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 牟新生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
2、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
3、F)计算。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