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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Word下载.docx

1、(二)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七条 【直接轮候】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直接参与轮候:(一)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二)60岁以上(含60岁)鳏寡孤独老人;(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四)

2、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家庭申请】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第九条 【单身申请】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第一十条 【轮候资料】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以下简称轮候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属代管户未发放户口簿的,提供户籍证明。(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证明。(四)已婚

3、(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六)属人才的,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七)符合直接轮候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一十一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采取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提出轮候申请。(一)采取网上申报的,登陆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JS.GOV.CN)按要求填写轮候申请表,并按约定时间,备齐材料向市或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现场申报的,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登陆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轮候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备齐材料向市或区主管部

4、门提出申请。市或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请人录入轮候申请表相关信息。第一十二条 【单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轮候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第一十三条 【诚信申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一十四条 【申请审查】市或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当场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第一十五条 【轮候册】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

5、轮候册。市或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一十六条 【轮候规则】安居型商品房实行依序轮候制度:(一)首次轮候。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首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以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时间与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中较早的一项确定其轮候顺序。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确定轮候顺序。确定轮候排序时间相同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抽签确定各自轮候顺序。首次轮候的起止时间由市主管部门在首次轮候申请受理公告中予以明确。(二)日常轮候。

6、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以市或区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申请人之后。第一十七条 【轮候查询】首次轮候受理截止后,申请人可于30个工作日后,登陆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日常申请轮候的,申请人可于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陆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在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第一十八条 【信息变更】在轮候期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的户籍、住房、家庭人口、学历职称、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或区主管部门办理轮候

7、信息变更手续。经审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销轮候。第一十九条 【同时轮候】同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轮候或在册轮候。第三章 配售第二十条 【配售计划】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规模、轮候家庭分布区域及数量,制定安居型商品房年度实施计划。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60%。第二十一条 【配售分工】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由安居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含市、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配售方案】安居型商品房具备配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8、第二十三条 【方案内容】配售方案包括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含项目区位、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认购条件,认购申请起止时间、地点,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确定的方式,以及选房组织方式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认购条件】安居型商品房认购条件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房的位置、可供房源数量,结合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的需求等因素设置。第二十五条 【配售范围】安居型商品房配售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主管部门批准,配售范围可作适当调整。(一)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二)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城市更新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

9、可优先面向本区轮候在册申请家庭、单身居民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三)开发建设单位利用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五)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原则上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第二十六条 【配售面积】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三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二)四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轮

10、候在册的家庭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方案公布】经批准的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网站、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第二十八条 【认购申请】符合认购条件并愿意认购的在册轮候家庭、单身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认购申请,其相关轮候及排序信息以配售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记载的信息为准。第二十九条 【入围名单】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提出认购申请人数量、本批安居型商品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按照不低于1:2比例确定并公布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名单。第三十条 【定向配售】开发建设单位可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指

11、标,定向配售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册轮候家庭、单身居民。第三十一条 【选房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产出的若干房源中选取一套住房。(三)电脑自动编配选房。即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按照轮候排序,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1:1比例关系自动编配安居型商品房房号。(四)其他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

12、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放弃选房的,由排位在后的家庭、单身居民依次递补。市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对选房过程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 【认购协议】选定住房后,认购人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当场签订认购协议书,缴纳认购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结果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房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选房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选房结果在市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网站公示15日,并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认购家庭、单身居民相关信息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抵扣购房款。第三十五条 【弃权情

13、形】认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需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一)三次入围选房而未选定住房的;(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第三十六条 【合同备案】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买卖合同送市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剩余房源】全部认购工作结束后有剩余房源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入围备选家庭、单身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房方式分批依次选房,房源仍有剩余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依序面向在册轮候的其他家庭、单身居民出售。第三十八条 【调换住房】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轮候调换安居型商品房,并在签订

14、新安居型商品房购买合同前,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原安居型商品房回购协议,在新购安居型商品房符合入住条件三个月内退出原安居型商品房:(一)三人及以下家庭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后,家庭人口数增加至四人及以上的;(二)其他符合轮候调换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产权管理】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残联等部门,对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或认购人提交的住房、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申请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轮候或认购资格,已签订认购协议、买卖合同自动失效。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不予退还认购保证金。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文本制订】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等相关示范本文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四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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