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8KB ,
资源ID:1976370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976370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解析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解析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民生基本内容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而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消费是民生的具体表现。民生建设的直接目的是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的生活,普通百姓创造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求,而消费就是满足人们这种需求的直接方式。因此可以看出,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民生法制建设囊括了民生广泛的内容,消费者权益属于民生的内容,当然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内容。缺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的民生法制体系是不完整的,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以外的消费行为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消费所获得的权益也将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因此,民生法制体

2、系缺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将不完整。(三)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手段消费者、民间团体、相关行业组织、政府职能机构等共同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自我救济、社会救济、法制救济等多种形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会通过各种私力救济手段进行自我救济,但是,私力救济作为以个人为基础的救济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当私力救济不能解决实际消费问题时,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的法制手段,是所有救济手段中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因此当民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时,实际上就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障,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消费者就

3、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取得更多的利益,为民生发展提供有效的助力。推进民生建设,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备的法律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障,法律保障是推进民生建设的最根本保障。而今,提出民生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推动民生建设,为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手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对民生建设的阻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凸显出一系列问题。(一)消费者权益损害呈加重趋势严重阻碍了民生建设1.社会消费形势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消费形势

4、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消费品种类复杂多样超出消费者的认识。市场提供给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的了解有限,一时难以适应。另一方面,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现在消费者的消费形式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吃、穿、用,已经渐渐的发展到衣食住行娱等各个生活领域,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面临着时时处处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形势的发展,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

5、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侵犯消费者某种权益,而变成了多方面侵犯消费者多种权益。另一方面,大范围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有发生。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等等全国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侵犯影响重大。2.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案件形式越来越复杂,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接待来访和咨询438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638477件。以往投诉量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投诉下降,新兴行业的商品和服务投诉逐渐上升,投诉热点在悄然发生变化,例如移动电话投诉下降了16.9%,电信服务投诉下降了18.1%;而营销合同的投诉上升了50.2%,服务类中的销售投诉上升了31.9%,互联网投诉上

6、升了12.3% 。这说明投诉的热点难点范围在扩大,侵权的方式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一些商品和服务投诉的上升与2008年的社会热点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带来整个食品行业的诚信危机,食品消费投诉上升。一些人借北京举办奥运会之机进行诈骗,以抽奖的名义设骗局或利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山寨”产品,诱使消费者上当。金融风暴等因素导致房价下降使得购房纠纷增多。从总体来看,近几年消费者权益投诉案件的总量是在呈下降趋势。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下降的只是原来的一些商品买卖与服务行业,而网络消费、营销服务等涉及到消费者衣食住行各领域的新兴行业仍然呈上升趋势,相关部门对新兴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

7、护和重视力度不够。同时影响生命健康安全的衣、食、住等重大消费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重大消费者权益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二)传统法制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规定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是一个国家消费者法制体系的关键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也应该不断地发展。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生建设的情况下,传统法制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明显不合理。具体如下: 1.消费者“生活消费”的范围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生活消费”,但是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中都没有对生活消费做

8、出具体的规定,这成为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食品、房屋装修建材和汽车成为消费者商品投诉类的三大热点;电视购物、医疗服务、互联网交易、银行储蓄服务成为消费者服务投诉类的四大热点 。在这些投诉中出现了许多消费者提出侵权赔偿时商家以该物品或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为由拒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海现象” 案件,知假买假是否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涉及的都是民生问题的重点内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生活消费”的界定是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有学者提出以购买商品的目的和动机作为界定消费者的标准,其中具体的判断标准为“经验法则” 。作为国

9、家公权力行使机关的肯定不能依据“经验法则”来断定,那么如何确定 “生活消费”是解决消费者纠纷的重要内容,也是民生法制建设中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2.消费者权益保护仅限商品买卖与服务性消费范围党的十七大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确定为改善民生的目标,这是民生建设长期不断探索总结出来的成果,也是民生建设进行的理论指导方向。现行法律基于生活消费对消费者消费的范围限于商品买卖及服务性消费,消费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十七大提出的民生建设要求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消费仅限于商品买卖和服务性消费明显具有其狭隘性。对民生建设中涉及到的学、劳、医、养、住等内容并没有纳入消费者

10、权益保护中,其中也有消费的内容,这就使百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在民生建设不断走上系统化、理论化的道路的同时,作为民生法制的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该不断地完善其保护范围,这样才能为民生建设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在民生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也要以“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为保障目标,以图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最大化。(三)国家权力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1.立法滞后未能适应消费发展在民生法制建设中,保障民生最基本的手段是立法上的完善。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明显不足: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新兴消费领域。我国已先后

11、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体系,但是涉及服务领域、网上消费领域、营销合同领域等非传统商品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领域虽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渠道,但是目前相关方面的立法还相当欠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表现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表现出对新消费问题适用模糊、法律强制力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等众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是有法可依,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消费的发展

12、,这样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对整个民生建设造成严重的阻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2.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中问题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是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决执行。对法律的执行与相关政策的贯彻是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问题:(1)司法程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强力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例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

