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真牛羊肉产业滩羊种公羊推广;奶产业奶牛“出户入场”;优质牧草产业中南部地区苜蓿更新种植、优质饲草料基地;农作物种业新品种选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按照自治区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休闲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农资经营示范店等环节,由各县(市、区)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申报。三、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政策意见规定要求和以下条件:(一)农业特色优势产业1、优质粮食产业(1)稻麦原良种扩繁。稻麦原种扩繁。实施主体以取得自治区原种生产许可证,具备原种生产条件的区内科研单位、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20
2、13年度秋季2014年度春季稻麦原种区内销售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稻麦良种扩繁。实施主体以取得县级以上良种生产许可证,具有稻麦良种生产条件的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良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2013年度秋季2014年度春季稻麦良种区内销售量达到30万公斤以上。(2)粮油高产创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粮油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主体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为主;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小杂粮和胡麻单一作物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多种作物整乡推进,每乡(镇)不少于4个以上万亩示范片。万亩示范片或整乡推进试点不得连续超过两年;每个万亩示
3、范片团队技术人员应当达到35人,制定技术实施方案,优先采用自治区推介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3)旱作节水农业。自治区不再下达覆膜指导性计划,由盐池、同心、红寺堡、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沙坡头、中宁、海原等11个县(区),根据农民生产意愿和农业生产需求自主确定覆膜面积。(4)优质水稻。水稻大棚育秧。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申报2014年水稻大棚育秧项目的通知要求:实施主体以灌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稻米加工企业、育秧大户、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开展承包服务的农技人员为主;育秧规模至少5座标准育秧大棚(60米6.5米2.2米)以上,采用微喷、秧盘、基质及半自动通风设备,培育的秧苗应当达到机插要求;为农
4、民提供代育代插服务。2、瓜菜园艺产业(1)设施园艺基地。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实施主体以全区各县(市、区)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为主;新建及改造温室必须达到宁夏二代节能日光温室建设标准;新建拱棚达到水泥拱架大棚或钢竹结构大棚标准。旧棚改造整园区推进。高速公路两侧和已规划的城市发展区不予扶持。(2)工厂化集中育苗。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育苗大户为主;育苗基地集中连片,年育苗能力500万株以上,由区、市、县(区)农业技术部门认定推荐的主推品种推广面积2000亩以上(即同一品种种苗销售量200万株以上),90%以上供应当地农户;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
5、人员,具有开展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的能力;种苗生产、销售档案记录齐全。(3)提质增效关键技术推广。各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主推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每县推广面积500栋以上,统一采购菌种,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推进。(4)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新建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配套齐全;实行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统一销售,产品质量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基地用工,土地流转地农民占50%以上。(5)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宁夏永
6、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主体以全区各县(市、区)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企业等为主;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主体明确,生产经营连续稳定,涉及土地流转的流转年限不低于10年;生产基地以增加冬春蔬菜供应为主,设施生产基地规模500亩以上(净生产面积150亩以上),露地生产基地规模1000亩以上。鼓励支持生产基地设施与露地配套,以延长生产供应期,规模800亩以上,其中设施生产规模应在300亩以上(净生产面积100亩以上);日光温室生产基地要达到宁夏二代温室标准,配套滴灌、卷帘机、保温被、自动通风设备,实现冬季安全越冬生产;大中拱棚生产基地拱棚为全钢架结构,不
7、可移动,配套滴灌设施;露地蔬菜生产基地配套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品种以果菜类、叶菜类为主,主栽品种与当地市场消费相符合,以鲜食为主,与区内市场、超市、直销店签订长期、稳固的销售协议。3、马铃薯产业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马铃薯脱毒种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及一级种薯示范推广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马铃薯原原种。2014年马铃薯原原种每粒补助0.1元,由自治区现有各脱毒快繁中心组织实施;一级种薯推广示范。由中南部地区县(区)农牧局组织实施,实行整村推进,行政村马铃薯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并占全村农作物种植面积1/3以上。4、清真牛羊肉产业滩羊:(1)滩羊种公羊推广。按照20
8、14年国家绵羊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要求:盐池、同心、灵武、海原、红寺堡等滩羊核心养殖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滩羊种公羊为11.5周岁(不足部分可选育6月龄以上的优秀公羔羊作补充),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完整,符合滩羊国家标准一级以上;以滩羊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广滩羊种公羊,每户(场、区)存栏基础母羊30只以上,其中二级以上种母羊达到70%以上。(2)滩羊种母羊群建设。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养殖核心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以滩羊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存栏滩羊母羊3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滩羊母羊逐只鉴定,符合滩羊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种母羊
9、建档立卡、录入良种羊管理系统,在线管理。(3)滩羊规模养殖场(园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实施主体以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主产区的滩羊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联户为主;新建棚圈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不含运动场),符合宁夏标准化羊场建设规范(DB64/T749-2012),每2个平方米棚圈滩羊存栏1只;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4)滩羊规模养殖户。实施主体以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主产区的滩羊养殖户为主;新建棚圈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或3个标准棚(6米8米),1500平方米以下,每2个平方米棚圈滩羊存栏1只;滩羊母羊
