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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1、5.1.1 审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5.1.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5.2 工作原则5.2.1 基本原则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b)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c) 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d)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e) 切实保障被检查人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的原则。5.2.2 凡立案调查需要做出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必须进行审理。5.2.3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依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5.2.4 对不服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

2、制。5.2.5 案件审理实行专人(岗)审理、部门或审核小组讨论,领导批准的工作制度。5.2.6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因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5.3 工作要求5.3.1 案件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5.3.2 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5.3.3 事实清楚。违纪事实的时

3、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要叙述清楚,符合客观实际。5.3.4 证据确凿。使用的证据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无孤证,相关证据之间无矛盾,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结论。5.3.5 定性准确。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符合违纪构成要件,适用党纪政纪法规准确,有错与无错、此错与彼错、违纪与违法的界限区分清楚,认定正确。5.3.6 处理恰当。处分种类符合法定量纪标准,能正确运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或免予处分等规定,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做到宽严适度。5.3.7 手续完备。受理案件在调查处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

4、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有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必经环节。5.3.8 程序合法。对所受理的案件在调查阶段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审理阶段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办理。5.4 审理程序5.4.1 受理5.4.1.1 案件审理应受理下列案件:a) 呈报上级纪委或党委和行政领导部门审批的党纪、政纪案件;b) 呈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党纪案件和呈报同级行政审批的政纪案件;c) 本部门直接调查终结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d) 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的备案案件及协审案件;e) 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行政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予以复议、复查或

5、复审、复核的案件;f) 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呈报的,由该单位党、政、纪检监察邵门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件中的申诉案件;g) 原来由下属单位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批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经复议、复审后,申诉人仍不服,呈报请示复查、复核的案件;h) 本部门领导认为需要移送审理的案件。5.4.1.2 呈报和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a) 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呈报上级或同级党委、行政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呈报审批的请示; 2) 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 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 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5)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

6、意见; 6) 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受处分人员所提意见的说明。b) 纪检监察部门自办案件移送本部门审理岗审理,应具备下列材料: 1) 立案依据; 2) 调查报告及全部证据材料; 3) 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以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4) 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6)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意见或建议。c) 司法机关移送需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2)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

7、的副本、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3) 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d) 呈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复查、复议或复审、复核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呈报审查的请示; 2) 复查、复议结论或复审、复核报告和主要证据; 3) 处理结论(决定)及有关党组织、行政部门的意见; 4)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或复审决定的意见和单位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 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e) 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复议、复查或复审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申诉人的书面

8、申诉书; 2) 原处分决定、调查报告、错误事实材料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f) 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处分决定和错误事实材料; 2) 调查报告; 3) 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g) 报送的协审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 请示报告及有关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 2) 调查报告、主要错误事实及证据材料; 3) 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 4) 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5.4.1.3 案件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后,由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9、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交接手续。由审理部门主管领导填写受理案件交办单交由承办人审理,审理期限自交办之日起计算。5.4.1.4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退回案件移送部门或呈报单位补充完善。5.4.2 审核5.4.2.1 案件受理后,由承办人以谈话方式告知被调查人在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对自办案件在调查阶段涉及的办案程序、涉案款物状态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核对了解。5.4.2.2 审理部门(岗)受理案件后,一般应由二人承办。情节简单的案件,可以指定一人承办,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为主审。5.4.2.3 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以下情况:a)

10、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个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b)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有无矛盾;c) 调查工作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d) 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e) 被调查人应否给予处分,有无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f) 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或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意见说明清楚;g) 其他应当予以审核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5.4.2.4 承办人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等有关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5.4.2.5

11、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等情况时,应主动同移送或呈报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可由移送或呈报单位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补证;审理部门(岗)也可以协同调查部门调查补证或直接调查补证。5.4.2.6 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做好谈话记录。5.4.2.7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5.4.3 审议5.4.3.1 承办人审核完毕后,对审理案件进行(小组)集体讨论,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讨论要畅所欲言,允许为

