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2、。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统一证书”的四统一原则。第五条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技术标准和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以下简称“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聘用无资格证或持无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
4、好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检查和记录安全作业情况,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二章 培 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的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第十条 凡从事特种作业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经省考试中心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采用省安监局统一编写、推荐的教材
5、进行。第三章 考核、发证第十三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在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省考试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组织建立试题库,全省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试题出自该题库。第十五条 考核前,市考核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不予考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实施办法(附件一)执行。第十七条 在培训结
6、束后20个工作日内,省考试中心应当完成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发证机关在受理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验印审批表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合格人员资格证(含IC卡)的颁发工作。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含IC卡)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第十九条 对已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省考试中心、市考核部门、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管理按照河北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二)执行。第四章 复 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
7、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没有违章行为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包括:(一)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复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时应提交身份、健康证明,培训、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等复审申请材料,同时上交原资格证。第二十四条 市考核部门接到
8、申请后,及时委托培训单位进行复审培训,并根据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复审审查和考核。第二十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复审情况,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培训及违章作业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考试中心、市考核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市安监局应每年向省安监局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生产经营
9、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以及复审中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第六章 处理、奖励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已受理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不依法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复审合格的;(三)泄露考核试题的。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
10、原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应当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四)复审不合格的;(五)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处理:(一)未取得相应作业类别的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合计 50 100% 1、作者:蒋志华 市场调查与预测,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年8月 11-2市场调查分析书面报告(二)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转借、
11、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我们认为:创业是一个整合的过程,它需要合作、互助。大学生创业“独木难支”。在知识经济时代,事业的成功来自于合作,团队精神。创业更能培养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我们一个集体的智慧、力量一定能够展示我们当代大学生的耐心.勇气和坚强的毅力。能够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取得创业的成功。(三)未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省统一编写、推荐教材实施培训的;3、你是否购买过DIY手工艺制品?(四)乱收费以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乱办班的;、DIY手工艺市场现状分析(五)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随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
12、生活日益趋向便捷、快速,方便,对于我国传统的手工艺制作,也很少有人问津,因此,我组想借此创业机会,在校园内开个DIY创意小屋。它包括编织、刺绣、串珠等,让我们传统的手工制作也能走进大学,丰富我们的生活。(六)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民族性手工艺品。在饰品店里,墙上挂满了各式各样的小饰品,有最普通的玉制项链、珍珠手链,也有特别一点如景泰蓝的手机挂坠、中国结的耳坠,甚至还有具有浓郁的异域风情的藏族饰品。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DIY手工艺市场现状分析第三十五条 省安监局对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附 则自制饰品一反传统的饰品消费模式,引导的是一种全新的饰品文化,所以非常容易被我们年轻的女生接受。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调研提纲: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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