10、存栏100只以上。(5)滩羊肉高端市场。实施主体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有稳定的外销市场,有与农户联合建立的养殖基地或自建基地;通过分割加工、品牌营销,年销售滩羊肉200吨以上;滩羊肉销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以上。肉羊:(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羊养殖大县(市、区)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联户为重点;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运动场),符合宁夏标准化羊场建设规范(DB64/T749-2012),每2个平方米棚圈肉羊存栏1只;(2)中南部肉羊规模养殖户。实施主体以中南部地区肉羊养殖户为主;8米),2000平方米以下,每2个平方米棚圈肉羊存栏
11、1只。(3)肉羊基础母羊扩群。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羊养殖大县(市、区)的肉羊繁育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繁育大户为主,长期从事肉羊繁育;基础母羊饲养30只以上,基础母羊占存栏总数的60%以上;当年新增基础母羊(年龄为1.52.5岁)10只以上;建立完整的养殖台账,基础母羊全部建档立卡,实行在线管理。肉牛:(1)肉牛品种改良。按照国家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实施:肉牛冻精,每头牛补助10元(2支冻精),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采购;液氮,每头牛补助8元(1升液氮),由各市县农牧局负责采购。(2)良种繁育推广。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饲养基础母牛5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基础母牛
12、逐只建档立卡,录入良种肉牛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更新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实行在线管理。(3)中南部肉牛养殖专业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推进;农户新建棚圈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三贮一化”池30立方米以上,肉牛存栏达到5头以上;基础母牛为个体档案记录完整的西门塔尔、安格斯改良后代,佩戴统一编号耳标;有专业人工授精技术人员负责冷配改良工作;有充足的饲草料来源。(4)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牛养殖大县(市、区)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联户为主;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宁夏标准化肉牛场建设规范(DB64/T756-2012),每10个平方米棚圈肉牛存栏1头,存栏
13、肉牛200头以上,其中基础母牛存栏40%以上,“三贮一化”池2000立方米以上;(5)高档肉牛生产。有高档肉牛生产基地和完善的繁殖、育肥和加工销售体系;年销售高档牛肉50吨以上;销售价格高于普通牛肉价格一倍以上。5、奶产业(1)奶牛“出户入场”。按照国家发改委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实施主体以奶牛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为主;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三贮一化”池2000立方米以上,符合宁夏标准化奶牛场建设规范(DB64/T759-2012);通过收购、托管、租赁、入股等方式接纳散养奶牛入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饲养、统一繁育
14、、统一防疫、统一检测、统一销售”经营管理模式;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2)高产种子母牛繁育。实施主体以标准化奶牛养殖场为主;奶牛存栏300头以上;使用国外高质量性控冻精和性控胚胎移植开展奶牛繁育。(3)乳肉兼用牛新品种养殖示范。2013年全区支持10规模肉牛养殖场开展乳肉兼用牛新品种养殖示范,2014年相关县(市、区)及养殖场继续做好示范乳肉兼用牛培育。6、适水产业(1)标准化稻蟹(鱼)种养基地。实施主体以稻米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主;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环沟、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灌溉水有保障;蟹种培育、田间管理、成蟹育肥等河蟹养殖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
15、稻蟹生态种养技术方案执行;水稻、河蟹选用自治区主推的优良品种,“稻田蟹”、“蟹田稻”订单收购。(2)水产良种生产。苗种繁育。具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年水产苗种繁育能力5000万尾以上;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繁育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建立亲本培育、苗种繁育及销售、投入品使用档案;具有苗种供销合同或协议;亲鱼来源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良种亲本更新换代。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4年渔业种质资源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亲鱼来源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并进行电子标记;具有亲本引进协议或合同和发票,建立亲本养殖档案。(3)池塘标准化养殖基地。实施主体以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
16、作组织、养殖户为主;具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投入生产;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有效水深2米以上;推广应用池塘底质改良、水质净化调控、信息化管理等技术。(4)名优水产品养殖。名优品种主养面积50亩以上;引进养殖的名优品种具有名优鱼种引进协议或合同和发票,建立养殖档案;具有名优水产品供销合同或协议。(5)促进生态渔业发展。实施主体以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生态渔业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域承包经营合同;拥有自主水产品品牌,年销售产地水产品1000吨以上,销售价高于市场15%以上。7、优质牧草产业(1)中南部地区苜蓿更新种植。按照自治区
17、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农(计)发201434号)执行。(2)建设优质饲草料基地。按照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和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3)牧草产业化经营。苜蓿适时机械收割。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组建牧草联合机收服务队;2014年收割农民苜蓿5000亩以上;有适宜的牧草收割设备。苜蓿订单收购。2014年订单收购农民苜蓿干草3000吨以上;有牧草加工贮存设施。苜蓿包膜青贮。2014年生产包膜青贮2000吨以上;有苜蓿包膜青贮设备。8、农作物种业(1)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园区。按照2014年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实施主体以自
