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章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注册资本_,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 证件名称及号码_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注册资本_%,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 证件名称及号码_;3. 合伙人(公司
2、名称/个人姓名)_,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注册资本_%,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证件名称及号码_;4.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注册资本_%,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 证件名称及号码_;5.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 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占注册资本_%,合伙人性质为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 证件名称及号码_;(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 净利润在全体合伙
4、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
5、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
6、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7、(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2)对合伙企业负责;(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8、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二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9、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退伙:(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10、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11、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
12、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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