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二) 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第十
3、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
4、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每门学位课重修仅限一次,选修课重修不超过两次。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5、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一) 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三)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四
6、)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一)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 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7、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者,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时间最短时间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的;(三)怀孕、生育的;(四)应征入伍的;(五)出国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出国攻读学位、出国联合培养、学校公派出国的除外);(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七条 本人申请休学的
8、,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复学时间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
9、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八) 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一)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二)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
10、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 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济宁医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学习、道德品质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鉴定须实事求是,并与本
11、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四条 毕业
12、、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13、经研究生处和校团委同意,报学校党委审批。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研究生处的指导。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有关协议。第五十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
14、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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