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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

2、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

3、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第八条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九条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第三章 交易

4、地点和时间第十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第十一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四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 、)。第十五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第十六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

5、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第十九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

6、节)进行。第二十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第二十一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三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四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第二十五条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

7、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75天。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第二十八条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同一买受人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8、2000吨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0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第二十九条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

9、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第三十条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

10、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第三十一条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

11、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二条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业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买受人如有异议,

12、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第三十三条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

13、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

14、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第三十六条买受人预交的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稻谷完成出库并加工成大米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从签订验收确认单之日起,到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第三十七条中储

15、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

16、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第七章 违约处罚第三十八条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第三十九条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第四十条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1.不能

17、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或将购买的粮食运到其他企业(单位)代储的;3.将所购买的粮食转卖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1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其违约的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对于转卖稻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买受人参与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

18、场予以通报。第四十一条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

19、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

20、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第四十二条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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