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1.96KB ,
资源ID:1977620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977620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Word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Word下载.docx

1、4. 高速公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5. 在油气田拥有产权或者股份的天然气贸易销售企业。(1)在油气田拥有产权或者股份的天然气销售企业。(2)以槽车形式向市县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企业。(3)销售经营区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城市。6. 液化石油气批发企业。(1)从上游气源企业购进、以批发形式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企业。(2)销售经营区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城市。(3)同时在区内市县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业务。(四)持有外省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向我区市县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加气站等供应用于销售燃气的,不需要办理我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持有外省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

2、,向我区市县终端用户(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等)销售供应天然气、从事钢瓶充装业务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需要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广西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没有编制燃气发展规划,但确需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序到工程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手续,确保燃气设施(工程)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相衔接。(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3、气源和燃气设施。1.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源质量应当符合天然气(GB 17820-2012)、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人工煤气(GB/T 13612-2006)等标准的要求。2. 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3.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4. 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应当对燃气设施组织试运营。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方案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1. 公司经营场所应当符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的规定。2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施运行、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制度。3. 健全的经营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企业制度。(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1)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公司注册时,其注册资本除符合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外,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还应分别

5、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同时具备储存和灌装功能的储配站的,每个储配站应符合前项要求。从事燃气加气站(子站、标准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加气站的,每个加气站应符合前款要求。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包括加气母站),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6、、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同时具备储存和灌装功能的储配站的,每个储配站应符合前款要求。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加气站的,每个加气站应符合上款要求。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

7、企业(包括加气母站),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前款中燃气相关专业是指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石油储运、化工等专业。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1)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同第六条第(三)项第2目、第3目。(2)事故应急处置预案。3.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1)抢险、抢修人员同第六条第(四)项。(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备是指燃气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所必须配备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七条 瓶装

8、燃气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1. 供应站点设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2. 经营场所为永久性建筑。3. 瓶装燃气企业拥有该建筑物的使用权。(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1. 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的要求。2. 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要求。(三)有熟悉业务的燃

9、气从业人员。1. 燃气从业人员为供应站点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送气工。2. 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负责人、管理人员、送气工等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 (一)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二)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检查报告。(四)经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10、意见后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八)建设(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九)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十)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十三)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十四)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十五)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1、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 瓶装燃气企业为下设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一)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供应站点)。(二) 经营场所证明:1. 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2. 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 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 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三)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四) 计量器具合格证。(五)瓶装燃气企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意见书。(六) 供应站点负责人、管理人员、送气工等从

12、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八) 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九) 抢修抢险人员名单和装备、工具清单;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复印件)。第十条 从发证之日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90天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工

13、作要求:(一) 行政审批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二) 审批办结时限要求: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专业评估或专家审查时间除外。(三) 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均应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四) 自治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管理的考评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燃气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考评工作。(五)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中,有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者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自治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由自治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的编号采用附件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发证机关编制。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所列内容发生变更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事前报告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在做出变更决定后60天内,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既有燃气企业在

15、燃气经营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内,至少提供一份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既有燃气企业应依据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组织有燃气专家参与的年度运行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对其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的宣传培训,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 被

16、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告制度。对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或者供应站点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一

1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二)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技术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三)燃气设施(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四)在做出变更决定后60天内没有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有办理变更或变更未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五) 将已获得经营许可的设施、场所等租赁给无燃气经营资格的第三

18、方经营导致与燃气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不相符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技术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交通、物价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

19、证证书统一编号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制、填写,采用燃气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流水号的统一格式:一、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证号为:45-XXXX-YY (8位数);45广西区域代码,XXXX设区市区域代码,如:0100南宁市,0200柳州市,等等;YYY流水号。例,第一个办理许可证的南宁市燃气企业的编号为45010001。其下设的第一个分支机构,编号后加列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编号为45010001-A。二、瓶装燃气供应网点证号:45-XX-xx-YYY (9位数) 45广西区域代码,XX设区市区域代码,如:01南宁市,02柳州市,等等;xx县(县级市)区域代码,如,22南宁市

20、武鸣县,YYY流水号。例,第一个办理许可证的南宁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编号为:450100001,第一个办理许可证的南宁市武鸣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编号为:450122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如下(来自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截至2006年12月31日):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100南宁市450122武鸣县450123隆安县450124马山县450125上林县450126宾阳县450127横县450200柳州市450221柳江县450222柳城县450223鹿寨县450224融安县450225融水苗族自治县450226三江侗族自治县450300桂林市45032

21、1阳朔县450322临桂县450323灵川县450324全州县450325兴安县450326永福县450327灌阳县450328龙胜各族自治县450329资源县450330平乐县450331荔蒲县450332恭城瑶族自治县450400梧州市450421苍梧县450422藤县450423蒙山县450481岑溪市450500北海市450521合浦县450600防城港市450621上思县450681东兴市450700钦州市450721灵山县450722浦北县450800贵港市450821平南县450881桂平市450900玉林市450921容县450922陆川县450923博白县450924兴业县4

22、50981北流市451000百色市451021田阳县451022田东县451023平果县451024德保县451025靖西县451026那坡县451027凌云县451028乐业县451029田林县451030西林县451031隆林各族自治县451100贺州市451121昭平县451122钟山县451123富川瑶族自治县451200河池市451221南丹县451222天峨县451223凤山县451224东兰县451225罗城仫佬族自治县451226环江毛南族自治县451227巴马瑶族自治县451228都安瑶族自治县451229大化瑶族自治县451281宜州市451300来宾市451321忻城县451322象州县451323武宣县451324金秀瑶族自治县451381合山市451400崇左市451421扶绥县451422宁明县451423龙州县451424大新县451425天等县451481凭祥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