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条 示范工程评审的申报,不设定时限,在工程完工后即可申报,但按年度予以公告、授予。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该工程成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合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七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完工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后,可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附件)一式四份,向市建协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八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成果评审资料: (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二)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
2、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三)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工程质量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五)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六)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七)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否达到建筑业10项新技术(
3、2005)的要求;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效益的影响。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市建协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人员,不得聘为该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成员。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市建协技术专家库内选取。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
4、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市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市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由市建协组织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再予以公告,并授予“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鲁班奖”的必备条件之一,是需取得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重庆市的工程申报“鲁班奖”必须先行获得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在“巴渝杯”的评选中取得了“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优先评选。凡通过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单位可以作为企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评先、评奖、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业绩,同时示范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可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级别等同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6、:重庆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章):二一年 制示范工程名称示范工程申报(执行)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期联系人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数量 示范工程申报(执行)单位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建筑业协会意见附件目录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二、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三、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四、工程质量证明五、效益证明六、影像资料(1015分钟)七、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评 审 证 书渝建建字( )第( )号 施工单位: 评 审 日 期: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数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长: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意见(签章)主要文件资料目录及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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