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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核心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1、其中以日耳曼法来源说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罗马法尚不承认善意获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不不大于其所有权利让与她人”原则,因而罗马法重要侧重对所有权人保护,不论受让人与否为善意,所有人都可对其主张原物返还祈求权。但应注意是,罗马法也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合法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主张时效获得,其获得时效期间为一年。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有所不同,日耳曼法是基于“以手护手”观念,它所采纳原则为:“所有人任意让她人占有其物,只能祈求该她人返还”,重要侧重于保护受让人利益。如果所有权人将财产让与给她人直接占有,就只能向该占有人祈求返还占有物,一旦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了善意第三人,权利人就物权向第三人主张

2、原物返还祈求权,但可向无权处分人祈求补偿损失1。普通以为,善意获得是以日耳曼法为基本逐渐发展起来2。二、善意获得制度概述按国内民法学理论通说观点来看,善意获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其占有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受让人在获得该物时处在善意,那么虽然该动产占有人没有处分该动产权利,该受让人仍可依法获得该物所有权或其她物权。关于善意获得制度合用范畴,理论界重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为善意获得制度只合用于动产交易过程中;另一种观点以为善意获得制度既是动产一项交易规则,也是不动产交易规则。从善意获得价值基本和理论基本来看,本人以为该制度普通只用于动产,而不能用于不动产,详细分析见下文中构成要件第一某些。 按照法律

3、普通原则,有权处分财产人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人、法律规定代理人或受委托她人。没有处分权人如果处分她人之物,就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法律行为只有通过了权利人追认才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此时所有权具备可追及性,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受让人行使原物返还祈求权来追回原物。善意获得制度意义就在于要阻却这种追及,保护受让人合法权益,容许善意买受人因自己合法行为而获得受让物所有权,以增进市场交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交易实践中,物权变动公示办法重要有两种:占有和登记。动产物权公示办法是占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办法为登记,当事人基于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虽然真实所有权人与占有或登记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主体,也不影响物

4、权变动已经发生效力。法律之因此容许善意第三人获得标物所有权是为了保护受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善意获得制度构成要件善意获得制度从功能上看是对商品交易中利益保护做出价值判断一种过程,是以牺牲所有权人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一种制度,是在财产所有权静安全和财产交易动安全之间权衡利弊后一种成果。由于该制度牺牲了所有权人利益,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应规定较为严格合用条件,也就是善意获得制度构成要件。国内现行民事立法对此尚无较完整规定,故对该问题探讨意义重大,从功能与作用方面来看,善意获得制度应当涉及如下几种构成要件:(一)标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原则是依照移动与否会损坏标物价

5、值或者用途。动产不由于移动而破坏其功能与用途,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办法。而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则不可随意搬动,否则将破坏它原本属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办法。对于善意获得制度与否合用于不动产,理论上重要有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不动产所有权获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以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而以为不动产交易不合用善意获得制度。另一种意见以为,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因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与否知情即与否为善意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获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同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应当容许在不动产上合用善

6、意获得。 国内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祈求补偿损失。当事人善意获得其她物权,参照前两款规定3。依照该以上规定,国内物权法将善意获得制度标概括为符合条件动产和不动产。即不动产物权也应当合用于善意获得制度。但在国内如下这些物与否可以善意获得,尚存在较大争议,亟需明确立法方

7、可拟定:1、限制与禁止流通动产。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法律禁止枪支弹药、毒品等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对于这些物交易行为自身因违法而无效,因而理论上以为这些物不能使用善意获得制度。2、某些与不动产性质相类似动产。国内法律对某些大型动产所有权变动方式做了特殊规定,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获得、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船舶此类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与抵押设定与不动产无异,故对于所有权移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普通不应使用善意获得制度与不动产

8、无异,因而不合用善意获得制度。其她如机动车辆、航空器等,与船舶并无二异,亦无善意获得制度合用。 (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通过交易获得财产与否必要为有偿获得,对这个问题结识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以为如果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而免费获得财产,则该受让人虽然是善意也不能获得标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原物返还祈求权4。另一种观点以为合理对价并不是善意获得必要条件,虽然免费受让,善意受让人也能因善意获得制度获得标物财产权利。在大多数状况下,免费获得财产自身就表白该财产来源也许不具备合法性,此时一种善意受让者便不应受让这样动产;同步,受让人返还免费获得动产并不会给其导致较大损失,受让人应返还该

