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七)前置性审批.镇(办、处、区)政府审核意见。.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向丹江口市民政局办理名称预登记。.非普惠性民办教育机构向丹江口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登记。.向市公安消防大队或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验收。(八)递交资料.申请筹设()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
2、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书(见附件)、受理通知书、筹设批准书。()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请办学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理事会或干部名单(包括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任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会计名单及身份、资质证明材料。()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所有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复印件(持证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同时验原件)。()被聘教
3、职工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房产证明)。()资产登记表(附主要场景照片,园舍面积、玩教具等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学校章程。()各项规章制度、职责。()课程设置及教材样本,包括发展规划,每个班级的学期计划、月计划、周活动安排、每日活动安排,教师发展目标及考核体系,学生发展目标及考核体系。()各类证件复印件。二、民办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六)递交资料.申请报告;.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变更的文件;.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分立、合并、变更
4、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变更法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各类证件回收。附件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单位或个人: 拟设置机构名称: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丹江口市教育局制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许可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在丹江口市辖区申请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及个人,均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填写机构设置申请书二、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教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有关证件。()所有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租房合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被聘教师的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职责。学校章
6、程。课程设置及教材样本。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三、举办者交齐所有材料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达到设置标准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姓 名性别年龄学 历职 称住 址联系电话办学地点法人代表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办学条件校园面积 ,建筑面积 ,教学设备 件套 万元申请设置报告办学所在地(单位、乡镇、街道居委会)意见:(章) 年 月 日 申办学校所在地中心学校意见: (章) 年 月 日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章)市教育局审批意见: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序号姓名学历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类别普通话等级工作岗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民办学校资产登记表财产名称数量单价使用部门责任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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