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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词侯成玉826定稿汇编Word格式.docx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变更协议内容:拆8口大井变500眼口小井是什么含义和背景,500口井到底是施工合同还是500口井“柴油抽水改为电力抽水”出水补水灌溉合同(机电改造电力补水)?(1)根据雅嫩站原站长杨海刚在2015年7月25日证言以及出庭作证证实,证明经龙江县水务局领导同意,我代表雅嫩灌区管理站和侯成玉、王泽忠在2001年8月份改变约定为拆除八眼大井为500眼小井,不是重新打500眼新井,是架设低压线路把老百姓柴油抽水的井改为用电抽水,老百姓有井的利用上,没有井或者不在架设线路上的农户的井移走,重新给打井,老百姓都同意,局里也同意,每亩由柴油抽水改为用电抽水节约30多元。根据2015年7月25日

2、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由于2001年8月份,由于原水务局指派设计师陈宝海设计缺陷,导致8眼大井无法缓解农民生产缺水问题,因此拆除8眼大井,架设电线连接500口小井“油改电”出水,满足农民急需用水问题,履行合同中侯成玉、王泽忠完成了干渠、支渠、斗渠拓宽清淤工作。并且强调在本次再审立案听证期间给雅嫩站出具的侯成玉、王泽忠一口井没打,是在雅嫩站拿着普查补水井调查登记表诱导他出具的,是不真实的,该证言作废。(2)根据2007年判决第6页杨海刚证言证实,“2001年大旱,4台能用的补水泵站(4眼大井)根本达不到设计要求,起不到补水的作用,4台能用补水泵站采用大锅饭的形式补水3个月,经核算除机器损耗外,电费一

3、项亏损16万元,经过请示并经过局里同意,在2001年8月末9月初开始大井补水抗旱变为小井一家一户管理补水抗旱,增设台区,到2002年春共建高压台区16处,高压线路及低压线路水泥杆1000多级,侯成玉、王泽忠在原有投资者基础之上又新增加100万元左右;侯成玉、王泽忠在2000年9月份雇用三个挖掘机,历时近3个月时间对全灌区14条灌水干、支渠进行清淤、拓宽全长55365米,完成土方30万立方米,工程造价近100万元。”充分证实是大井变1家1户小井电力补水灌溉,根本不是另行打500口新井的施工合同,是利用老百姓的井改柴油抽水为电力补水,直接8口大井全部报废,为了水务局省3个月高达16万元的电费亏损,

4、老百姓省柴油费用,才改为1家1户用电抽水,完成农户补水抗旱任务。根本不是另行新打500口小井,老百姓在柴油灌溉时就有小井,根本没必要再另行打新井,根据2000年9月30日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为了灌溉改建工程等投资人不承担建设费用。投资人侯成玉、王泽忠在没有义务打新井的情况下,仍然忍痛出资为距离低压线路较远的农户重新打了新井1000多眼,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取到证据农户证明以及出庭的农户证人丁广强、曹德良、张照广、仝西存、张修起等10位出庭证言证实,侯成玉给在机电改造过程中给他们新新打井共计300多眼,其他的农户有井的没必要打新井,完成了架设电线连接500口小井柴油抽水机电改造为电力抽水高低压线路

5、的架设,实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柴油抽水改电力补水,完成了机电改造抗旱补水灌溉的任务。综上,雅嫩站主张报废8眼大井改重新打500眼小井是不符合变更协议背景及内容的,更不符合2000年签署合同及变更协议内容的经手人原雅嫩灌区管理站站长杨海刚出庭及书面证言。根据杨海刚证言证实变更协议的内容为为了水务局节省大井3个月亏损16万元的电费、老百姓节省柴油费,杨海刚经过请示汇报水务局,报废8眼大井,改为一家一户小井补水抗旱,根据架设高低线路长度及台区充分证实完成了机电改造,改柴油抽水改为电力抽水补水抗旱,足够500眼井使用电力抽水。根据2004年龙江民商初字第65号判决杨海刚出庭笔录卷宗第33页,法官问:“为

