存在买卖合同及 付

10、款行为,一方当事人虽主张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但不能提 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首钢国际贸易 (天津)有限公司与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XX) 一中民(商)终字第8906号;XX年12月18日】从我们的研究情况看,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对否认表面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克以更高的举证要 求;而地方法院则更倾向于认为,只要出卖人未履行交付货 物的买卖合同主合同义务,即可能被认定为是“名为买卖实 为借贷”。篇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争议裁判思路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争议裁判思路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新类型 案件,案件绝对数量不大,但近两年增长较

11、快,就该类型案 件在实体处理中争议的特点、类型及规律尚有待进一步分析 和总结。目前实体异议主要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 程序、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区分、不同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的 竞合、案外人就其已购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财产的共 有人、真实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型案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思路:第一,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 202 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该法第 204 条规定的 机遇实体权利提出的执行异议。第二,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 书确定的特定物,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书正确与否,以确定 案外人的一样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 204

12、 条规定的执行异 议之诉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第三,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类 型,并据此对案外人进行区分。实践中常见的有财产的共有 权人、借名购买的真实权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无过错的 买受人、购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建设工程目的联建 权利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租赁权人、拆迁安置人等。第四,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实 践中常见的有物权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属的规定、 合同 法第 286 条及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权批复 、最高法院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等等。第五,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是否 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处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应

13、当进一步区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是属于确认判决 / 调解 / 裁决、给付判决 / 调解 / 裁决还是形成判决 / 调解 / 裁决。第六,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判是否已被提起再审, 已提起再审的, 应关注再审程序的进展及处理结果,未提起再审,但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建议有权机关 提起再审或告知案外人申请再审。篇三: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 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 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 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14、且特别 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 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 务关系相区别。【关键词】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 雇佣 承揽 劳务【案情简介】谢某自XX年9月3日进入甲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 作, 工作所需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工资按照所在班组完成的工作 量计算,每月工资由班组长从老板处领取后以现金形式发放, 考勤由班组长负责。谢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XX 年 10月 8日,谢某在甲公司工作后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谢某受伤。因甲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 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 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

15、系。甲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缴纳 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甲公司提供的 证人表示“所有员工包括木工班组的人进来后,要交身份证 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花名册” ,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后果。甲公司是适格的用工主体, 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 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证人杜某、 卢某,谢某提供的证人范某、 胡某均承认何某是

16、木工班组长,且带领一组木工在万亚名城 工地做木工,结合谢某下班受伤情况说明、班组工作成员通 讯录及考勤表对木工班组人员的记载中均有班组长何某的 签名和指印。据此判决确认甲公司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裁判】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及其证人卢某、徐某均陈 述公司存在职工名册,该职工名册可证明班组长何某进入万 亚名城工地工作的时间及谢某是否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 存在职工名册而不提供, 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综观甲公司、 谢某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谢某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应属正确、合理。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建筑工程企业的确认劳动关系纠 纷案件。由于建筑

17、工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部门,劳动力需 求量大且流动性较高,实践中大量存在招用职工但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近年来,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在劳 动中受到损失后,就其与建筑工程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如何确 认建筑工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把握以下几 个要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依照大陆法系的通说,举证 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 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 不明状态时,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的

18、 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何适用举证责 任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综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步骤为: 第一一,由劳

19、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月服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 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第二,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即提供职工花 名册、社保缴纳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文件,用于反 驳劳动者的主张。第三,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 判断,当一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显著高于对方,事实清楚的 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 证明力相差不大,待证事实模棱两可时,应当根据法定举证 责任分配规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在本案中,就甲公司与谢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 某提供了其所在

20、木工班组的通讯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 已构成初步证明,其证明责任已经完成。甲公司提供的证人 均陈述公司存在职工名册却不予提供,且甲公司提供的其他 证据也尚不足以说明两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关于确 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提供职工名册等记录的举证 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而甲公司不提供职工名册的行为直接 导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真伪不明,故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未完成证明责任的后果。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 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 关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 形下,认定劳动

21、关系是否成立, 应当从其特征入手进行分析: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 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的劳动者,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 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除外。第二,双方当事人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 性管理关系。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 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

22、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其 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劳动者给付 报酬。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从用工之日 起,用人单位就将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 产过程。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非用人单位日常业务的组 成部分,则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具体到本案,因谢某已经向甲公司付出了劳动,故判断 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甲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 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谢某在甲公司的工 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应当遵守甲公司的指示和规章制度,甲 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身隶属性,且谢某的工 资也由甲公司发放。最后,甲公司作为建筑工程企业,其业 务范围包括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谢某担任的木工工作是建筑工程 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且谢某工作所需原材料均由甲公司提 供,由此可以判定甲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 系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存在某 种程度上的相似之处,在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事 实劳动关系时,也需要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区 分。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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