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人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应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第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国科
3、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一、警告,180天;二、重警告,240天;三、记过,300天;四、留校察看,360天。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第八条 处分、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第九条
4、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围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再次违纪的: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
5、、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围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第三章 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法律,构成刑事
6、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情节重、性质恶劣的;二、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后果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
7、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式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四、参与非法、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三、组织、成立
8、、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重后果的;八、参与聚众赌博的;九、索取他人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重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地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
9、,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重警告处分;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
10、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XX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
11、通报批评直至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
12、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一、动手打人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
13、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式
14、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重或影响恶劣的。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开展活动,不听劝阻的;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六、酗酒滋事的。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5、;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后果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五章 调查程序第三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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