9、动产。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善意获得制度合用应以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为前提。 (三)受让人需为善意 由于善意获得制度是牺牲财产所有权人利益来保护受让者利益,因而,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必要规定受让者在获得该财产时不具备恶意,以制止无权处分人与受让者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但是善意只是受让人在获得受让财产时一种心理状态,个人内心世界心理状态很难由局外人得知,因而判断受让人与否为善意,需要从财产性质、价格高低、普通正常人交易经验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关于详细何为善意,重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懂得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力,至于有无过错则在所不问5;二是指不懂得让与人无处分权力,与否存

10、在过错应依客观状况和交易习惯经验来判断,普通人均会得出让与人没有处分权,而受让人依然受让了该财产则应以为具备恶意。但究竟何谓善意,大抵有三种看法:一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二是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与否出于过错,固非所问,但依客观情势,于交易经验上普通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权利,应以为系恶意;三是以为所谓非善意,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6。 (四)标物已实际交付善意获得制度设立是为了维护占有公信力,因而让与人在交易活动产生时必要为标物占有人,否则将不存在基于对占有信赖而产生误解问题。因而,善意获得制度维护公信力规定让与人已将标物实际交付给了让与人,占有转移是动产

11、变动公示办法,也是善意获得成立基本。动产交付办法涉及了简易交付、现实交付、占有改定和批示交付,善意获得中交付不应当涉及占有改定,由于此时受让人并未实际占有财产,故真正所有权人向其行使返还财产祈求权也不会对其导致很大损失。四、善意获得制度法律后果探讨善意获得制度法律后果时,必要从三方当事人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善意获得制度合用在她们之间发生了何种法律效力,这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原权利人、让与人和受让人。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法律关系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善意获得制度合用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由于法律行为而获得标物所有权。让与人应协助将标物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不得以自己为无权处分人而迟延或回绝

12、,受让人应及时支付相应对价。如果让与人或者受让人没有按照商定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均有权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法律关系 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获得标物所有权后,原权利人即丧失了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当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行使原物返还祈求权时,受让人可用善意获得与之进行抗辩。但在探讨以善意获得方式获得财产性质应如何定性时,学术界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以为应将其认定为继受获得,因素是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是以存在原权利人为基本;另一种观点以为这是一种原始获得。善意获得制度是法律基于对动态交易安全进行保护而设定一种强制性物权配备,受让人获得财产是基于法律直

13、接规定而不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自由贸易,因而,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善意获得应是一种原始获得。 (三)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法律关系善意获得制度侧重保护了市场交易中动态权利,但并不是就不再注重权利静态保护,它实质上也是权利行使先后顺序配备。原权利人因受让人善意获得而丧失了所有权,同步又不能向受让人祈求返还,此时应如何保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呢?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人祈求补偿损失”。为了保护原权利人利益,该法条直接规定了原权利人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向让与人追究责任,详细方式有如下三种:1、追究让与人违约责任。如果让与人与原权利人之间存

14、在着保管、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时,原权利人可以因其擅自处分行为而追究让与人违约责任。2、追究让与人侵权责任。如果让与人与原权利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合同关系,让与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获得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规定让与人补偿损失。3、追究让与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而获得利益,致使她人因而而遭受损失,此时不当得利人应向遭受损失人返还所获得利益。在善意获得制度中,让与人无权处分了原权利人财产而获得利益,使得原权利人遭受了损失,原权利人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让与人祈求返还不当得利。值得注意是,让与人承担上述三种责任时,并不是非此即彼,三者之间也许存在竞合。存在竞合时,原权

15、利人有权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一种责任规定让与人承担,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同步规定让与人承担两种以上责任。五、国内善意获得制度完善善意获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一项重要规则,因而建立善意获得制度,是国内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规定,也是司法实践急切呼唤,应及时将法律规定贯彻到详细法律合用中来。善意获得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了初步规定,但是建立完整善意获得制度尚任重道远。 构筑善意获得制度应遵循如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应立足基本国情,同步将国内实践与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应将当前现实与将来发展结合起来,制定更具备前瞻性法律制度,增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六、结语经济基本发展决定着作

16、为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也将逐渐完善,善意获得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也必将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加强善意获得制度立法研究和实践工作都十分必要,它将维护着国内商品交易秩序和增进经济迅速发展,也必将推动国内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进程。因而,善意获得制度法律渊源仅有司法解释还远远不够,国内应及时将其纳入民法通则中,将善意获得概念、法律后果及构成要件等内容制度化,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但同步也应看到,善意获得制度合用成果是原权利人牺牲了自己权利,丧失了对标物所有权,因而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合用条件,在勉励交易同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和自由裁量权扩张。如何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平衡和保障交易安全,成了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一种重要难题,必要立足实践,及时解决。参照文献:1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2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364页。3柏浪涛主编:民法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科学出版社,第54页。4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9-270页。5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页。6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台1996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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