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审核的报告书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受贵方委托,对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投资估算造价进行审核。参与本次咨询工作的造价工程师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 3、建设工程造价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报告的结果仅对约定的工作内容负责,对委托范围外的材价等市场变动因素及我们未知的事项造成的造价变化不予承担责任; 4、我们与本报告中的编制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注
2、册造价师:汪 波 执业资格证号:建造01740003422李会平 执业资格证号:建造00320000776一、委托单位: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建设单位名称:三、设计单位名称:天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建设工程名称:五、建设内容:六、建设地点: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8号七、编审责任:本报告仅对委托约定的工作内容负责八、编审依据: 1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00 031号); 2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鄂建文2008 311号); 3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 214号); 4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
3、价表(鄂建文2008 214 号): 5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08 216号); 6湖北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 85号) 7材料价格参照天门市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5期价格; 8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区规划图、征地图及配套 道路工程施工方案。九、编审方法:定额计价法十、编审作业日期: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5日十一、咨询结论:本工程造价为:2001754.65元 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仟柒佰伍拾肆元陆角伍分十二、咨询说明:1、本预算工程量及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征地图、规划图、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计算,其中外购土方暂按3
4、0元/m3计算;2、本估算造价只能作为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投资计划时的参考依据。 编制人:曾 军 执业 证号:鄂060R00052 校核人:刘 敏 执业 证号:鄂010R00221 审核人:汪 波 执业 证号: 审定人:李会平 执业 证号: 湖北千威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1、工程量计算明细 (共15页)2、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规划图 (共1页)3、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征地图 (共1页)4、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方案和预算说明 (共4页)5、工程预算审核委托书 (共1页)6、代建合同 (共7页)工程预算审核委托书湖北千威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天门市城
5、市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征地图及规划图,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配建设,我委己委托项目法人单位代建,该单位已编制完成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书,请你公司根据各项目单位申报的建设内容及预算,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委托单位: 时 间:2016年1月20日有关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资金请示报告 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公司依据与开发区的合同约定,按照总体规划完成了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工程造价已由湖北千威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审核完成,审核报告书已提交贵单位,该工程的造价为
6、2001754.65元。请审批! 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0日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预算书致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按天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规划要求,我公司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经实地考察、测算,该项目建设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根据施工方案计算,预算明细如下: 1道路工程: 2人行道工程: 3工程暂列金: 工程造价合计: 人民币大写:请审核 编制单位: 时 间:2016年1月25日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方案 根据天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规划要求,我公司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我公司经实地考察、测算,该项目需配套如下工程
7、:1进场道路工程面积:4708. 8m2,其中:长294. 3m,宽16m, 施工做法: 回填按平均高程2. 16m 350mm厚块石底层 350mm厚碎石垫层 220mm厚C35砼面层2人行道工程面积:2060. Im2,其中:长294. 3m,宽3.5 m 200mm厚C35砼垫层 芝麻白火烧板面层,芝麻黑盲道3暂列金:工程费用的10%记取暂列金委托代建合同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人(全称):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湖北塔木德科技有限公司土方回填、进场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委托
8、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218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18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 发甲方按项目估算投资的2%计算代建管理费。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
9、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6 年 1 月 18 日合同订立地点: 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公章) 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地址: 地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
10、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
11、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
12、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第九
13、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权利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
14、设计人更正。(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
15、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义务第十
16、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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