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用香料香精产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1总则 42工作机构 43生产许可程序 53.1申请和受理 53.2试生产 63.3实地核查 73.4产品抽样和检验 73.5审定和发证 84审查要求 8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84.2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10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75生产许可证书 2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2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28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29监督检查 2310处理 2411收费 2412
2、工作人员守则 2413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514附则 25附件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附件 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1附件 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1.2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 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
3、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 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1.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 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表1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1天然香料蒸馏类香叶油浸提类桂花浸膏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其他类天然薄荷脑2生
4、物技术香料不分类发酵法丁二酮3合成香料不分类香兰素4香精液体类水溶性香精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 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 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 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 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 生产许可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国家质检总局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食用香料香精产
5、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起草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 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 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 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
6、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 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 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 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 布。2.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
7、检验、 强制检验、 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 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2.5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 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 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 作。3 生产许可程序3.1申请和受理3.1.1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 。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 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
8、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 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9、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 存一份: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 1.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 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 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 (食品用、 烟用、 日用等);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 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 ( 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3.1.2.2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
10、申请时需出示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安全卫生要求的 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容和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容;3.1.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3申请和受理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 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
11、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 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 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3.2试生产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 小批量试生产;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12、, 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 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 品”后,方可销售;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3.3实地核查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一般由 2 至 4 名国家 注册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 情况的国家注册审查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由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按上述原则组织
13、对 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3.3.2审查组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在实 地核查前 5 日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3审查组应当按照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见 4.3) 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 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 1-2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 长负责制;3.3.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 并核实企业名称、 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记
14、录 和核查报告复印件。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3.3.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自受理 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3.3.6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申证企业, 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 如无 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3.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 工作终止;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有关资
15、料按 要求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无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 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和检验3.4.1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合格的, 审查组应当根据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见 4.4.1 )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 机构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和抽样单之日起 15 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加盖公 章的检验报告 ,连同加盖检验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审查 中心各一份) ,一并寄到审查组组织单位。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申证企业, 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 封样品和检 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或烟用香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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