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二)本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二、分类定义和范围(一)定义。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二)范围。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
2、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二)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46个小类。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