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
2、规定。2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 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
3、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3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80、20、1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
4、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0.3m的戏水池等。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
5、(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4 置。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生活用房内最低净高(M) 特殊形状的顶棚 、最低处据净面地高不低于2.20m 第3
6、.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5 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
7、规定。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8、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6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卫生设备数 第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篇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87)城设字第466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国
9、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7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1、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火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l,35人。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
10、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8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问。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1、180、20、1为常数N为
11、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同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罱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垒、美观、通透。第三章建筑设计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
12、包括 篇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10 构。1.托儿所:2.幼儿园: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
13、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11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1.180、
14、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2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第3.1.3条
15、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13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
16、值不宜大于2.5。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14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2.全日制幼儿园(
17、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15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
18、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16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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