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2 ,大小:44.75KB ,
资源ID:1985133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985133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四川省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1、1.1.2.3两次以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1.2.4在被检查时,故意转移、隐匿、伪造和销毁证据,或暴力拒绝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2违法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2.2.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备案,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2.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2.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1

3、.2.2.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3违法行为(3)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1.3.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3.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3.2.1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

4、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3.2.2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3.2.3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3.2.4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申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4违法行为(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4.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4.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4.2.1已按照规定安装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4.2.2已按照规定安装了水污染

6、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4.2.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4.2.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5违法行为(5)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5.1处罚依据中华

7、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5.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5.2.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5.2.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5.2.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超过责令改正限期后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

8、下罚款;1.5.2.4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6违法行为(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1.6.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6.2.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

9、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环保执法机关限期内主动改正,或有其他轻微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1.6.2.2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但在环保执法机关限期内改正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1.6.2.3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又未在环保执法机关限期内改正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1.6.2.4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

10、以上3倍以下罚款。1.7 违法行为(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7.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7.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7.2.1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

11、下罚款;1.7.2.2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1.7.2.3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1.5倍以下,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以上50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1.7.2.4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3倍以下或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5倍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12、制指标50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8 违法行为(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1.8.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3、1.8.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8.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8.2.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8.2.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1.8.2.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9 违法行为(9)在水体清洗装

14、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1.9.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9.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9.2.1在类水域

15、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类水域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9.2.2在类水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类水域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9.2.3在类水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类水域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

16、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9.2.4在类、类水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类、类水域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分别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和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0 违法行为(10)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

17、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1.10.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0.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10

18、.2.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10.2.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

19、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1.10.2.3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10.2.4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

20、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类水域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分别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和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11 违法行为(1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

21、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1.11.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1.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

22、11.2.1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11.2.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23、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11.2.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1.11.2.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

24、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类、类水域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分别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和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12 违法行为(1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1.12.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25、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2.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12.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2.2.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

26、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2.2.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2.2.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3 违法行为(1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1.13.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27、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3.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13.2.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3.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

28、3.2.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3.2.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4 违法行为(1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1.14.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

29、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4.2违法情形及量罚标准1.14.2.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或者改建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4.2.2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或者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

30、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4.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或者改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4.2.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15 违法行为(1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