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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21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 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状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求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2、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行任性此外,自20*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务必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供应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状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预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预备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

3、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商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挺直作出预备,并由全体股东在预备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商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

4、次)代表特殊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商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特殊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预备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商定,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依据5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务必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商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定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商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定权等)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挺直预备

6、公司的把握权,应特殊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与,由受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商定为:董事会)作出预备(此处还可以补充商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把握人供应担保的,务必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把握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详细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商定,不

7、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准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商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求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预备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

8、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预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预备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预备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其

9、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预备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商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预备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依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预备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预备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预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商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11、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准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关怀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担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当(注:也可以商定:由经理担当)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13、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可依据实际需求不用法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商定需求留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务必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

14、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公司依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支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吻合本法规定的支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逝,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

15、做不同商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条可以做相反商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16、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支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全部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确定,如不需求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支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17、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商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支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董事会)预备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商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18、 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求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连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19、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商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

20、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隐秘;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商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

21、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与本领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准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依据需求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 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 塔式起重机平安规程 切割机平安操作规程 升降机平安操作规程 砂轮机平安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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