12、犯错误者申辩。5.4.3.2 讨论后,要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草拟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b) 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c) 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申辩的说明;d) 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e) 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f) 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5.4.3.3 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定后,连同移送或呈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纪委会(党委会)或办公会讨论。5.4.3.4 审理要按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以会代审”、“自查自审”或“以查代审”。5.4.4 报批5.4.4.1 纪委会(党委会)或办公会批准或决

13、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岗)办理批复或处分手续。5.4.4.2 凡需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同级党、政部门上报和备案的案件,同时办理。5.4.4.3 对需要由上级组织批准的案件,亦由案件审理部门(岗)办理报批手续。5.4.4.4 在接到上级组织批复后,应及时办理有关处理手续。5.4.5 处分执行5.4.5.1 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制作批复或决定,下发给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抄送其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将处分决定的事项落实到位。5.4.5.2 凡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案件,应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决定的结论抄送有关干部、人事、劳资部门。5.4.5.3 所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从批准

14、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或批复应给受处分人一份。5.4.5.4 对移送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5.5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5.5.1 对不服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来做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5.5.2 原办案单位已经撤消的,由申诉人现在单位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5.5.3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或复审仍然不服的,由做出复议、 复查或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或复核。5.5.4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5.5.5 申诉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办理。5.5.6 审理申诉案件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

15、员办理。5.5.7 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注意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必要时可对问题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5.5.8 如果原证据与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确定。5.5.9 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小组)讨论后,写出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报告,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有:a) 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b) 申诉的请求和理由;c) 复议、复审或复查、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错误以及适用的党纪政

16、纪条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d)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意见。5.5.10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意见需经纪委会(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需要报上级或同级党、政领导审定或批准的要及时报批,批准后才能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5.5.11 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书,内容包括:a)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b) 做出原处分决定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的单位名称;c) 原处分决定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d) 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e)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后认定的事实、证据、性质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f)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

17、核的结论;g) 落款、日期、公章。5.5.12 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经上级组织批准的,应报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组织审批。5.5.13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应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印章,并送达申诉人。5.5.14 审理申诉案件的时间要求a) 审理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办结;b) 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5.5.15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部的复查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5.6 备案5.6.1 案件审理部门(岗)应按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5.6.2 对下属单

18、位纪检监察部门呈报的备案案件如有不同意见并建议改变的,应将审理报告及备案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研究审定。5.6.3 如做出改变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应通知呈报单位重新研究处理。5.6.4 如果改变处分决定要经过同级党、政领导批准的,应尽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政组织重新做出处理决定。5.6.5 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双方意见报告上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决定。5.7 立卷归档5.7.1 案件审理办结后,承办人应负责立卷归档工作。5.7.2 立卷归档的排序和内容5.7.2.1 案卷封面要求:办案单位名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错误性质,受何处分,处理时间。

19、5.7.2.2 案卷排序目录、内容:处分批复、处分报告、审理报告、谈话记录、处分决定、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材料、证明材料、其他(包括立案呈批表、群众举报材料、停职批示、阅卷笔录等)。5.7.2.3 组卷材料每卷不超过200页,案卷材料超过200页,可分为主卷和副卷,把案件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归入主卷,其他归入副卷。5.7.3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案件的立卷归档的排序和内容5.7.3.1 案卷封面要求:同5.7.2.1案卷封面,但在错误性质、受何处分、处分时间后均注明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二字加括号。5.7.3.2 案卷排序目录、内容:a) 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b) 审理报告;c) 受处分人的申诉及领导批示;d) 原处分决定及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e) 与申诉人的谈话材料;f) 补充调查材料;g) 其他有关材料。6 流程 暂无7 相关文件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7.1.1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管理规定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7.2.1 中国共产党章程7.2.2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7.2.4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办法8 相关记录8.1 受理案件交办单8.2 案件审理报告8.3 案件审理报批单8.4 谈话记录8.5 处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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