13、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本来在消费纠纷中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对诉讼维权望而却步。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这些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艰难的消费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等问题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执行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表现出案件数量多、标的小、涉及面广的特点,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案件在执行时相当困难。具体表现在:首先,执行成本高难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14、护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对于全国众多的基层法院有限的办案经费来说,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执行往往比较困难。其次,行政机关执行精力有限。虽然说工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毕竟工商行政机关的执行精力有限,而且也只能对城市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必要的执行,这样就会忽略掉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侵犯案件,特别是农村的消费者案件。再次,消费者协会执行权力很小。消费者协会作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团体也是消费者自己的团体,通常只是在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起调解作用。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

15、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更深的侵害,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 ,如果持续下去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民生建设。民生法制建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契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保障的有效手段,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民生建设的顺利进行。3.公权力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规划不尽科学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救济方式和强有力的执行能力,还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也要注意,司法保护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之一,还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使各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组织协同作战和协调

16、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能力,实现最佳的法律保护效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比较的散乱,职权划分不清,缺少有效的规划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是依靠行政机关在发挥主要作用,而消费者协会起辅助作用,其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带有很大的行政性和附属性,可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者保护不是仅靠一个阶层的努力就能达到的目标,它需要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全面参与,才能形成完善、有效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而随着我国对民生建设的越来越

17、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状况已经暴露出他的缺点,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来适应民生建设的需要。在民生法制建设中,确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势在必行。4.消费者权益受损救助的不足(1)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规定不明确例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如何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没有具体规定。(2)消费者权益受损行政救济的缺失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采取倾斜式保护,主要基于消费者作为个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抗衡。但仅仅从立法上支持消费者解决纠纷是远远不够

18、的,更多的时候对消费者进行实际的援助更加有效。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对消费者行政救助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生活中给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消费者在进行纠纷解决中处于弱者地位,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支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消费者纠纷达成协议后,协议的执行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再次,在许多大型公共消费赔偿中,由于消费者众多,侵权方无赔偿能力,使消费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行政救助的缺失,使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救助体系势在必行。三、民生法制建设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19、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人的利益都与之息息相关,是我国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权益状况的改善已成为衡量我国民生建设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党和国家将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的今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对民生建设的积极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也就是完善民生法制建设。(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1.转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现代文明给消费者带来足够丰富的物质享受及舒适环境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饱尝了负面效应的苦涩。如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况依然

20、相当严重。在当今新兴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强制交易等现象日趋突出,尤其是商品房、汽车、教育、医疗、美容、娱乐及通信等服务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而食品安全形势更令人担忧 。这不仅影响和制约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情绪,消费环境的长期得不到净化,也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胡锦涛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点提到民生问题,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到民生高度势在必行。2.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高科技因素不断融入消费

21、者侵权案件中,新兴消费领域的侵权案件的急剧上升,如果想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更加积极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国家权力机关尽快设立和完善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这是早日净化消费市场,是民生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对新型消费侵权形式的立法,对消费新形式进行法制约束。在民生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中,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民生建设高度的重要方式。其次,加强消费者的消费教育是迫在眉睫之事,首先要提高对消费教育的认识,把消费教育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它纳入学校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其内容除了端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之外,还要加强

22、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再次,严厉打击消费者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狠狠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种方式。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得放心、用的放心”,这是对民生内容的阐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要求。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是“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政府长期工作奋斗的目标。(二)科学定位民生法制中的消费者1.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 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范围为解决消费者纠纷提供有力的依据,这首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23、明确消费者消费的内容日常生活中,消费分为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两者共同点是都是对生活中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 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生产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之中的 ,而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与单位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生产和再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自己的发展与享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内容本身很广泛。我们也应该将消费者消费定位广泛一些:生活消费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也包括为了收藏、

24、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经验,例如,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将消费者消费范围定位于购买并消费,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生产

25、就是生活消费,这样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明确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二是可以更加有力的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弱者,扩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2)明确生活消费的范围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范围确定的关键。界定“生活消费”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生活消费。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而对消费者的特殊的保护,生活消

26、费品的购买者购买的意图与动机从来没有被落入立法者的注意视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目的也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然而,如果坚持以购买者的意图和动机来判断“生活消费”限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并没有充分体现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意图。其次,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和目的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为了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在法律上很难确定。这是任何人都难以证明的问题,除非购买者自己承认,他人是无从得知的。即使其自己承认,也很难说他在购买时就是明知的。同时,“经验法则”也是不可靠的,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购买了十件相同的商品不符合一般人的经验,就认定为不是“生活消费”,

27、这样是不公平的 。再次,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或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例如“王海现象”案件。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

28、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正如有人指出的,“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 。事实上,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我们即可凭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购买、使用或接受)推定其具有生活消费的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持一件积极地态度。2.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最

29、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目标和做出的承诺。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定位于商品买卖和服务性消费范围内,这种定位是从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开始的,面对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的新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定位为民生建设的范围内。这里并不是对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否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赋予新的内涵。具体来讲就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将民生建设的内容加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中,民生建设要求达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因此我们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制建设中就可以加入民生的内容,就是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拓展到民生建设的学、劳、医、养、住等范围。具体来说就是:首先,扩大消费者权益法中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使其不仅仅限于商品和服务,也适用于民生建设的其他领域;其次,将民生建设中和消费者消费情况的内容适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中。将民生的内容增加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涵中,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