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的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备案。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
2、,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
3、加者应当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学院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者,需办理休学手续。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的需要须到外校进行科研活
4、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学院销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赴港澳台,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
5、业: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二专业学位与非专业学位之间互转的;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
6、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转出的研究生应缴清在本校修读期间的学费;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在我校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第四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5-6年。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生最长5年;博士生最长7年;硕博连读与本直博研究生最长8年。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通过网上学生系统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导师网上审核批准后、网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
7、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研究生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申请休学。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
8、学年。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第二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前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书向导师、学院申请复学并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六章 退 学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学位教育的研究生两门核心课程或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研究生经学院考核明显缺乏科研能力
9、,不宜继续学习的;二休学期满,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前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请假、未准假离校两周或未请假、未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未返校的;七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个月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而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八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5 年,博士生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超过8年仍未修满应修学分的;九本人申
10、请退学的。凡因上述一-六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凡上述七、八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第三十三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
11、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方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 毕业
12、、结业、肄业与学习证明第三十六条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毕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到达毕业要求,可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的申请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研究生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前应缴清全程学费。毕业证书的具体颁发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尚处于在校年限内的,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
13、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校年限已满,但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仅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尚处于在校年限内申请结业的,其结业证书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其结业条件,符合发放条件的,汇总后报送校研究生院申请发放;在校年限已满的研究生,由学院审核其结业条件,符合发放条件的,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申请发放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
14、。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 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缴清全程学费。第四十一条 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但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并终止其学籍。学习证明由学院将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申请发放。学位教育的研究生获得学习证明后两年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
15、请重新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研200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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