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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笋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1、 第六条:安监处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第七条:防尘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井下水质化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机电安装公司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九条:综采安装单位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破碎机防尘

2、罩和喷雾装置的安装及综放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 第十条:采、掘各工区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防尘工区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综掘工区负责安装与维护综掘机内外喷雾及水力负压除尘装置。 第十一条:皮带工区负责本区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 第十二条:运搬工区负责有架空线的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 第十三条:巷修工区负责大巷刷白工作。

3、 第十四条:环保中心负责井下防尘用水水质的管理。 第十五条:运转工区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 第十六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 第十七条:器材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 第十八条: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第十九条:教培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第二章 防尘措施管理规定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

4、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及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各区、机电安装公司、防尘工区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 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几,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防尘工区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

5、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第二十条:对需进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由防尘工区按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玉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

6、机。采掘各区负责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维护。第二十二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新安装的综放工作面的架间及放煤口喷雾装置由支架安装单位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区队使用维护。第二十三条: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 50米左右,回风巷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下风侧不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安设可反冲洗水质过滤器。采煤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

7、安设在进入两顺槽供水管路进口的端头,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设在开门点以里不超过10m处,但所安装的防尘设施必须使用水质过滤器过滤后的清水。水质过滤器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及维护。第二十五条:炮掘工作面巷道成巷断面在6m2以上的各类平巷均应安设水射流除尘风机。炮掘工作面的扒装喷雾器、放炮喷雾器、锚喷除尘器、高压远程放炮喷雾装置、水射流除尘风机必须零配件齐全、工作状态完好。上述防尘设施由防尘工区安装完毕后,交由掘进各区使用维护。第二十六条: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巷道验收时,由通风科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监处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

8、风科、安监处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第三章 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每年初,由通风科、防尘工区根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防尘工区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

9、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第三十条: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第三十一条: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三十二条: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第三十三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 第三十四条: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

10、巷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第三十六条: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第三十七条: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第三十八条: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第四章 粉尘冲刷制度第三十九条: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科组织落实,巷修工区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防尘工区负责冲刷。 第四十一条:

11、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由防尘工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30m以外由防尘工区每周冲刷一次。 第四十三条: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 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 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10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防尘工区冲洗一次。 第四十五条: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

12、做好冲尘记录。第五章粉尘监测制度 第四十六条: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第四十七条: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 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第四十八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矿总工程师、煤业公司。 第四十九条: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条:

13、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十一条: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五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安监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第五十三条: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第五十四条: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防尘工区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其它单位到防尘工区以旧换新。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上

14、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七章监督检查制度第五十六条: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第五十七条:矿每月组织综合防尘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通防专业的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基层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合开展综合防尘检查;区队跟班领导、生产班班组长对所辖范围内综合防尘实行巡回检查,网员、岗员、哨兵必须按要求对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第五十八条:综合防尘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场、每一个岗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第五十九条:

15、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防注工区的防尘系统图、煤层注水台帐、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防尘设施检查记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记录。第六十条:安监处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监测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心措施,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综合防尘考核奖惩

16、制度第六十二条:掘进、煤巷皮带运输巷按50m,岩巷100m的要求安设三通和阀门,掘进单位、防尘工区、机电安装公司分管的范围内按要求安设齐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责任单位20元。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单位50元。第六十三条:掘进迎头除尘风机不正常使用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四条:综掘液压除尘风机、采煤机二次负压降尘不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200元。第六十五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要加强双巷煤层注水,压力表齐全可靠,每班要做好注水记录,每发现一次记录不全,罚责任者50元。第六十六条: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不正常,工作面回风侧20米范围内未开启3道以上架间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不完好、不使用,安监员有权停止

17、作业,责令整改,并罚责任者300元。转载点、工作面架间喷雾、巷道防尘水幕、采煤机二次负压降尘损坏1处,不及时修复,罚责任者50元。第六十七条:当班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防尘牌板,冲刷质量不合格,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10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因监督不力罚款50元。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尘质量不合格者,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牌板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100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测监督不力罚50元。第六十九条: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七十条: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

18、井下所有巷道每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九章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一条: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隐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十二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七十四条: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未按综合防尘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的;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防尘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七十五条:在上级各类检查中,凡因综合防尘挂红、黄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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