6、什么变更合同呢?答:没想那么多,不必要修改合同。都能起到补水的作用,500眼有的是新打的,属于农民的,井是农民个人的。”证明有新打的井,但产权属于农民的,起到了补水作用,更证明完成了合同目的,达到抗旱补水的合同根本目的,根本没有要求必须重新施工打500眼新井。雅嫩管理站及代理人称重新打500眼新井根本不是变更协议的内容,纯属为了雅嫩灌区争夺水费收费权,故意歪曲理解“重新打500眼新井”是错误的,不符合变更协议的历史背景和当年的实际情况。因此,变更协议内容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请法庭予以高度重视。三、本案2000年9月30日合同的根本目的1.双方2000年合同书是补水灌溉的合同,不是水利施工合同

7、。根据合同的第1页规定,投资总额为250万元,投资方的义务就是250万元投资款,如果工作量超出投资额度,包括打8眼大井及建设泵站原雅嫩站站长杨海刚证言证实花去150万元、拓宽清淤土方30万立方米支付100万元、架设低压线路110万元无论工作量及投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250万元金额,多出的投资费用根据2000年合同规定应当由雅嫩管理站承担。合同也没有约定河道年年承担清淤,如果年年清淤,清淤费用就得超过250万元,显然雅嫩管理站在说谎,2000主合同及2001年补充变更协议均没有约定年年进行河道清淤,无论从投资(250万)获利的角度或者从水务水利的常识、常理角度,河道不必年年清淤。2.根据2000年

8、合同第2页投资者义务第1条规定,“全面负责全灌区补水工作,并按照灌区供水制度全力进行补水”,并且案由为“水利承包合同纠纷”,足以证明为了抗拒2000年以来雅嫩灌区补水抗旱救灾,全力灌溉补水是合同的根本目的。四、本案申请人雅嫩站提起再审关键证据是补水井普查登记表,根本不是新证据,证据存在造假,故意遗漏雅嫩灌区广厚村农户。而且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为了给农户使用低压线路,不在线路上的井挪到线路下用电抽水重新打井1000多眼,取到农户145户村民证言证明侯成玉、王泽忠给打井274眼,足以证明雅嫩站普查表证据是虚假的,是在诱导欺骗农户取得的签字和统计数据,其中伪造签字,出庭证人丁广强证言证实补水井统计

9、表不是他本人书写签字,对雅嫩站调查不知情,签字是雅嫩站伪造的。雅嫩站调查统计数据严重失去了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本不能推翻2004年一审生效判决及2007年再审判决。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雅嫩管理站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新证据“普查调查补水井登记表证明”根本不是新证据,是雅嫩管理站为了诉讼进行的调查,在2004年及2007年就可以进行调查,在前两次审理中均没有举证,庭审结束8年后借自己普查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该新证据存在诱骗村民国家有补贴每口井800元,村民百姓签的字,内容是事先雅嫩管理站填写好的,说签字就有补贴款,村民签字时不知道上面的内容,不仅如此,出庭的广厚一村、二

10、村10位村民证言足以证明“申请人用普查补水井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没有打一口井,都是老百姓自己的井”这一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出庭村民证实侯成玉在架设线路时候对不在低压线路上村民给重新打井,保证柴油抽水改电力抽水,给农户打了新井。2、普查也是调查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因此,有能力在2004年及2007年庭审中举证,却没有调查取证,且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387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不能作为新证据。3、补水井普查登记表为了申请本次再审,存在故意遗漏广厚村农户普查登记或虚假登记(2-24页;51-70页),雅嫩站提交的补水井统计表:一村二屯,一村三、六屯,一村一、五、六

11、屯,一村四屯,一村新建屯,二村于新立屯,万发村,农场村,朝阳村,共24页。其中一村二屯,一村三、六屯,一村一、五、六屯,一村四屯,一村新建屯,二村于新立屯,均是广厚村的农户,均是雅嫩灌区负责抗旱的农户,雅嫩灌区管理站代理人声称有的农户不属于雅嫩灌区负责农户,纯属狡辩抵赖,自相矛盾。(1)该证据是雅嫩站自行制作的表格,不属于证据,当事人不能自己给自己制作证据,是自我的辩解意见,法院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2)该表格根本没有农户的签字,纯属坐在电脑前自行制作表格,不真实。(3)即使是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在2004年以及2007年两次开庭前举证期限内及审判中提

