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
2、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
3、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
4、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
5、、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
6、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
8、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
9、实施。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
10、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11、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
12、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1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
14、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
15、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
16、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
17、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
18、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
19、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
20、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
21、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家
22、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
23、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秭归县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本农场生产经营收支,与家庭其它收支分开。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必须健全财务收支一日清单或财务活动适时记录卡、固定资产登记簿、往来账款明细表示范样本另附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有条件的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必要的辅助性账簿,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开展简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账、表、据、薄,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