18、治区许可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为主;园区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土地平整,交通便利,生产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明晰。(2)新品种选育。新品种选育审定奖励。区内种子企业、科研院所、个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自治区审定,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选育推广奖励。区内种子企业、科研院所、个人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优新品种,2010年后通过自治区审定,示范推广3年以上,3年内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自治区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自治区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19、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种子繁育基地3万亩以上。9、道地中药材产业及鸡、猪道地中药材产业及鸡、猪,由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市、区)申报,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4年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目标任务,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计划审定后,项目资金切块到县。重点开展甘草采种、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新技术示范推广及鸡、猪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等。10、地方特色产品小杂粮、小茴香、西芹、红葱、黄花菜、苗木等地方特色产品,由中南部各县(区)自主发展,自治区根据发展情况,切块资金,给予支持。(二
20、)农业产业化经营1、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上市辅导期奖励。在宁夏依法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递交上市辅导申请,并经受理审核,同意备案。上市挂牌奖励。成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8180号)执行。招商引资奖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执行。2、龙头企业改造升级。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及以上农业
21、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度在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川区企业贷款800万元以上、中南部地区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引进先进设备和工艺,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等,扩大生产规模,开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3、龙头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原料生产基地。实施主体为农产品加工型自治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度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正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正确履行合同,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企业流转土地超过5000亩,按照5000亩补贴标准执行。订单农业。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签订稳定的鲜活农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度订单收购鲜活农产品
22、达到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产品购销合同规范,正确履行合同,收购价格不低于市场最低价格,未拖欠农民费用。承贷承还。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形式,2014年度在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以上,支持农户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原料基地);企业承贷承还,与农户签订二次借款协议合法、有效。4、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外销窗口。2014年度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正式注册的产品直销店、外销窗口;2014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鲜活农产品运储初加工冷链体系。有固定的外销市场,2014年度外销蔬菜1500吨以上、肉禽蛋奶鱼1000
23、吨以上;自有预冷库、冷藏库500平方米以上,冷链车2辆以上。产品推介。自治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区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积极开展产品推介,根据参展次数、参展规模以及推介成效,适当补助摊位费、广告费等。龙头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国外展会,其费用范围及标准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纳入自治区商标战略奖励政策。5、龙头企业提升自身素质。科技研发中心。2014年度自治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创建农产品加工、开发、贮藏、保鲜等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科技创新奖励。自治区及以上
2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度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并发挥效益;企业必须是第一主持单位或专利发明单位。科技投入奖励。已成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自治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度研发经费、研发仪器设备等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管理人员培训。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龙头企业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培训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实施;优秀龙头企业考核,按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考核办法实施。6、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
25、施主体为直接从事种养业的农户;2014年度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当年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与农户签订正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积极履行合同规定,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土地超过1000亩,按照1000亩补贴标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按照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创建,经考核验收达标,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示范合作社进行以奖代补,开展示范性创建。7、休闲农业。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休闲农业场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2014年度在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贷款302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场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场点经营服务人员,当地农民占50%。(三)特色产业科技支撑1、产业技术支撑体系。专家服务团队。专家服务团队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规划和年度技术指导工作方案,遴选产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指导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技术集成推广,根据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数量、成效和实际蹲点服务的天数及年度考核结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