12、供,法院应当不予采纳。五、本案的关键王牌证据是2000年签署合同及确定补充变更协议的原雅嫩站站长杨海刚证人证言及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证言。杨海刚在2004年及2007年均亲笔书写证人证言,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在2015年7月25日又重新出具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以及一份证人证言,并经法庭调查质证,而且杨海刚证人证实情况均一致,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雅嫩管理站提供的录音证据属于电子证据,没有提供原始载体,没有谈话背景,存在删减,突然出现杨海刚的声音,其中有个女的说话完全存在强烈诱导性发问,而且是雅嫩站工作人员单方取得的证据,杨海刚知道被偷录内容后出具证言明确说明是断章取义取得的证据,不真实,不予确

13、认。因此,杨海刚承认的证人证言以及在2004年、2007年出具书面证言以及2015年7月25日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的笔录内容均是在庭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法庭三方调查和质证确认的,其证言内容的证明力大于雅嫩站偷录诱导杨海刚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恳请法庭予以高度重视。六、雅嫩管理站2003年存在违约,未经侯成玉、王泽忠同意抢夺水费,强行收取了2003年水费,两次审判已经确认证实该事实。根据2000年9月30日合同规定,收取水费的权利属于投资人侯成玉、王泽忠,雅嫩灌区没有权力收取水费,只有收取投资人的管理费。并且根据2000年9月30日合同规定灌区管理站在工作中,若产生对投资者不利的影响或

14、者造成损失,投资者拒付上缴费用。本案由于水务局指派技术人员陈宝海设计缺陷,导致泵站无法完成抽水进行补水灌溉,被申请人有权拒绝缴纳任何费用。而且申请人存在违约,没有经过被申请人同意,擅自收取2003年灌溉补水水费,被申请人有权利拒绝缴纳管理费,不属于违约行为。七、2000年9月30日双方书面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法定事由和条件。退一步说,如果存在重新打500眼新井,也是雅嫩灌区承担费用,事实是雅嫩管理站没有任何投资,重新打井也是雅嫩管理站的义务。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抗旱补水,不是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打八眼大井还是还是机电改造500眼柴油井为电力井都是完成灌区补水灌溉任务,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完成抗旱机电

15、改造的补水工作,完成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本不能解除2000年9月30日合同,不符合同法94条规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2000年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投资者按河道自然来水向用户供水,如果河水满足不了灌区正常用水时,启动电灌设施进行补水。投资者积极配合管理站作好工程维修和新建、改建、续建工程,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如果合同变更重新打500眼小井,属于改建工程,也应当由雅嫩站出资完成,被申请人没有义务重新施工打500眼小井,合同义务是负责架设低压线路。同时,被申请人完成了雅嫩灌区的补水工作,解决了农业生产急需供水的义务,至于井是谁打的,与合同根本目的灌溉补水不具有关联性,更不能成为解除合

16、同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实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本不能构成法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根据杨海刚证言证实,八眼大井拆除变压器及线路是申请人指派技术人员的设计缺陷过错导致的,造成的被申请人八眼大井投资200万元损失,雅嫩站及水务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原站长杨海刚的证人证言证实,由于老百姓大锅饭补水运行了3个月,经过核算,机械损耗不算,耗电每月16万元,通过与水务局汇报请示,同意大井泵站补水变更为一家一户管理补水抗旱,不是重新打井,是利用老百姓的井,新增设高低压线路、增设台区、到2002年春共建高压台16处,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水泥杆1000多级,完成柴油抽水改为电力抽水,在铺设低压线路及高压线路

17、时,出资给农户打井、移井500多户,根据2007年龙江法院民再字第2号判决书第55页、56页的2007.2.7广厚乡二村村委会证明,完成280户水田用井及线路设施系侯成玉架设及2007.2.7广厚乡广厚村完成590户水田用井及电路设施系侯成玉架设。在雅嫩站设计缺陷造成投资方巨大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没有义务承担出资打井的情况下,仍然为老百姓打了井,完成了补水灌溉任务。现在雅嫩灌区管理站出具普查登记表也是变相自行调查,属于自我辩解意见,不属于证据。没有法定正当理由在两次审判中均未调查提供,法院不应当采纳,同时,这些统计表证据是在欺骗、诱导农户取得的,普查或调查人说国家给打井补贴款,农户才签字的

