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关系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主要是内容: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三项内容。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是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决定的。物质利益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动因。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直接就是为了物质利益;人们进行阶级斗争,最终也是为了物质利益。下面以甘肃省静宁县建国以来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大变革为例展开论述,从而展现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我国人民在改变农村生产关系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一、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一)减租减息旧中国根深蒂
2、固的封建剥削制度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农民长期贫困的主要根源。解放前,静宁农村经济已濒临破产,重利盘剥之事层见叠出,地主剥削农民除雇工剥削外主要还有地租剥削和放债剥削,租佃关系中,死租最为普遍,次伙租、活租和包租较少。全县农村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占总农户41.18%的贫雇农只有耕地的18.04%,人均不到3.8亩,而地富农及其他成份(不包括中农)人均达14.27亩之多。有些区乡,地主阶级人均占有耕地为贫苦农民人均耕地的数十倍之多,贫苦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只得租种地主的耕地,承担繁重的租额。正常年景,农民要拿出收入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交给地主,有些地区甚至达90%之多。遇上灾年,
3、粮食欠收,而死租的定租额不变,农民的全部收成都不够交租。除地租剥削外,承重的高利贷负担也使农民难以承受。高利贷一般有粮食、银元、土布3种,也有清油等物。1950年7月26日至8月25日,省委召开党的第一次代表会议,讨论减租减息等问题,决定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减租减息工作,使农业生产逐步发展起来。9月,中共静宁县委按照西北军政委员会新区减租清债办法,制定静宁县关于减租问题的传达报告,在全县除城关、单硙回民乡外都开展减租工作,同时,在回民乡集中一些力量做好民族工作,反对土匪特务,进一步安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1951年2月下旬,静宁县减租减息工作正式开始,前后共分4期进行,历时5个月,对全县10个区
4、、100个乡(1个回民乡例外)进行了减租减息和反霸处理债务的斗争。在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过程中,不论定租还是活租,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不论何种租佃形式,均按照原租额减去25%,出租人所得不得超过全年产量的37.5%,土地副产物应归承租人。对2月以前农民所欠地主债务,不论付息若干,一律废除,但地主兼营工商业的来往货账及在2月以后放出的债务不在废除之列。为活跃农村借贷,3月以后的一切借贷关系(包括地主以放赈为生者在内)依当地通常利率,并由双方自由议定放出的债务,均受法律保护。凡非地主阶级一切债务不分解放前后一律照常生效,但政府已宣布废除或已处理的债务不得变更。出租人未按新区减租清债办法进行减租者,其长
5、收部分一律退还承租人。减租以后,确实保障了农民的佃权,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封建剥削制度,初步改善了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二)土地改革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要求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从而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通过减租减息,广大群众政治觉悟得到了提高,为土地改革运动奠定了基础。从1950年冬季开始,新
6、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由点到面,分期分批,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展开。由于静宁特定的历史情况,土地改革运动是在1951年9月开始的,当月17日,静宁县人民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县长于光为主任。土改委员会成立后,采取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由北向南展开的工作方法,首先在一区民和、二区梁马、四区灵芝、九区民城、十区九龙5个乡开展第一批土改试点工作,接着在一区民权、民乐、太安,二区石嘴、庙堡、杨桥,四区峻峰,九区城和、同乐,十区细巷10个乡展开。同年冬,县委、县政府在总结经验了基础上,先后组织干部725人、民主人士30人,分两批在全县101个乡全面展开土地改革,至1952年2月底,有54个乡完成土地改革,
7、其余47个乡在同年5月上旬结束。县委在领导这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和深刻的农村变革中,认真贯彻土地改革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充分发动广大农民,树立农民优势,使他们在打倒地主阶级的斗争中进一步提高了政治觉悟和组织能力,真正相信自己的力量,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整个运动分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通过宣传发动群众。为了把党的政策贯彻到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县委十分重视从思想上发动群众,运用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阶级路线和土改方针、政策,揭露和打击地主阶级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第二步是划分阶级成份。在土地改革中,静宁县委严格按照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在全县农
8、村深入发动群众开展了诉苦运动,从各个方面对地主进行斗争,比较准确地划清了农村中的敌我界限。第三步是在没收和分配土地等财产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基层组织。在土改中,通过划分阶级成份,没收和分配土地等财产,在政治上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威风,镇压了一批罪大恶极、群众痛恨的地主恶霸分子,共枪毙12人,逮捕法办102人,经过斗争交群众管制34人;在经济上彻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尽可能地满足贫雇农应得的利益。在土改中涌现出了4524名积极分子,新提拔乡村干部6344人,这批积极分子和基层干部都经过了实际斗争的考验与锻炼,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在农村的支柱。第四步是进行土改复查。分配工作完成后,县委又领导广
9、大干部群众进行土改复查,该项工作自1952年10下旬开始至次年4月底结束,分3期完成,主要工作是查田、查阶级、纠正划错现象和解决遗留问题。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广大农民被奴役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重要条件。1952年,粮食总产7474.05万公斤,比1949年的5936.5万公斤增长了25.9%,亩产50.95公斤比43.1公斤提高了18.21%。二、互助组和农业社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胜
10、利,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农村面貌发生了极为深刻的根本性变化。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全面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把小农经济改造成为集体经济,是我党在取得全国民主革命胜利之后,最复杂的任务之一,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的前提条件。土地改革后,中共静宁县委按遵照中央政策和上级指示,以及中央对小农经济采取的积极改造方针,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用说服、示范和援助的方法,使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通过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种种过渡步骤
11、和过渡形式,使农民有准备地、自然而然地进入社会主义制度。静宁县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三个历史性的步骤。第一步是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是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群众固有习惯发展起来的互助合作形式。截止1951年全县共建立变工互助组1776个,入组农民8503户,占总农户的26.1%。至1952年初,一区民权乡张家崖湾张万海等3户贫民组成临时互助组,至年底扩大到7户,并转为常年互助组。县委根据民权乡的特点,于本年4月组织县、区干部赴民权乡进行互助组重点组建工作,至6月底,全乡组织起互助组88
