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详情 1998年10月25日某热电厂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3号炉扩建工程承包给电建 二公司;2000年6月1日某热电厂又与电建二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南郊热力分厂 2*29MW热水炉新建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2001年 某发电厂又将部分供热改造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 电建二公司将上述三项工程部分分包给了A市建筑工 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5年10月,A公司 以电建二公司欠其工程款165万元,B公司是涉案工 程的发包人(授权某热电厂、某发电厂与电建二公司 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以欠电建二公司工程 款为由,将B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电建二公司列为
2、第二被告,某热电厂列为第三被告,某发电厂列为第 四被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四被告 给付工程款165万元,给付逾期利息27,526.00元。处理情况 本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因本案中 涉及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A公司不具有法 律意义上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故某电力公司与A 公司主张B公司、某热电厂、某发电厂应对某电力公 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 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依法维持原判”
3、。案例3 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 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 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 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 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1993 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 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 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1993年11月20日,林某未 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 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
4、偿货款利息。案例3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系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 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 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 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某 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 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法院认 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 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 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 个人承担。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 3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货款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