18、,对诱导欺骗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也不应当采纳。而且其中包括被申请人打的井产权都给老百姓了。八.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杨海刚的证人证言合同的期限为20年。补充协议没有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且合同变更过错在于雅嫩管理站,根据2007年判决的第8页认定“由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庞大、复杂,设计及收费情况考虑不周,故产生现在纠纷,作为发包方雅嫩灌区负主要责任”雅嫩站设计人员陈宝海涉及缺陷,过错方雅嫩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补充变更协议时没有变更合同期限20年,仍然以2000年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期限为20年为本案水利承包合同期限。九、 本案龙江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6章第199条规定

1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第二款特别补充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只有雅嫩灌区管理站、侯成玉、王泽忠两方当事人,雅嫩站一方属于单位,侯成玉、王泽忠属于公民,因此,本案应当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龙江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十.再审申请应当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予以驳回1.本案系补水合同纠纷,同一案由在龙江县人民法院经过2004年民商初字第65号判决书,龙江县雅嫩灌区管理站在法定期间

20、内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在2007年又向龙江县检察院申诉,龙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指令龙江县人民法院再审,做出2007民再字第2号裁定,维持龙江县人民法院经过2004年民商初字第65号判决书,被申请人胜诉。之后在2014年11月经过8年时间,没有新证据,居然向龙江法院申请院长提起再审,为了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维护稳定投资及管理,根据民事“一事不再理”的精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权威性,不能对同一案由多次再审。根据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

21、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已经经过12年之久,2007年经过一次再审,2015年却又重新再审,已经严重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申请法院院长再审,院长居然能予以再审,经过12年了,申请人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的“新证据”,而且所谓新证据造假,不真实,不能提起再审。雅嫩站所谓“新证据”是补水井统计表,是雅嫩站自行制作的表格,并盖上雅嫩站公章,当事人不能给自己制作证据,是自我的辩解意见,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表格没有农户签字,纯属自己在电脑前自行制作表格;而且,作为雅嫩站

22、统计时竟然把侯成玉家、兄弟家以及其亲属家等农户没有统计,显然是为了本次诉讼故意不作登记,有些签名造假,以莫须有的国家补贴诱骗农户签名,根本不能以此提起再审。2、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7条规定,申请人没有充分说明出示的证据为新证据,也没有正当说明证据逾期提供的理由。该证据如果是真实存在的,在原来2004年就应当出示,并且会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体现该证据。在2007年申诉提起再审也没有出示调查登记的证据,为了启动再审,普查也是调查的一种方式,在2004年以及2007年判决均以补水合同纠纷处理,已经查明被申请人侯成玉、王泽忠完成了补水灌溉,签合同当时任雅嫩管理站站长杨海刚也证明被申请人完成了补水灌溉

23、任务。因此,申请人在2004年及2007年在举证期间内甚至到判决前都没能提供有能力调查的证据,也没有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根本不是“新证据”,法院不应当予以采纳,不应当予以立案。综上所述,本案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证据是雅嫩站原签署合同站长杨海刚的直接言词证据以及承认的书面证人证言,其效力证明力最强,是本案定案的关键依据。2000年当时雅嫩灌区没钱抗旱时,招商引资侯成玉、王泽忠投资义务为250万元,投资额度远远超过了250万元情况下度过了2000年以来大旱抗旱的压力,现在水费收费数额不断上涨,由于更换了负责人,为一己私利,卸磨杀驴,不惜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争夺水费,多年来败诉从来不上诉,就申诉,无理缠讼,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7条及52条之规定,应当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根本不是“新”证据,而且申请人调查普查证据不真实,存在欺骗诱骗进行调查普查,不能作为证据以及法院判决依据,根本不能推翻2004年及2007年生效判决,建议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无理缠讼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主峰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大学法学博士 2015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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