12、个,并确定民权乡为“爱国丰产基点乡”。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至年底全县共组建临时互助组5112个,入组1.6608户;常年互助组150个,入组750户。共占总农户的53.36%。1953年底有临时互助组2505个,入6723户;常年互助组420个,入组2009户。共占总农户的26.29%。1954年有互助组3777个,入组10713户,占总农户的32.11%。第二步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在互助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生产合作社。由于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还是私有的,在分配产品的时候除按劳分配外,还保留按土地分红。第三步是基本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
13、完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是以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组织,取消了土地分红,把耕畜和大中型农具作价归功,产品按劳分配。1953年,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公布后,静宁县只用3年多时间就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但1955年夏季以后,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化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957年8月下旬至1958年春,分两期在全县农村开展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大辩论”,辩论的内容是中共中央指出的合作化优越性、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关系、肃反和遵守法制等。先在徐家坡、中街、扁湾3个社试点,
14、后分两期进行。在大辩论中把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同斗争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结合在一起进行,在少数合作社发生打骂、捆绑等违反政策的现象。通过大辩论,粮食入库加快了,但遗留下不少严重问题,对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造成了困难。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农业技术装备落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落后状态,在主观追求高速度,高指标的前提下,导致了党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三、农村人民公社化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政策的照耀下,1958年9月上旬,静宁县以半月的时间开始筹建人民公社,在9月20日,按一乡一社的规模建成
15、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15个人民公社。同时还成立了静宁县人民公社联社。10月,庄浪县并入静宁县,将原来的15个公社又调整为12公社,有生产大队139个,生产队752个,入社农户35290户,249713人。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静宁县举办了大办地方工业、大炼钢铁、大办水利等“大办”运动,对农民在经济和劳力上进行大平调,1958年秋大搞水利、工业集资时,把农民的一些房屋、树木、家具、衣服、首饰搞了集资,共值600多万元。1958年9月公社化后刮了一次“共产风”,平调生产队和农民的土地、房屋、牲畜、畜力车、手推车、树木、工具等,共值48万多元。1959年10月后,在“大办社有经济,
16、大办农牧场”过程中又刮了一次“共产风”,再一次平调农民各种物品,共值350多万元。上世纪60年代初,遵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静宁县针对当时公社规模过大,对生产队和生产管得过死,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划小了公社的经营规模,降低了公有化程度,在很多方面恢复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农村稳定下来,形式开始好转。主要贯彻落实了平调退赔、社队规模调整、“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报费用和超产奖励)、评工计分和小段包工。1963年至1965年间,在部分农村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把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的党内反映,不少
17、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生产增长缓慢,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善。特别是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长达10年的全国动乱,认为的造成阶级斗争,用专政的办法办农业,瞎指挥和强迫命令空前严重。不断批判“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收自留地,割资本主义尾巴,批判定额包工,实际上是废除比较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政治表现作为记工的标准,比平均主义更加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合作经济。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6年10月全国拨乱反正,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极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恢复党的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制
18、定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农村合作经济多年积累的问题,着手逐步解决。社会主义方向,合作化道路是不能动摇的。以土地公有为特征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选择的符合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农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它是合作经济内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家庭承包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它带有农民的私有经济的某些特征,但与早先的农民单干有本质区别。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克服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所引起的种种遏制生产的弊病,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春,县上进行了“三定一奖”、“五定一奖”和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试点,全县有217个生产队推行各种
19、形式的责任制。后来由于对一些具体问题未及时解决,并过死地限制作业组的核算分配,不允许全奖全赔,因而挫伤了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至年底坚持责任制的队只有150个,占生产队总数2208个的6.79%,其中田间管理包工到组的对49个,常年包工到组的队95个,明组暗队的6个。1980年7月,县委规定实行“小包干”的队,处理问题的总体要求是巩固好集体已形成的生产设施,不准买卖土地,不准剥削他人,不准砍伐树木,不准拆毁集体财产,不准随意出卖耕畜,“小包干”所包任务一次包了下去,明确了经济责任。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
20、984年12月,县委抽组力量在威戎乡搞“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产生了静宁县“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各乡镇集中力量进行了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完善了土地承包制度,放宽和落实林业政策,全面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认真清理和整顿了农村财务,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合乎经济的规律,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进一步有利于全县当前生产力的发展。通过承包处理好了统与分的关系,建立和健全了承包合同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参考文献:1 甘肃省静宁县地方志编纂办公室。静宁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06)2 甘肃省静宁县农牧局。甘肃省静宁县农牧志,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4)3 甘肃省静宁县档案局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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