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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执法考试续职大纲考点Word下载.docx

1、11、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12、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13、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14、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4)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四、法律结构15、法律结构:指法律应具备的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内容、形式及相互间的关系。16、法律形式结构:(1)法律名称;(2)制定时间和制定机关;(3)法律

2、正文;(4)目录和附件。17、法律实体结构:(1)立法宗旨(目的);(2)适用(调整)范围;(3)主管机关;(4)行为规则;(5)违法处理和奖励;(6)名词(术语)含义、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废止条款等。五、法律语言18、法律语言:是指表现法律内容的文字、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它是立法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19、法律语言的特点:(1)科学、准确;(2)明确、肯定;(3)严谨、一致;(4)简洁、扼要。20、法律概念: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因素的属性或意志表现形式,一般称法律概念,或称法律用语、术语、名词。六、法律责任2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

3、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22、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2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24、法律责任的分类:(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4、;(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25、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制裁(民事、行政、刑事);(2)补偿(民事、行政、司法);(3)强制。26、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联系;(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27、免责及其条件:私法法定免责、意定免责;公法法定免责、超过时效、当事人不起诉。七、依法行政基本知识28、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29、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30、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

5、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

6、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3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32、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具体体现在:一是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

7、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二是在法治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三是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四

8、是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八、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33、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3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35、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2

9、)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行政执法人员含义:(1)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3)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37、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8、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知情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

10、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3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40、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41、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11、(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用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42、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九、依法行政能力建设43、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重法律、自觉掌握和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44、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容:(1)依法行政的核心能力:依法行政的认知力、依法行政的决策力、依法行政的执行力;(2)依法行政的辅助能力:依

12、法行政的协调力、社会关系的处理力、依法行政的影响力。45、依法行政能力的构成:(1)依法行政履责的基本知识;(2)依法行政意识:权力本原意识、合法行政意识、合理行政意识、程序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责任意识;(3)依法行政所必须的法律思维:以权利义务为分析线索的思维、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的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的思维、形式合法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思维、立有优于结论的思维。46、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考试和测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构建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3)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13、(5)实行绩效管理制度;(6)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十、行政决策47、行政决策:是决策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行政决策的特征:(1)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公共性;(2)决策客体具有广泛性;(3)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48、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

14、;(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10)行政区划变更方案;(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49、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

15、定;(7)公布结果。十一、规范性文件50、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5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1)制定主体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2)只能针对制定主体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3、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3)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4)民主

16、公开和便民原则。5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与组织论证;(2)合法性审查;(3)审议决定;(4)公布与备案。55、规范性文件的备案:(1)有件必备;(2)有备必审;(3)有错必纠。省以下各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各部门:报本级政府;各垂直领导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与非行政机关联合:由行政机关报上一级机关;地方政府与中央垂直部门联合:分别报上一级行政机关。56、规范性文件的解释:(1)解释主体法定,即制定机关;(2)解释情形法定;(3)解释效力,与规范性文件同等效力。57、规范性文件的清

17、理:保留、修改或废止。(1)清理主体法定;(2)清理要及时;(3)清理可能引发的后果。十二、政府信息公开58、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纯属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59、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1)行政机关;(2)经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60、政体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2)公平原则;(3)便民原则。6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18、情况的;(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6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1)申请方式;(2)答复期限;(3)征求第三方意见;(4)收费,除检索、复制、邮寄成本费外,不得收取费用;(5)对申请的答复。63、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64、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65、主动公开方式:(1)充分体现全民要求;(2)提高主动公开的效益,降低成本;(3)提高公开的时效;(4)有法定渠道。66、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提供复制件形式。67、主动公开的程序:(1)权限,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2)

19、时限,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3)公开指南和目录。68、依申请公开的程序:(1)提出申请;(2)答复申请;(3)答复时限,当场答复、15工作日、延长期限不超过15工作日;(4)费用,除检索、复制、邮寄成本,不得收其他费用。十三、依法行政考核69、依法行政考核: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70、依法行政考核对象: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71、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原则:(1)客观公正;(2)公开透明;(3)统一组织;(4)分级负责。72、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73、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20、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2)行政决策情况;(3)规范文件监督管理;(4)行政执法行为;(5)行政行为自律;(6)行政争议化解;(7)依法行政能力建设。74、考核与绩效考评关系:(1)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2)考核与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单独考核;(3)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任免挂钩。75、依法行政考核程序:(1)制定、公布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2)制定考核方案;(3)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4)组织考核;(5)综合评价;(6)考核结果审定。76、考核方式:(1)听取自查自评汇报;(2)检查或抽查会议记录、报表、执法案卷等;(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21、4)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77、考核结果:4个等次,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78、考核结果运用:(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2)作为奖励依据;(3)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十四、行政执法程序79、行政执法程序: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80、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8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

22、)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时效制度);(9)送达制度(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送达)。十五、行政强制8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身健

23、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8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8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3)扣

24、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人: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带离或强行驱散、强制履行、强制遣送、强制戒毒、隔离治疗、劳动教养。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扣缴拍卖、加收滞纳金。8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批准;(2)告知;(3)实施;(4)解除。8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87、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

25、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88、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书面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26、和日期);(3)实施(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

27、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5)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一是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是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2)审查;(3)通知履行;(4)执行。89、行政强制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28、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十六、行政执法监督90、行政执法监督: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91、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1)直接性;(2)主动性;(3)经常性;(4)及时性。92、行政执法监督体系:(1)权力机关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4)专门监督(审计、监察);(5)社会监督;(6)执政党监督。十七、行政执法责任制93、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通过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强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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