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1,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计量立法的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2,计量法调整的范围:计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
2、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3,计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入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4,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
3、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
4、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7,法定计量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2)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开展校准工作; (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5)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8,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伪造数据;(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标准开展计量检
5、定工作;(4)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9,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
6、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4)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做出了以下规定:(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7、,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和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4)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
8、,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11,计量标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2)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
9、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12,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
10、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13,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
11、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5)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1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15,仲裁检定实施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
12、规定进行,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2)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4)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
13、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为。(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级终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16,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1)检定证书(2)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3)检定合格证(4)检定合
14、格印(5)注销印17,申请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5)经有关部门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18,计量检定人员的权利:(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19,计量检定人员的义务:(1)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2)保证
15、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3)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20,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21,注册计量师的权利:(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接受继续教育;(4)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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